[乌日图委员]:我提两个问题。第一的问题,关于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关法规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然后逐步普及到全国。这么算下来,我们这项制度到现在也已经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近年来,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看了一下,比较集中的有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刚才齐部长讲了,我们也调查了,截止到今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象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面对目前高起的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比在座的人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我们在座的都有住房公积金,但是到下面看,很多职工是没有的。所以这些职工就怀疑,我们这个制度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呢?还是为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雪中送炭?我的问题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这个制度已经进行了二十年之后,能够尽快地覆盖到所有的城镇劳动者,使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我觉得这还不够,还要使得这项政策有明显的向中低收入倾斜的意义,这才是我们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意义。
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的权益问题。现在的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买房、建房、大修房,另外少数情况是出国定居、丧失劳动能力了、解除劳动关系了,退还本人。对本人用于租房,刚才齐部长也解释了,是有条件地使用,指的是如果房租高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之上部分,才允许你用自己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为本人建立的。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这么强制的限定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范围,至少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也许当初为了集中资金有一定的道理,不仅仅要对租房全面放开,只要是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不是拿去抽烟喝酒或者其他消费,都应该允许,因为这属于个人权益,为什么政府要限定他用于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呢?而且住房也不只是一种形式,难道你就鼓励他非去买房吗?那政策是不是就鼓励人们只能买房不能租房?社会各方面提出的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怎么样在下一步修改完善法规的时候有所考虑,刚才齐部长讲过了,我就在这里提一下。
第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问题。这和刚才我说的第二个问题是有连带关系的,首先基本原则是遵循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是职工个人的,不是政府的,因为这里没有政府投入的一分钱,是个人工资的5%再加上单位给他的5%。你要为职工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是为了用于他自己今后的住房消费,当初规定给设计了一个基本的利率,在当时看来,大概还是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这些年随着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放开,现在公积金存款利率已经没有多少优势可讲了,尤其是这些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那些钱的保值增值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了,所以必须要实现保值增值,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投资,但是投资所得应该归谁?这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现在的做法是,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用于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贷款风险金,公积金贷出去发生风险了,用这一块弥补。第二方面是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费。第三方面是用于城市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所以现在很多人提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政府拿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去做一些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情?比如说管理费,为什么不能像社会保险那样?社会保险的管理费是明确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是明确不能要求挤占职工的五项保险金的,这在八几年就通过了。我们现在的管理费,等于政府管理人员,各地公积金管理人员办公经费是靠个人缴纳的钱来维持的。所以刚才齐部长讲了,下一步要修改和完善条例。这些方面,我认为是值得修改完善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体制问题。这些年房改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经验,看来单靠市场提供商品房是不能解决所有职工的住房问题的,所以政府必须掌握一部分住房资源,解决城镇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很多国家都是这么做的。这些年我们建造了这么多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今后几年还要扩大。面对这么大一块国有的房产,不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下一步要采取什么样的管理体制,是像过去房改之前由各级政府成立,由房管部门来负责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服务等等,还是交由一个非政府的机构来进行管理?
[姜伟新]:这个问题请齐骥同志再补充一下关于公积金方面的情况。
[齐骥]:乌日图委员提到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目前正在关注的事情,您提的问题给了我们很广泛的启发,我们考虑到了,到一定程度要修改,但是您刚才拓展了我们修订过程当中的思路。我再简单报告一下,公积金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上世纪末我们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来的,因为当时在职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没有解决住房这一块,停止实物住房分配了,采取货币化,要相应有一些补充和支持政策。因此,在公积金产生之初,我刚才说的这个背景,有些问题考虑得并不是很全面。您刚才说,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城市住房情况的变化,确实这个制度本身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同意您的观点,公积金本身是多数人帮助少数人,缴纳的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来解决极端的住房困难,这是制度设计的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当时也考虑过,更多的收入比较好、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来解决住房问题的,来帮助这些自己解决住房能力差的群体,但是在这一点上,制度这么多年实行下来以后,它的功能发挥得不好。第三个方面,因为我们当时迫于住房公积金这个概念,所以怎么也绕不出缴纳人用公积金解决其他的问题,始终围绕着住房本身来转。实际上在新加坡,他们的公积金的用途要比我们广泛得多得多,已经超出了住房需求本身。所以刚才乌日图委员说到这么多,扩展了我们修订条例本身的思路,进一步作深入调查,恐怕这个问题在修订过程中还要更多地听取社会的意见,使我们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二十年以前的产物能够在今天起到更积极的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解决他住房困难的促进作用。
[姜伟新]:我稍微补充一下关于公积金的问题。公积金条例现在确实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我们部里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建议。当然,稿子出来之后,要特别请几位委员帮着看一下。已经18年了,情况完全变化了,确实需要修改。我到住建部四年多,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我非常头疼的问题,政策性极强,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过去很多的规定,当时有当时的考虑,那也是很正确的,但是现在看来确实要很好地研究这个问题。管理上的问题也是很多,体系也不完善,我们部管着这个事,但是下面也没有系统。我到住建部以后,跟各位委员报告,我曾经一度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是住建部管好还是谁来管好,要从大局来考虑。后来分析了以后,确实谁管都是利弊各半,很复杂,已经越来越成为住建部非常重要的任务。
关于您提到公租房和廉租房体制管理的问题,建设体制,国务院文件已经很明确,就是两者合并一起,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为他们户均面积差不多,四十到五十平方米,仅仅是对象不一样、房租不一样,管理基本上差不多。运营管理是这样的,我们也非常注意千万别回到老的路子上去,现在各地在管理这两类租赁房过程当中,80%、90%都不是政府组织管理,有的还是企业化管理。政府部门管理这两类住房仅仅是百分之几,而且也不是完全过去意义上的政府管理。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别又回到老路上了,这肯定不行。因此您提得非常对,我们能用市场化的办法就用市场化的办法,现在公租房、廉租住房,我们是鼓励跟普通商品房在一起配建,总结前两年有的地方都集中到一起了,也可能会产生将来的贫民窟的问题。所以现在我们鼓励、提倡、要求配建为主,在运营管理上纳入到一般的物业管理当中去了,仅仅是这部分人群,政府还要稍微给一点管理上的照顾或者特殊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