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委员]: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践证明,完全依靠政府或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都是不现实的,必须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我认为是问题的关键。政府最主要的责任是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即用廉租房或货币补贴的形式解决困难群体住有所居的问题,带有救助性质。廉租房应小面积、功能全,做到既能住又有改善住房的压力。而目前许多地方保障面积太大,对自己努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人来说有失公允,享受救济的人比自己努力买房子的人或者租房子的人住的条件还好,那是不公平的。中央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督促各地纠正这些偏差?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是用来解决中低收入夹心层人群的居住问题的。但由于经济适用房能上市交易,即使补交了土地增值收益仍有巨大的增值空间,诱发了许多腐败问题,真正夹心层难以享受到此政策。刚才姜伟新部长谈到了未来要改,说五年之后要交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我想剩下的那些收益是以万元计、几十万元计,对很多人来说是有很大诱惑力的,比他去打工,比他做一份工作,短期内积累是多很多的,因而寻租的动力、腐败的动力仍然存在。近来,又有些地方,又允许几年后公租房出售给承租人,又会有寻租空间。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消除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市场中的寻租空间呢?抑制商品房市场的过度投机是为了平抑房价,但长期采取限购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相悖,应该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我们可以用高额递减的增值收益税收和在扣除每人一定住房面积后开征存量房产税的方式加以调节。鼓励富人长期持有房产,并将房产投入租赁市场,解决租房市场房源的问题。不知政府是否认可这种调控方法,实施起来有什么困难?我再说一个观点。刚才谈到了限价房存在的必要性,其实我觉得限价房根本不需要存在。因为你要是针对一个过渡人群,可以把廉租房和公租房做好了,这些人就住有所居,他想改善,他买不起大房子,可以买小房子。限价房政策对于房价的确定其实是有扭曲的。
[姜伟新]:方才吴晓灵委员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从制度上和方向上对住房保障应该是以廉租住房为主和货币补贴为主,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问题的产生。正像她说的,有些享受了补贴的人比那些靠自己努力打拼的人住房条件还要好。廉租住房为主和货币补贴为主,我认为是对的,现在的方向也是在朝着货币补贴为主的方向在努力和行进着。我方才报告了,我们初步设想,两三年以后,恐怕就要逐步转到货币补贴为主。这两年之所以搞实物保障房,就是因为确实社会上这样的房源太少,这是我们这两年的考虑。现在是一个过渡阶段,正在朝着这样一个目标去走。
经济适用住房只要能够上市,未来获利的空间就是很大的事情,也会带来很多腐败的问题,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我们开始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我报告了一些,制度设计上考虑了一些,现在看来还没有到实际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会尽可能提前考虑,尽可能减少谋利的范围、空间和数量,以前已经发生的,在工作当中逐步地改进。
关于第三点,公租房是不是可以卖的问题,从我们国家政策制度规定上是不允许的,公租就是租,不能卖,但是现在有些地方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把一部分租的房子也卖了,这是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我们会在工作当中看看怎么样纠正这种做法。
关于限价房取消问题,我们实践当中再研究。您还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限购的问题,这个政策是个行政办法,是我们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是房价高速上涨,其他手段都用了以后,都起了作用,但还差那么点火候才能把房价抑制住,至少是过高过快上涨的势头给抑制住,最后不得已出了这样一个限购的措施。作为一把剑在悬着,还由监察部和住建部,实行问责。这招真是起了一些作用,不能说是主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综合政策情况下,商品房的房价现在总体上趋于稳定,一些城市开始有下降的苗头了,一些二、三线城市还是在涨着,但是涨幅开始减小。您说要更多地采取税收的办法,对房价,对需求和供给,包括对房价进行调节,我们认为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意见,也是对的。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个信息不是特别清楚的问题,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这个信息系统的建设老实说很艰难,我们准备先在四十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的进程是先把四十个城市自身个人的住房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尽快实行全国的联网。这两个步骤进展得都不是很顺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将来建立起来了,再加上银行系统、财政系统、税务系统的一些信息,再加上公安的一些信息系统,如果能统一起来,到一个平台上,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现在主要是基础的工作还不够,住房信息系统工作已经做了两年多了,正在艰难地进行着,我们努力把它做好。
[王保安]:首先我非常赞成刚才吴晓灵委员提出的要明晰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观点,也非常赞成关于在调控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当中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工具作用的观点。因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任何一个行业或者市场运行过程当中的常用的政策工具,又是一个国际惯例。所以,对吴晓灵委员两个观点我都是赞成的。
我需要解释的是,第一,当前要正视我们国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起步晚,起点低,又呈现一个跨越式突击性的迅猛发展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收政策的设计需要一个发现经济要素、发现市场经济特点,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相应的税收政策设计的过程。所以当前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住房的取得、转让和保有环节的合理负担问题以及相应的税率设计问题,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承认这需要一个过程。
第二,在历次房地产市场调控当中,税收政策应该说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在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取得、转让和保有环节的税种,有专门面对房地产市场的五个,有共性的税种在房地产市场领域里发挥作用的五个,共涉及到十个税种。在这个过程当中,应该说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了现阶段应有的作用。
第三,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目前在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始进行房产税的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开征,投入了运行。下一阶段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税制,加快税收政策的制定,抓紧总结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房产税的实施,以使它进一步发挥在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当中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