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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个人年最高补偿20万元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2014年5月13日

    日前, 山东省出台 《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山东省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包括参保农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由大病保险对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山东省规定,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今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 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部分, 给予50%的补偿; 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

    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范粟)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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