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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3-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五、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应该承认,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实践中还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西藏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低、基础差,加上高寒缺氧、自然条件恶劣,西藏的现代化发展程度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至今仍然是中国比较落后的地区。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从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了现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西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会、主宰自己命运的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成为西藏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和享受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大力弘扬、发展,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被赋予了更加丰富、更加富于时代气息的内涵。西藏的发展变化举世瞩目,有目共睹,不容否认。

历史事实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封建专制的中世纪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发展是人类社会从愚昧落后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然发展规律,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现代化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西藏直到20世纪上半叶还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加上历史上国内反动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以及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和挑拨,整个西藏社会动荡不安、奄奄一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通过在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实行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西藏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取得了社会发展的空前的历史性飞跃,顺应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潮流,体现了西藏社会进步的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愿望。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组成了同甘共苦、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西藏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百年来与祖国同命运、共发展。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包括西藏在内的中国领土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蹂躏,面临被瓜分、肢解的厄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西藏人民经过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民族区域自治,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西藏走上了与全国同步发展的轨道。历史事实说明,没有国家的统一、富强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互助,就没有西藏社会的新生和跨越式发展;同样,没有西藏的繁荣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完全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国家主权统一、人民当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为西藏人民实现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保证。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近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效保证了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在西藏的自治权。西藏人民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与全国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各方面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享有受国家特殊扶持和保护的权利。可以说,西藏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全面体现了联合国《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以及其他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国际文书所规定的平等、非歧视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具有的优越性。实践证明,在中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维护好、发展好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确保西藏的长期稳定和跨越式发展。

发人深思的是,达赖集团不顾西藏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事实,在国际上不断攻击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实质内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门的模式,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达赖集团现在所攻击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正是十四世达赖曾经支持并参与筹备的。在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达赖、班禅等西藏上层进行了充分的协商。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担任主任委员,他在成立大会上致开幕词时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地区的工作已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在成立大会的报告中又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是适时的,而且是必要的。”“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团结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达赖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攻击,不仅违背今天西藏的事实,也违背他自己当初信誓旦旦说过的话。

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香港、澳门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的主权管辖,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从根本上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此后经过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区,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人民的各项权利得以真正实现并不断发展,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西藏自治区的设立、地域范围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的。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广大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

必须指出的是,以达赖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权早已被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权所代替,西藏的命运和前途再也不可能由达赖喇嘛和达赖集团来决定,而只能由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来决定。这是西藏不容否定和动摇的客观政治现实。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希望达赖喇嘛正视现实,认清形势,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争取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发展进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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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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