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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4-10-3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其中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会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这一论断无疑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加强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让公正司法贯穿司法活动始终,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权大于法”的现象严重动摇法律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四中全会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的措施: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有深刻理解、全面把握这些改革措施的丰富内涵,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公正的实现,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这就要求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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