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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审议情况和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1年4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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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五五”普法工作是认真务实的,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加突出、更加紧迫,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以往五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议草案体现了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新特点,是积极进取、与时俱进的,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是可行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4月21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一起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的意见,提出了决议草案建议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建议,“六五”普法应当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据此,建议表决稿充实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的内容。一是在决议草案开头部分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加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将第一条  标题修改为:“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的重点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不同要求,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据此,建议表决稿将决议草案第二、三条  合并作为第二条  ,将标题修改为“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学习宣传重点,特别强调“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实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三、关于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要生动活泼,与时俱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力戒形式主义。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据此,建议表决稿进一步充实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一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强调要完善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和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课程。三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四是强调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保障机制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过去有些地方和部门把法制宣传教育当作一项软任务,重视不够,保障不够有力。据此,建议表决稿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执法主体责任和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责任,并对保障机制增加规定:“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议草案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决议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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