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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普及法制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肖扬

浏览字号: 来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1996年第4期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关于普及法制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5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的领导、关心、监督下,经过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有所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所提高,执法状况逐步改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有所增强;依法治理工作取得可喜进展,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再到下个世纪的前10年,将是我国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国家将要继续制定和实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用法律来规范、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在总结“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宪法、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民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因此,决议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通过普及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突出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全体公民、重点对象的职责。
        一、决议草案规定: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规定,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为了保证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了实施规划的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为了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普法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决议草案还有针对性地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普法主管机关,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二、决议草案明确规定了“三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干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并对各类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否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目标的实现。因此,决议草案突出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相当严重,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因此,决议草案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规定,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执法状况,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决议草案规定这类人员应当把掌握与本行业、本单位和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必备的素质,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步骤。
        青少年是二十一世纪国家建设的骨干力量。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据此,决议草案规定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这样规定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三、决议草案突出了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这是普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了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决议草案强调要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决议草案还规定:各地方、各部门要把是否具备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10年普法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亿万群众参与的法制实践活动。因此,决议草案规定,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监督。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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