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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大事记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出台,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1955年2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国人大代表办事处的决定》,这是首次为代表履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

    1955年8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确立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正式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对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与建议及其办理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标志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工作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2005年,《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为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依法有序开展代表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代表的履职保障,强化了对代表的履职监督。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试行)》。席锋宇 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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