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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在提请表决草案前被采纳”

申海恩回忆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法律案表决前评估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9月12日

    □法制日报记者朱磊整理

    刚刚过去的中秋小长假,不少家庭都选择了出游。如今,旅游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放假期间的首选活动。2013年4月25日,我国出台旅游法,这部法律为规范旅游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能很多人不知道,旅游法出台前,立法机关专门召开了一次评估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前召开评估会。近日,评估会的参加者之一,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学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申海恩向记者回忆了当时参加评估会的有关情况。以下是他的口述实录:

    近年来,我一直致力于旅游法研究工作。大约在评估会召开前一周,我接到参加这次评估会的邀请。在参加会议之前,我详细梳理了旅游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并对旅游法征求意见稿及后续的几次修改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评估会的地点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会议共邀请10位代表参加。主要议题是就旅游法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我在发言时对旅游法草案给予了肯定。旅游法草案框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提出了全新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理念。草案立法宗旨在申明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也提出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协调上作出新的尝试。此外,旅游法草案较好地解决了旅游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核心矛盾。草案原则上从政府、经营者两个层面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予以解决,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当然,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在政府公共服务落实、对经营者提供信息的具体要求方面,制定进一步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

    在旅游经营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零负团费现象,集中表现就是强迫购物。草案对这个问题作的调整,是从合同订立(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加上强迫购物的禁止等)、旅游者的退货请求权、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报酬支付、导游领队行为的规范几个角度来规定,这里面不仅有行政处罚责任,还有民事责任,总体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体系。

    与此同时,我也提出,旅游法草案对现在一些较为前沿的问题并没有表态,比如驴友的自助游、动态打包的新型包价旅游合同等,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都没有规定,当然,这些和我们现在的市场发展成熟度、理论研究水平有很大关系,需要在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去不断探索。至少,当前的规范为后续的发展提供了框架、基础。

    评估会上,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畅所欲言,大家对旅游法的出台都表示非常期待,同时也向立法机关提出各自比较关心的问题,并希望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反映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中。

    我针对草案条款提出了一个具体建议:旅游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条第三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时,使用的表述方式是“发生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我认为这一表述与前两款规定在逻辑上发生了矛盾,指代不清楚,实际上该款内容是要规定旅行社如果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话,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我提出将“发生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改为“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以保证三款规定之间的逻辑顺畅。

    旅游法审议通过后,我看到该条规定根据我的意见作了修改。虽然仅仅是两个字的添加,但表明立法机关吸收了我的意见。很高兴看到我的建议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前夕被立法机关采纳。这次评估会让我感受到,我国立法机关在推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在我看来,评估会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对于与会代表来讲,容易更直接、更充分地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达给立法部门。而立法部门在法律草案即将提请表决前还诚恳地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这一点是非常难得的。希望未来能够增加立法评估会的次数,这样能够更加充分发挥评估会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的作用。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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