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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真正做到“开门立法”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网-法治周末 2014年09月10日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法治周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起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法学家,您已经连续两届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务时有什么感受?

周光权:作为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制度最近几年的发展给我留下了很多印象: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不断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了选举法,明确全国城乡选民平等行使选举权,并对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顶层设计;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进一步完善,监督更精准,人大制度建设日趋合理。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认真行使监督职权,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三是2011年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有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人大制度发展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果。

法治周末: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放开“单独二孩”、废止劳教制度,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在引领改革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举意味着什么?

周光权:此举一方面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更强,在新时期更懂得用法治手段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另一方面,也说明全国人大能够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能够开创出人大工作新局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中做出独特贡献。

今后,还应该进一步把握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绝对使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通过完善人大制度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周末: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一年后,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身处其中,您认为十八大以来人大制度在哪些方面与时俱进?

周光权:十八大以来,人大制度在很多方面做到了与时俱进:一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下功夫,对预算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的修改,都说明人大立法朝着精细化、精准化方面在迈进。二是立法方式方法进一步灵活,例如,去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今年8月,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揽子修改了保险法等多部法律的相关条文。三是对重大政治问题始终保持话语权,例如,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何实现普选作出决定,对于平息争论,确保“一国两制”的落实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法治周末: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今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一次全会的方式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依法治国框架下,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您期待四中全会在哪些方面推进人大制度的完善?

周光权:我期待四中全会在以下方面推进人大制度的进步:

一是,立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注重听取民意和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增强立法民主性,立法程序尽可能公开,真正做到“开门立法”。虽然目前在立法过程中,有时会举行一些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但都比较流于形式,听不到真正的个别反对的声音。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多听取各方意见,对立法有百利而无一弊,不了解基层的需求,立法没有针对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当前,一些垄断企业、一些强势部门能通过各种渠道,将其自身利益带入法律草案中,影响社会公平。因此,全国人大应该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防止立法部门化,防止立法和利益挂钩,防止夹带部门利益进入国家立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是,立法起草过程以及法律草案要及早公开,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例如,一些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法律草案,一定要在起草或者正式讨论以前,充分听取处于竞争地位的民营企业等主体的意见。通过公众参与来破解立法“部门利益化”。

二是,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使得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声音能够充分表达出来。对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可以介绍得更细致一些:对要立法的事项,立法机构的想法是什么,立法机构或法律起草部门建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一一写明,并在草案后面附上反对的观点。比如,理论界反对的观点有哪些,实务部门、社会各界反对的观点有哪些。要特别注重把和起草部门想法不同的观点都列出来,在法律草案中体现不同的声音,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能够看到。现在的法律草案是“标准答案”或唯一选项,其实,立法起草单位可能更应该提供多种立法建议方案,只有多方面的观点、意见都能被立法参与者所看到,才会有充分论证立法合理性的机会。反过来,针对为什么不赞成反对意见,立法机构最后也应该作出充分的说明,让持反对意见的人口服心服。

三是,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法律不是越多越好。我们的立法进程推进起来相对容易,国外的很多立法进程非常缓慢,许多法律要反复讨论、反复辩论,甚至可能还会因为一些反对意见使得法律的通过遥遥无期。为此,建议适度放慢我国的立法进程。当前,我国已初步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最基本的工作已经完成了,以前是要充分考虑立法的效率和速度,以后就应当充分考虑立法的质量,考虑立法“速成”可能带来的部分负面效应。放慢立法进程,不是说人大的工作质量就降低了,这恰恰是全国人大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表现。(记者 陈磊)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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