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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大事记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09月10日

    1954年6月15日,宪法草案公布。在随后两个多月时间里,全国共有1.5亿人参加讨论。当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4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当年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发布。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重要的法律草案可以在报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2005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中国人大网正式开通。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

    2008年4月1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朱磊 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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