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人大监督工作能否进一步探索创新,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在实践中作出回答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 人大监督工作探索创新的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人大工作活力的源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必须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创新。
第一,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50多年的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创建了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并在选举过程中进行一些程序民主方面的尝试,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一些包括人大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机制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都必须通过工作实践和探索创新来实现,从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
第二,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了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然而,监督法在许多方面的规范还是比较原则,也比较抽象,例如监督法第九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作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不仅所涵盖的问题可能较多,而且“突出”、“集中”、“普遍”都是比较原则的概念。再如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必要”情形如何界定,“必要”的前提是什么?因此,要将监督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贯彻落实,就要求对工作全局有准确的把握,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处理,不断进行探索创新,寻求实施法律原则规定的具体路径。
第三,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不断发展,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方面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听取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监督方式进行了探索,另一方面实践中创造了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新的监督形式,人大监督逐步加强。但是,人大监督工作与人大其他工作相比,仍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不少方面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因此,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探索创新,使人大监督工作顺应新的形势,适应新的变化,解决新的问题,开创新的局面。
二、 人大监督工作探索创新的空间
监督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法治现实的反映。这部法律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因此,监督法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而且给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留下了探索创新的空间。
1.在监督工作制度方面的空间。首先,从人大监督体系来看,它应该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法明确和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没有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相关法律条文。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督法只涉及到人大监督的一部分内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法理上应该是人大监督体系的母体,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得到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力更不应该虚设。为此,如何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为以后深入探索整个人大监督体系发展机制提供了制度空间。其次,从监督法本身来看,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还需要建立完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例如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但是这些要求绝大多数是授权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难免会出现不作为和消极作为的现象。因而,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创建监督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使监督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2.在监督工作形式方面的空间。监督法从第二条到第八条,分别对各种监督形式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的监督形式,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法虽然把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形式规定下来,但从监督法立法过程中,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这样的指导思想中,我们可以明确地领会到,监督法仍然为我们的监督工作实践预留了探索创新的空间。同时,监督法规定的每一监督形式,包含着多种具体的实现形式。要增强监督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必须对这些实现形式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3.在监督工作方法方面的空间。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在监督工作方法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一些有效的监督工作方法。一是探索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的方法。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工作评议相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相结合等等。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有助于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探索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联动的方法。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有些问题需要上下级政府共同来解决,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基础和条件。三是探索对同一重大事项开展连续监督的方法。在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紧紧抓住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点领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 人大监督工作探索创新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探索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政治性原则。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实践探索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包括人大监督制度,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路子。
2.合法性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因此,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应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以穷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深入研究法律设置的有关制度、规则的立法目的、意图,并将其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细化分解到具体操作层面,使其原则、模糊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更加明晰,从而将现行法律的规定用好用活用足,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富有成效。
3.民主性原则。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探索和实践,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也必须符合民主进步的时代潮流,应当透过现行法律条文,深入研究隐含在法律条文中的民主精神和原则。对人大监督工作中需要通过制度规范来解决,而现行法律又无具体规定的问题,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与现行法律规定不抵触的前提下,从民主的精神、原则出发,探索性地创制一些工作制度和规则。通过这些制度和规则,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和人大监督工作主体的履职积极性更好地激发出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效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