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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表决器的规范使用

李春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目前,电子表决器已经在福建省县级人大常委会普及使用,实现了 “科技引进一小步,民主前进一大步”的跨越。但是,由于多数县级人大过去没有使用经验,而且现有电子表决器的功能相对一些表决事项的要求还有不足之处,在使用中就难免出现问题。为此,笔者就电子表决器的规范使用谈一些粗浅看法。

    过去,地方人大长期使用鼓掌、举手等表决方式,虽然人事任免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但由于需要用笔填写,投票人仍担心留下的笔迹可查,因而不敢表达个人真实意图。于是,经常满票通过的人事任命让人大在人民群众心中落下了“举手机器”之名。正是为了尊重和保障投票人的意志,为了民主在投票中更真实、更全面地体现,电子表决器在县级人大迅速全面地推广使用了。也许是电子表决器突出的优点和好处,使得部分基层人大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往往不加思索,也就有了以下四种犯错的可能:

    第一,用电子表决器投票表决常委会会议选举事项。据了解,当前使用的电子表决器,具备报到和表决功能。表决功能主要有四种选择:赞同、反对、弃权和未按表决键,其中未按表决键视同弃权。由此可知,以上功能可以满足大多数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表决事项,包括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但由于不具备“另选他人”这一功能,电子表决器不得用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选举事项。而在现实中,因为没有对电子表决器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在补选代表中使用电子表决器确实发生过剥夺 “另选他人”权力的事。

    第二,用电子表决器的电脑存档投票表决结果。过去,人事任免方面的投票表决,纸质的选票及表决结果报告书都要存档。现在,电脑是电子表决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地记录并贮存下了每位投票人的按键结果。于是,用电子表决器的电脑作为投票表决结果的存档之处似乎正得其所。但其实不然,电子表决器之所以较笔写式投票更民主,是它在“ 无记名”方面的保障性更强。不过,仍有投票者认为自己的投票行为在电子表决器中会留下记录,肯定可以查出。要彻底打消这部分人的顾虑,在表决结果显示、结果报告书填好后,就应及时清除投票人在电脑留下的按键痕迹,保证做到“无处可查”。而如果用电子表决器的电脑存档投票表决结果,很难让人相信自己的投票记录事后不会被追查。因此,填写纸质的投票结果报告书仍应作为存档的主要形式,用电子表决器的电脑存档投票表决结果是不合适的,应作出不允许的规定。而且,及时清除电脑中投票记录的过程也应在有效监督下进行。

    第三,用电子表决器表决人事任免事项不设监票人。用快速、准确的电脑统计功能取代缓慢且易出差错的人工统计,是电子表决器最明显的优点。故采用电子表决后,不再需要计票人,对此,大家通过实践后没有异议。但监票人是不是也不需要了呢?我们知道,在用纸质选票的无记名投票中,监票人所承担的监管职责有六方面:一是现场投票人员情况;二是预备的选票情况;三是发放的选票情况;四是多出的选票情况;五是收回选票的有效性情况;六是收回选票的统计情况。职责中,针对投票人的只有一项,其他五项都是针对选票的。而采用电子表决是没有选票的,选票已被表决器所替代。对于到场的投票人,每人只对应一台表决器,且摆放在桌上,众目睽睽之下,谁要想多控制二、三台是不可能的。而对于没到场的投票人,其表决器因为没有人员报到,表决功能随即就会被电脑关闭。另外,按键投票的有效性的鉴别也是由电脑决定的。也就是说,表决过程和结果都在电脑程序的控制下。这一切,似乎表明即使没有专门的监票人,电子表决也很难出现错误或违法行为。但是,人事任免事项必须设立监票人,主要原因是:没有监票人的投票表决是不规范、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常委会能否依法行使任免权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保障。而且,进行表决程序时,人员报到情况与现场人员情况是否一致,表决器是否人手一台且功能正常,操作人员有否违规操作,投票结果报告书的填写,等等,这一切都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督,而行使这些监督职权的人应当就是监票人。

    第四,用电子表决器的屏幕显示取代投票结果报告书。过去,常委会会议上除了鼓掌或举手通过的表决事项,在人事任免或选举等需填写纸质选票的无记名投票中,如果监票人没有将表决结果报告书交给主持人宣布,大家是无法知道表决结果的。而在电子表决中,表决结果很快就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出来,大家已经与主持人,甚至监票人一起同时知道了表决结果。那么,通过递交表决结果报告书来宣布结果这个程序似乎就显得多此一举了,于是个别地方由主持人简单几句话,就将此环节交代过去了。然而,电子屏幕显示结果后,监票人将表决结果报告书交给主持人宣布这个程序,在人事任免事项中是不能省去的。这是因为:在表决结果报告书上签名是监票人及主持人承担法定责任的一个必要环节。而且,主持人宣布有法定责任人签名的投票结果报告书,才能充分体现依法办事的原则,才能确保整个使用电子表决器的表决过程就是一个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有机地紧密结合的过程。

    总之,使用电子表决器出现的问题,是因为没有使用经验,以及对人大表决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认识不足引起的。现在,电子表决器在各地投入使用不久,正值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全面施行、各地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之时,因此,也是推进电子表决器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的好时机。对此,笔者认为规范使用电子表决器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第一,建立健全电子表决器使用制度。可以就电子表决专门建立一套制度,也可以在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中补充这方面内容,具体要有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电子表决器的适用范围。各地人大可根据自己配备的电子表决器的功能来确定其适用范围,若不具备“另选他人”功能,那么绝不能用于可“另选他人”的投票表决事项。同时规定电子表决器的电脑必须专用,不得兼用于公文办理、传输、档案等。二是明确电子表决器用于人事任免事项方面的规定,如:每次会前的程序输入设置及监督方面的规定、监票人的产生及其职责方面的规定等。三是明确管理和维护电子表决器方面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表决器的日常管护工作,保持与产品供应单位及技术指导、维修人员的联系等,确保电子表决器的正常使用。四是在人大常委会换届或人事变动时,及时对新的使用者进行培训,让其了解电子表决器的功能并正确使用。

    第二,成立类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电子表决器审查机构。其职责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提前介入,监督操作人员对表决程序的设置工作,要求操作人员将报到、表决程序进行全程演示,同时确保电子表决器的电脑在会前、会后进行清盘技术处理时在其监管下,既防止有预先将表决结果输入系统之嫌,又保证投票表决后及时将按键痕迹消除。

    第三,关注电子表决器的更新升级与换代。目前各地装备的电子表决器,其科技水平与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相比,仍有局限性,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引进使用更高水平的电子表决器与不断改进和完善常委会的各项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继续以科技进步来推动民主进步,逐步使人大常委会的投票表决机制实现法制化与民主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统一。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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