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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情况调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课题组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是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30年来,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得到不断加强,为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组织建设基本情况

    (一)关于机构设置

    1.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情况

    197912月,福建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之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相继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不断发展壮大。至2008年底,省人大设2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3个正厅级、1个副厅级办事机构,7个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起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的组织机构体系,基本能够适应履职的需要。

    2.与其他省、市(区)人大机构设置情况比较

    据了解,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设置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工作委员会为主,有河南等11个省(区),福建省属于此类;一类是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数量大致相等,有安徽、西藏2个地区;另一类是以专门委员会为主,有江西等18个省、市(区)。超过半数的省、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数量多于工作委员会。专委会在议案提出及审议方面具备优势,但其组成人员均是人大代表,稳定性受换届因素的影响;工作委员会人员相对稳定,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但其职能范围较小。

    3.福建省各市、县(区)人大机构设置情况

    除厦门市人大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为主外,福建省其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均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为主。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机构数量多数为10个左右,其中办事机构3-4个,工作委员会6-7个。行政编制以福州和厦门两市最多,达90名以上,其它7市为50名左右。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数量多数为8个,行政编制在20名左右。

    (二)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

    省、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从五届到十一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个体素质、专业知识结构和整体水平都有所提高。平均年龄逐届下降,由63.9岁下降至55岁,能够连任两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逐届增加;文化程度大幅提高,大学及其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由40.9%上升至86.2%;党员比例保持在70%左右,有效保证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目前,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均为36人,其中专职委员接近半数,党员比例接近80%,7成以上委员年龄在36-55岁之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6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均为22人,其中专职委员超过半数,党员比例接近80%,36-55周岁之间的委员比例近9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45%。总体上看,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年轻化程度相对较高。

    二、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4年福建省委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4部门于2005年初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队伍建设。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20072009年组织了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调研检查,积极推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1.机构设置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机构数量不统一,福建省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中机构数量最少的翔安区只有4个,最多的福清市则有9个。即使是人口数量相当的县,其机构数量也有差别,比如:华安县人口15.98万人,机构数9个;松溪县人口15.93万人,数量为6个。二是机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工作委员会,有的称工作室,即使是同一工作委员会,其名称也不尽相同。如城建环保工作机构,就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种称谓。三是机构性质不统一,省级人大名称相同的委员会,有的属专门委员会,有的属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能、人员组成等均不相同。四是职能划分不统一,同一工作职能归属不同工作部门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情况的存在,给同级、上下级人大间的工作指导和工作联系带来诸多不便。

    2.组织机构不够健全

    由于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的限制,有的市、县(区)人大一些工作急需的机构至今还未设立,例如不少县(区)人大常委会尚未设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有的工作机构规格偏低的问题仍未解决,有的地方还存在事业单位代替行政机构行使职能的做法,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3.人员编制偏紧

    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编制配备不均衡,行政编制与人口数量不匹配的现象仍然存在。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编制普遍偏紧,超编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编制没有实行单列,挤占机关干部行政编制。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一些工作委员会编制仅有1-2名,存在“单人委员会”的现象,工作力量偏少,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方面

    1.平均年龄普遍偏大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轻化的步伐有所加快,但年龄老化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均年龄虽然由五届的63.9岁下降至十一届的55岁,但平均年龄仍然较高。设区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普遍在36-55岁之间,但有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56岁以上所占比例超过40%。年龄梯次结构不够合理,换届时要换掉相当一部分,影响了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专业知识结构不够理想

    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需要有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历,熟悉法律、政策和财政、审计、社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然而现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相关专业人员的比例仍然偏低。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为例,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学习法律、财政或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委员不足10人,所占比例不到20%,不利于履职质量的提高。

    3.专职委员比例偏低

    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为例,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比例不足50%,这一情况在其他省、市也同样存在。有些委员身兼数职、“分身乏术”,难以保证履职时间,更难以跟踪了解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动态、新知识,影响着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的建议

    随着《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委加快海西建设实施意见和纲要的出台,福建站在了海西建设的新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目标和新机遇,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和闽委发[2004]1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1.通过立法规范机构设置

    地方组织法虽然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实际工作中随意性比较大。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法定化。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大机关有关部门可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制定一些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人大组织机构建设有关问题,如对机构数量、规格、名称等进行规范,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为立法提供借鉴。

    2.通过改革加强机构设置

    30多年来,我省人大组织机构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受益于改革。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仍然需要通过改革推动组织机构创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人大职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转变工作职能,优化、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并适时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还要健全各工作机构及其内部的运行机制,尤其是要理顺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的职能关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人大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3.通过督促检查促进机构建设

    要结合《决定》调研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环保工作机构、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以及信访工作部门升格等问题的检查,使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争取省委编办的支持,争取出台相关规定,解决机构设置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督促有关市、县(区)人大加强与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立足自身解决机构编制问题,为推动人大工作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1.要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年轻化

    在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要注意老中青相结合,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使各个年龄层次的人员都能发挥长处,优势互补。可尝试按“三三制”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即政治素质高、把握大局能力强的老同志占三分之一;年富力强、熟悉人大工作、能做“苦力”的占三分之一;有培养前途、在人大工作一届后可输送到党政部门工作的年轻同志占三分之一。从长远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年龄应当与党委、政府同等要求,适当增加能够任满两届的年轻委员,进一步降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

    2.要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

    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程度。一是在推荐组成人员人选时,要把好专职委员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关。二是从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选拔一部分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领导干部进入常委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组成人员的专职化,而且对于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对于推动人大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通过立法或决定,从法律上对专职委员的比例作出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专职委员逐步成为主体。根据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地的经验,这个比例以2/33/4较为适宜。

    3.要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业化

    人大工作涉及面广、程序性强,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诸多学科,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多面手”,既懂政治,又懂经济;既掌握法律,又熟悉政策;既会做人大工作,又了解“一府两院”工作。因此,在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既要考虑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协调平衡各方面关系的领导干部,又要配备法律、经济、管理、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形成各方人才汇聚的知识高地,提高集体审议的能力。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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