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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赵德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改革开放30年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行使地方立法职权,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目前,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共有238件,其中省地方性法规171件,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67件。我省地方性法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建设西部强省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的特点

1.重视经济立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为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经济立法的主要目标。制定了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保护方面的条例,促进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了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招标投标、道路运输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燃气管理、安全生产、旅游管理、保健用品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还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法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注重资源和环境保护立法,促进可持续发展。我省能源和资源富集,但生态环境相对脆弱,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我们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渭河流域、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了建筑节能、湿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法规。这些法规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完善了我省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3.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特点。我省制定了乡村规划建设条例,对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作了全面具体规范,明确规定全省农村村庄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体现了公共财政向农村的倾斜,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还制定了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促进了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

二、我省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坚持党的领导,把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我省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指导地位,把握大局,突出立法重点,努力实现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党的十六大以后,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立法主导思想。

2.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合理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注意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行政管理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部门与部门职责之间的关系,在赋予部门必要的管理职权和执法手段的同时,又注意防止部门利益倾向。特别重视对公权力的制度约束,严格设定许可权、收费权、审批权、发证权和处罚权,防止对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侵害。

3.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解决地方的突出问题。一是根据需要进行创制性立法,对国家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先行立法,如制定了企业工资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人民调解、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建筑节能、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二是依据国家法律进行实施性立法,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的实施办法,增强了法律实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三是对我省地方事务的管理进行立法,如制定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秦始皇陵保护、城乡供水用水等地方性法规。这些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颁布实施后,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坚持群众路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对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反复调研论证,条件成熟再通过。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为了广泛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社会反响良好。

5.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好立改废工作。地方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内容,坚决删除或修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尽可能不重复,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同时避免地方性法规体例过大,这些概括为“不越权、不抵触、不重复”。1996年、2000年、2004年我省根据行政处罚法、加入世贸组织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法规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些不适时的法规。近些年法规修订工作更加受到重视,每年都安排一些修订项目,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对照科学发展观,我省立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科学立法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社会立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立法工作的基础研究还不够。特别是通过立法解决制约和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兼顾各方面的立法诉求,发挥地方立法在应对复杂多变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的积极作用,科学合理地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明确地方立法的工作任务和方向。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要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问题,立、改、废并重,正确处理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把法制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前瞻性有机结合起来,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好中求快,质量为先。二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1)要从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向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公民权利、政府职责为本位转变;从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型立法转变;(2)地方立法要有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创新制度、体制和机制,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3)地方立法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改变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行规惯例;(4)地方立法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挂钩,防止职责不清、职权交叉、保护不力、维权成本高的问题;(5)地方立法要求真务实,选题要精而准,内容要具体简约,法规要实用、管用。

2.统筹兼顾,突出立法重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地方立法践行科学发展观,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大局,每年抓好几件对我省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立法项目:一是以建设西部强省为目标,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特别是加强生产力要素市场配置方面的立法,突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立法。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突出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就业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要向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对于我省急需,国家一时难以出台或今后也不会出台的社会立法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及时列入议事日程。三是以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继续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立法。突出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促进生态修复、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立法重点,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手段,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完善环境保护的赔偿机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变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刚性不足、操作性较差、违法普遍的现象。凡普遍性问题与制度性问题都密切相关,这方面应当强化立法的规范约束作用,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支持机制。四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方面的立法。针对一些地方贿选、暗箱操作和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操控村民选举的现象,修改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方面的法规,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切实保障和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

3.与时俱进,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要积极探索,逐步形成多元化起草机制。通过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淡化部门色彩,从立法起草阶段就充分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继续探索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渠道。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手段,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做到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常态化。积极探索建立立法工作联系点的机制,在省内选择若干市、县(区)作为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直接听取基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立法工作研究,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和法制宣传工作。要深入基层了解各方面对法规实施情况的反映,科学评价立法后的社会效果,为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提供依据。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规范立法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完善法规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制度,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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