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978年2月—1983年6月)
1979年
5月1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就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否决定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和设常务委员会问题向中共中央写报告。报告说,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有3个方案:(一)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5月中下旬,邓小平副主席在审阅该报告时,作出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
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会议还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3)改变等额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选举;(4)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12月27日 彭真同志在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彭真说,这次把直接民主选举扩大到县,意义很重大。县级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代会,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代会,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县级代表选举是省级、全国人代会选举的基础,县级人代会的直接选举是当前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搞好。彭真说,要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要实行人民民主,又要依法办事,还要有党的领导。这是不是矛盾呢?不,这三者是一致的。党在选举中的领导,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充分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人民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管好国家大事,掌握国家、民族的命运。
1980年
2月12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强调为了做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必须认真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决定1980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应当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所属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和直辖市应当进一步进行试点,下半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争取1981年春基本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任务。
4月8日至16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从这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的首次。列席会议可以发言,参加讨论,反映地方的情况和意见。
4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列席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彭真副委员长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彭真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职权主要有四条:第一,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根据,一是当地具体情况;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需要。限制只有一条,就是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第二,讨论、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还有权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三,人事任免。对报请批准任免的人员,主要依靠报请单位的审查。如果对其中有的人不同意,可以不批准。第四,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不是个人决定问题,而是权在集体。主要是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于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彭真说,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联系,但是,它们之间没有领导关系。这次常委会会议,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看来是一种简便易行和有效的联系办法,有利于沟通情况,交流经验,解决问题。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问题,彭真明确指出,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它的任务是保证宪法、法律,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可以说,健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两者的目的、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编制,彭真认为,原则应是按照工作设机构、定编制,因事设人,不能因人设事。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不是“养老院”,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而要依法行使权力,进行工作。但是,也不像政府机关,没有那么多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中,老同志可以多些,也需要他们作为领导骨干。工作班子,有个别老的也可以,但是,要以青壮年为主,要能做“苦力”,少而精,高效率,精干善战。
6月21日 新华社报道,全国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基本结束。各试点县、市经过准备、宣传、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和进行投票选举等阶段,目前大多数已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从总的方面来说,这次县级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是成功的,为下半年全国普遍开展县级直接选举提供了经验。
8月21日至26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通过了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条例分为总则、注册和经营、代表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附则共六章,26条。条例规定,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特别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8月30日至9月10日 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彭真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在一年来常委会工作情况部分中包括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改进常委会本身的工作;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任务、工作、机构等内容。
1981年
2月25日至3月6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听取民政部部长兼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程子华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程子华说,截至1980年底统计,在全国2700个县级单位中,已有1947个单位选出了人民代表,有355个单位正在进行选举工作,其余455个单位的选举工作将陆续进行。
3月7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列席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彭真副委员长在会上发表讲话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是联系关系、法律性质的监督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4月20日 中共中央发出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和工作的重要文件,转发彭真同志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两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并作了批语。指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地方政权组织的一项重要改革。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搞好,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必须加强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1)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研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党委研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可以通知人大常委会负责实际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列席会议。(2)各级党委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开展的需要,本着精干节约、逐步充实的原则,及时解决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对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地址和办公用房,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
6月10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决议明确,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9月3日至10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听取民政部部长兼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程子华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决定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1981年年底结束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从1981年算起。
11月20日至26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决议指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1月30日至12月13日 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0年4月第十四次会议以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这个联系办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都是全国性的大问题,听取地方同志的意见,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同志的意见,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得到有力的帮助,比较密切地联系实际,作出的决定比较切合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交换刊物、交流经验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继1980年4月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座谈会之后,198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的经验介绍和情况反映。这些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都是有利的。
1982年
4月22日至5月4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委托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在谈到关于国家机构一些规定时,彭真着重说明宪法修改草案中体现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的7个方面: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第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健全国家体制;第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以提高国务院的行政工作效率;第四,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第五,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第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担任;第七,加强基层政权,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权,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12月4日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宪法。宪法规定: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2、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本级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6、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12月10日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会议还通过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1)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983年
3月5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5月5日至9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通过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大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由于地区和市合并,市人大需要提前换届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983年6月—1988年3月)
1983年
6月6日至21日 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彭真同志当选为委员长。
6月24日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结束时,彭真委员长就做好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发表讲话。彭真说,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同政府的关系,一个是权力机关,一个是它的执行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同政府的关系上,方针不是“唱对台戏”,但也不是等因奉此、不问是非的“橡皮图章”。方针是实事求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据,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利益。彭真指出,如不注意正确支持政府工作,而是干涉政府日常工作,政府就不好办事了。不要代替政府工作,不要不恰当地干扰政府工作,只管重大原则问题。至于具体工作,可以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还是由政府去办比较好。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1984年
3月1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彭真委员长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彭真指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大转变的过程中。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彭真说,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和国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些同志对经过国家的形式不习惯,嫌麻烦。实行民主就不能怕麻烦。一言堂不行,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行。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作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
4月19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彭真同志在两个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同意彭真同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中央认为,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环节,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作用。请各级党委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定期讨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同时,为了便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能够及时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中央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如果不是党委常委委员,应该列席党委常委会的会议。
5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团长,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起座谈如何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等问题。彭真委员长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是什么关系、全国人大代表如何进行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等问题发表讲话。彭真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好说是领导关系。它们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它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5月31日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985年
3月27日至4月10日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陈丕显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常委会在制定法律时,要密切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彭真委员长多次主持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研究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通过座谈和传达贯彻,进一步明确了:第一,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仍处在一个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靠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样的大转变的过程中,要看到许多问题是转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要同心协力把工作搞好。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有些方面是工作联系,有些业务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指导关系。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决定。要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但不应代替或者不恰当地干涉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第四,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配备好工作班子。
11月24日 彭真委员长就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人大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等问题作重要讲话。彭真指出,需要研究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有的同志说,人大常委会是“二线的年龄,一线的岗位”。的确,讲年龄,许多同志是从党、政、军等领导岗位上转到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年龄比较大;但讲到工作岗位,是一线,只是不同于党、政、军,没有那么多日常工作和繁重的行政事务要处理,而是系统研究、处理宪法规定的一些国家大计。所以,对我们这些同志来说,就有一个改变工作方法的问题。
1986年
3月25日至4月12日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陈丕显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交流经验,有利于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一年来,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们到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察时,都同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同志进行座谈,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彭真委员长还多次主持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研究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在去年11月召开的座谈会上,交流了工作经验,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大家认为,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在人大常委会如何依法行使职权,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好地方性法规;如何加强自身的组织、制度建设,改革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发挥委员的作用,使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如何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如何健全工作机构,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配备好工作班子,适当解决编制、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必须增强广大干部的民主与法制观念,真正尊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权。人大常委会的同志首先要明确,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的根本大事、根本建设,也是人民交给我们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为实现这一任务进行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12月2日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选举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2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问题和县级以下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两个文件。指出:为了有利于各级人大有效地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当减少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适宜的。强调:要提高代表的素质,改变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作用,真正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12月2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一些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1987年
3月12日 《人民日报》报道,我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1986年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155件。自1979年11月到去年12月底,各地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已达862件。
5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6月1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意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代表小组;全国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联系代表工作的领导。
7月27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意志》的署名文章。文章说,自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决定,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有75%的县(市、市辖区)选出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出新的一届县、乡领导人,尚未完成选举的地区也正在进行中。文章认为,这届选举的特点,是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着眼,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主旨,注重代表素质的提高,在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健全选举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有所发展。
8月5日 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人大、政协换届中党外人士比例下降情况的报告及意见》。
12月底 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的直接选举工作基本完成。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30个县(市、市辖区),除个别县(市辖区)和少数乡外,都已选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班子。这次县、乡选举工作,是按照新修改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的。选举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工作进展顺利。据不完全统计,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中70%以上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于坚持差额选举,在选举中,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落选,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的事情各地都有。根据精简、效能、便于开会、利于议事的原则,新的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普遍有所减少。县级人大代表一般减少20%左右,乡级人大代表一般减少30%左右。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有所提高,知识结构有所改善,年龄普遍降低。
1988年
1月9日 新华社报道,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直接选举工作已在去年底基本完成。许多县、乡选举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
1月21日 《人民日报》报道,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政府,将在今年进行换届选举。中央要求省级换届须适应改革,人事安排应当有利于党政分开。省级党委不再设置不在政府任职而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或常委。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努力把省级换届人事安排工作的过程作为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人大、政府班子的配备,应按地方组织法进行。人大、政府领导人员的组成,均要实行差额选举。人大领导班子中也要有比较年轻的干部,注意形成班子的梯形结构。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搞好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要认真贯彻民主和公开的原则,为领导成员的进退去留提供民意依据。
2月12日 《人民日报》报道,从1月15日到2月6日,我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任期届满,先行举行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还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换届选举将于今年4月以后陆续进行。从各地情况看,这次换届选举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各地都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广泛发扬民主,尊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普遍实行差额选举。不仅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1至3人的差额选举,还有5个省、自治区选举省长和主席、6个省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5个省选举法院院长,6个省、自治区选举检察院检察长,也实行差额选举。各地人大代表对这次换届选举结果表示满意。
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988年3月—1993年3月)
1988年
3月25日至4月13日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万里同志当选为委员长。会议审议并通过陈丕显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通过联系,互相沟通了情况,交流了经验,推动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决议明确:1、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2、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月25日至7月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通过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11月8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决定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针为指导思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做好工作。
1989年
7月11日至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在北京、烟台、兰州召开全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举工作的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依照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回顾、总结1979年以来三次全国县乡直接选举的工作,交流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研究选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讨论有关选举的工作问题和法律问题。
1990年
2月1日 中共中央最近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7月18日 万里委员长在山东视察工作时说,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人大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对人大的地位和职能也要有个认识问题。当前,国内稳定是压倒一切的。要在这个前提下搞好民主、法制建设。没有民主是不行的,只有民主没有法制也是不行的。高度民主要与高度法制结合起来。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也就是要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法制的国家。实行高度民主,就要加强人大的建设,发挥人大的作用。要搞好民主、法制建设,就一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91年
3月25日至4月9日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彭冲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常委会坚持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改进了代表和委员的视察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开展专题视察。
1992年
2月12日至1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联络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代表出席会议。与会代表总结交流代表联络工作经验。
2月25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时,万里委员长就加强法律监督问题发表讲话。强调: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各级人大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带头学法、执法,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人大在这方面更是责无旁贷,我们要采取检查法律实施等有效措施,加强法律监督。
4月3日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等工作作出规定。
7月1日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7月3日至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和宣传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来自全国各地的150多位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同志、理论和新闻宣传单位有关人员出席座谈会。彭冲副委员长、曹志副秘书长分别发表讲话。
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993年3月—1998年2月)
1993年
3月15日至31日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乔石同志当选为委员长。会议审议并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加强同地方人大的联系,要吸取地方人大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把人大工作推向前进。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4月13日至19日 乔石委员长在广东考察工作时说,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由于认识有个过程,有的法律制定出来,可能不那么完备。有的尚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国性法律,也可先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广东,改革开放先行一步,会遇到更多的新问题,在这方面可为全国探索一些经验。乔石鼓励广东同志在探索地方性法规时,胆子要大一些,不要怕冒风险。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
5月27日至6月5日 乔石委员长在四川考察工作时说,未来5年要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框架,立法的任务很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要抓紧。地方在立法上应积极探索,胆子可以大一点儿。地方立法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地方性法规同全国的法律法规是相辅相成的。我们的立法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注意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以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
7月2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乔石委员长发表讲话。乔石说,地方人大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补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市场经济的法律,但在短时期内把有关法律都搞出来,是做不到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地方,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应当先行一步,成为经济立法工作的试验区,为制定法律提供经验。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法律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规定进去。地方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一条重要原则。但考虑到有的地方的改革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如果起草地方性法规碰到与法律不协调的情况,可以主动提出来商议,通过法律程序合理解决。
7月2日至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前来列席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来自各地的同志围绕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等问题,交流情况和经验,提出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乔石委员长、田纪云副委员长分别发表重要讲话。
乔石委员长在讲话中主要讲到了对人大的认识、人大目前的任务和人大工作的方法问题。乔石说,如何看待人大和人大工作,这个问题应该说早已从宪法和法律上解决了。但是人们的思想认识未必都解决了,因为从实际工作中总是碰到人大没有被充分认识和尊重的现象,党内、党外还有一些同志对人大有各种议论。解决这些问题,就目前来说,一是要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人大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二是要结合实际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在谈到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问题时,乔石提出,党委统一领导和充分发挥人大作用是一致的。人大工作是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委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也不应该有矛盾。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我们在人大工作中也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这样就会使我们人大工作搞得更好一些。
田纪云副委员长主要就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提出的带共性的主要问题发表意见:(1)关于人大的地位和作用问题;(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问题;(3)关于党管干部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问题;(4)关于人大机关机构编制问题;(5)关于召开人大工作座谈会问题;(6)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问题;(7)关于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9月2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9月23日至29日 乔石委员长在上海考察工作时说,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面临着加快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新任务。我们要在几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的框架,保障经济建设有序地进行。制订法律和法规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根据各地特点和自身需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要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要有全局观点,以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要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刑法、民法等基本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光从地方利益出发。在加强立法、健全法制的同时,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实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
10月14日至20日 乔石委员长在江西考察工作时说,我们的目标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建设现代化的、民主和法制健全的国家。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立法的任务很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要抓紧。各级人大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人民代表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人大也要探讨如何更好地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探索发展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民主。
11月21日至27日 乔石委员长在福建考察工作时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因此,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任务更重了,经济特区也要加紧立法。
1994年
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刊物《人大工作通讯》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乔石委员长在《人大工作通讯》上发表题为《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的文章。乔石指出,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写进宪法,确立了这一理论的指导地位。人大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坚定不移地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党的基本路线,这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机关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并且自觉地运用到人大的实际工作中去,指导我们的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
1月14日 乔石委员长在接受《中华英才》记者采访时说,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第一,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第二,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第三,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第四,搞好地方人大立法,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第五,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第六,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3月22日 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规定:(1)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会议还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4月13日至18日 乔石委员长在四川考察工作时说,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基层人大的建设尤其要加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是得到全社会支持和重视的。地方人大在立法、监督等项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要认真总结,逐步推广。
5月15日至18日 乔石委员长在天津考察工作时指出,地方人大在立法、监督等项工作中积极探索,注意总结新鲜经验,从实际出发,努力有所作为,有所创造。各级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6月7日至14日 乔石委员长在贵州考察工作时强调,各级人大的工作,包括立法工作、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等都要加强。加强人大工作并不等于编制要增加多少,加强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关于基层人大组织的工作人员要不要,我个人还是倾向于要的。一个乡(镇)的人大,也就是一到两个专职搞人大工作的人嘛。当然不是绝对的,有的乡人口少,干部编制确实有限,本来就没有几个人,可以搞兼职。但大部分乡(镇)要有一两个人。这对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政权建设、法制建设,加强必要的监督,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好处。
9月12日至15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座谈会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中央宣传和新闻单位,法学界、政治学界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等170多人参加会议。田纪云副委员长在会上发表讲话。田纪云说,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40周年。总结历史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决不能搞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也不能再重复过去曾经发生过的削弱、停止人大工作的错误,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
1995年
2月28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修改为四比一,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四比一不变。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月5日至18日 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田纪云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一年来,委员长、副委员长到各地考察、调查时,注意了解当地人大工作的情况,对地方人大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了同对口机构的联系,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和参加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交流经验,探讨问题,促进人大工作的开展。
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举行,田纪云副委员长主持,乔石委员长出席并讲话。乔石说,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严格按宪法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各级人大要多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也要重视、支持人大的工作。
1996年
3月5日至17日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田纪云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地方人大的联系。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结束之后,常委会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地方人大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新一年的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到各地考察工作时,注意调查研究,听取地方人大的意见,对地方人大的工作给予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与地方人大的对口联系,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研讨会,总结和交流人大工作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
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5月2日至5日 田纪云副委员长在湖北考察工作时说,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目前全国人大已完成了任务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立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规范市场经济的大法需要陆续出台,今明两年立法任务将更加艰巨,难度也会更大。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0月29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
12月5日至1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培训中心举办人大工作研讨班,田纪云、程思远副委员长和曹志秘书长出席开学典礼,田纪云讲话。王汉斌副委员长在结业式上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等120多人参加研讨班。
1997年
3月14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四川省原重庆市。
5月24日至29日 乔石委员长在河南考察工作时说,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的质量总的说是好的,是适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监督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各地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积极探索下去。
8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宣传提纲。提纲指出,做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以及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坚持实行选民和代表联合提出候选人的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严格遵循换届选举的法律程序,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同时要求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使换届选举成为一次全民的民主法制自我教育。
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998年3月—2003年3月)
1998年
3月5日至19日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选举产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同志当选为委员长。
1999年
10月3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时,李鹏委员长发表讲话说,今年是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0周年。20年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立法、监督、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地方有关重大事项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20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有效地加强了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设,对于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11月1日至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会议分别由田纪云、姜春云、许嘉璐副委员长主持。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成思危、蒋正华副委员长和何椿霖秘书长出席会议。21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在会上发言。李鹏委员长出席座谈会并发表讲话。李鹏说,要做好人大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各级人大要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真正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法可依。一些重要的法律如民法典、立法法、监督法等还未出台,立法工作仍是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一项繁重的任务。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样做,除了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完善外,还起到了普法的作用。同时,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是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过程。
2000年
3月15日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效力、适用、备案审查等。(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3)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3月25日至4月2日 李鹏委员长在浙江调研时指出,各级人大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从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要把立法工作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地方人大制订地方性法规时,要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月15日 李鹏委员长在郑州与中南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和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的代表,共同探讨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李鹏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机制,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司法监督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7月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时,李鹏委员长发表讲话。李鹏说,江泽民同志最近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央的决议和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适时制定保护和促进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法律,努力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我们制定的法律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时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忠实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保持同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只有这样,人大的各项工作才会做得更好,才会真正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9月25日至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研讨班。李鹏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起,围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进行认真的探讨。研讨班期间,与会人员听取吉林大学教授王惠岩作“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信春鹰作“我国宪法及其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维澄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立法法的实施”的法制讲座。
2001年
2月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月5日至15日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李鹏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二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地方人大的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并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决定。
10月16日 李鹏委员长在地方人大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李鹏说,中国政体的特点是法制统一,所有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地方立法不能与法律冲突,这是中国稳定发展、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进程中有很多新生事物,要求地方人大开拓性地进行工作,执行国家法律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国家未立法前,除中央专属立法权外,各地可以先制定法规,国家立法后再作调整。
2002年
6月5日至7日 李鹏委员长在山西考察工作时说,人大的监督工作要有中国特色,并注重实效;要选择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应该认真地进行总结,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等原则。人大监督主要起警示作用,要督促被查部门积极整改,认真落实整改意见,真正见到实效。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3年3月—2008年3月)
2003年
3月5日至18日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选举产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同志当选为委员长。
5月15日至20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江西考察工作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要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紧紧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5月25日至30日 吴邦国委员长和随行的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考察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非典防治工作,并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吴邦国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各级人大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结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探索,为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5月31日至6月3日 吴邦国委员长和随行的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四川考察。吴邦国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实施,人大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对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吴邦国强调,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好人大的立法、监督等方面工作,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随着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我们的工作将会不断向前迈进。
8月15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委员长会议通过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改,增加对备案法规有选择地进行主动审查的程序,实行法规审查工作的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规定:专门委员会对备案的法规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的报告,经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律委员会进一步确认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是否相抵触,以确保备案审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8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规定:(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10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地方人大立法干部研讨班。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参加研讨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多位地方人大干部围绕地方立法工作展开学习和讨论。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讲话时说,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立法任务。要出色地完成这些任务,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做到以下几点:(1)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2)立法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的工作中,始终要考虑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不是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立法工作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4)立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服务。(5)地方立法必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11月14日至19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大工作越来越重要。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政治观念和群众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要注意发挥人大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证人大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4年
3月14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月26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工作要点。要点中包括: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继续搞好同地方人大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信息交流。坚持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法律草案征求地方人大意见的制度。支持地方人大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5月11日至1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海举办宪法学习班。来自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百余名领导同志参加学习班的学习。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学习班开班仪式上讲话时说,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了切实从源头上保证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修订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近期已建立专门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说,监督和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在人大工作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同志,尤其要加强宪法学习,只有学好宪法,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才能贯彻实施好宪法,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的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6月30日至7月5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5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有关制度,提高工作实效,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8月2日至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第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兆国说,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注重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国家的规定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要坚决防止各种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
8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时,吴邦国委员长发表讲话。吴邦国说,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加强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些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应予充分肯定。在多年实践中,我们摸索到了一些监督的有效形式,并使之制度化、机制化。要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质量,关键是监督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正是按照这个原则和思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对出口退税、超期羁押和“三农”等问题开展了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做好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必须遵循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必须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必须遵循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9月2日至1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西藏、青海人大干部培训班,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近150名负责同志参加本期培训班的学习。热地副委员长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热地说,人大工作神圣而繁重,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开拓进取,努力工作,更要加强学习。5日,盛华仁副委员长在看望来京参加培训的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人大干部时说,人大机关是为人大当好参谋、提供服务的集体工作班子。这个集体工作班子要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服务,要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提供服务,要为人民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提供服务。搞好这三个方面的服务,首先就要求我们要搞好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我们一定要按照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二十四字要求,把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班子队伍建设好。
9月16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定要充分发挥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使人大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四是必须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五是必须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
9月20日 中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并讲话。吴邦国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有利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的要求,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搞好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10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第二次卫星远程讲座,宣讲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吴邦国委员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近六千名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听取讲座。
10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内容为:(1)完善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增加预选程序。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2)改进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3)适当提高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联名人数。(4)完善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通过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规定各地按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安排换届选举,使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一致起来。
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月12日至17日 吴邦国委员长和随行的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到福建考察工作。考察期间,吴邦国专程看望福建省、厦门市人大机关干部,分别主持召开福建、北京、上海等八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座谈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问题进行座谈。吴邦国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有利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方式,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审议水平和议案质量,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和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代表视察工作的实效。
11月17日至21日 吴邦国委员长和随行的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广东考察期间,看望广东省人大机关干部,主持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们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吴邦国强调,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一是加强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要完善人大的工作制度和方式,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提高审议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使代表知情知政。代表议案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规范,确保议案质量。要加强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切实促进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二是增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实效。参加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也是代表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重要方式。增强实效的关键在于选好题目,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组织。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专题调研等也是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内容,关键是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组织工作。三是有关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代表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时间。要保证代表活动的经费,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代表也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11月27日至12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上海举办贵州、宁夏各级人大干部培训班。贵州、宁夏两省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130余人参加学习。蒋正华副委员长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2005年
2月26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列席第十四次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就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顾秀莲副委员长出席会议。
3月18日至22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察工作时说,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明确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把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要积极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希望地方人大协助做好全国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拟定议案提供服务。从这些年人大工作的经验看,做好人大工作关键是三条: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月2日至6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陕西考察工作时说,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一是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增强实效。二是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改进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三是对人大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使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4月12日至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举办广西、云南各级人大主任培训班,近270人参加培训班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4月28日至30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江苏考察工作期间,专程看望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干部职工。吴邦国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着繁重的任务。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关键是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作用。三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5月26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要支持、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三是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6月29日 《新华网》报道,最近,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近日,记者就有关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盛华仁就《若干意见》(中央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起草的情况,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若干意见》在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对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有哪些新要求,怎样把文件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地方人大怎样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8月21日至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学习班。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21日上午的学习。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会上讲话。参加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紧紧围绕如何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若干意见》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进行深入的交流和研讨。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作总结讲话。
9月15日至1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第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委、法工委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重点研究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问题。会议强调,各级人大要切实履行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职责。一是要严格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防止变相许可、许可回潮;防止监管缺位,把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落到实处。二是要向前看和向后看相结合。向前看要坚持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和原则,向后看要回头总结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遇到的问题。三是要上下互动,加强沟通交流,建立相关制度。要加强对贯彻行政许可法评价制度、临时许可制度、地方设定权问题的研究。
10月28日至11月1日 吴邦国委员长和随行的王兆国副委员长、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湖南考察工作。考察期间,吴邦国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使各项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二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使各项工作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三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各项工作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其职责是: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提供服务;具体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等。
2006年
3月17日至18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天津进行专题调研时指出,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二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三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体察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更好地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8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共九章48条,内容包括: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9月14日至18日 吴邦国委员长在黑龙江考察工作时说,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关于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要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9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学习贯彻监督法讲座。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题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监督法》的辅导报告。全国人大机关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各省会市、副省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共2400多人在现场或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听取讲座。
9月24日至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监督法学习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各省会城市、副省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参加学习班。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学习班上发表讲话,并向参加学习班的地方人大机关负责人通报了《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的有关内容。
11月29日至12月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广西、青海人大干部培训班。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地级市、109个县(市、区)和青海省7个市州(地)、4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共计180余人参加培训学习。学员们系统学习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听取和谐社会与法治、公共财政下的预算管理、人大代表工作等专题辅导。12月3日,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接见培训班全体学员并发表讲话。
2007年
7月30日至8月3日 第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12月25日 王兆国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会议,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通报县乡换届选举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关情况。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8年3月— )
2008年
3月5日至1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选举产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同志当选为委员长。
5月16日至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广东省深圳市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培训班,内蒙古自治区地方三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共13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班学习。培训期间,学员们系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监督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听取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地方人大立法等辅导报告。
5月19日至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监督法培训班。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分别主讲了监督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如何做好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如何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如何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如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开班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150余人参加培训。
6月6日至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云南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培训班,来自17个民族的云南省地方三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共160余人参加本期培训班的学习。7日上午,路甬祥副委员长会见参加学习培训的云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9月21日至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新疆、宁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培训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汉、维、回、蒙、哈萨克、塔吉克、柯、锡伯等各民族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190余人参加学习培训。22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接见参加学习培训的新疆、宁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并与他们合影留念。
10月12日至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西藏藏族自治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培训班。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接见培训班全体学员。来自西藏藏族自治区地方三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共110人参加培训班的学习,其中70%为藏族同志。根据西藏人大工作的情况,培训班共安排六次专题学习报告。学员们系统学习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以及监督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与地方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并进行分组讨论和大会学习交流。
11月6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会议围绕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地方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进行研讨和经验交流。31个省级人大法制部门的负责人100多人出席会议。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兆国指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地方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遵循不抵触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着力抓好法律配套规定的制定,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增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
2009年
3月5日至19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吴邦国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的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部分中指出,在人大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一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二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三要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
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情况通报会召开。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通报关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纪念活动的有关安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工作的有关情况。
11月4日至7日 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名立法工作者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主题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进一步促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130多人参加会议。王兆国副委员长发表讲话。王兆国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要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有力地巩固和发展了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力地加强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载体,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王兆国指出,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五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王兆国强调,我们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