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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30年工作回顾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80年4月,吉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30年来,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 全面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当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方面,地方人大的任务越来越重。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识,始终把立法放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职责,经过起步探索、稳步发展、全面提高三个阶段,立法工作扎实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成效不断扩大,在保证宪法法律在本省的贯彻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紧密结合

在加强立法工作过程中,常委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始终着力突出经济立法。到2009年7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67件,其中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占立法总数的34.2%。特别是近些年来,常委会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任务为重点,把地方立法与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在推进经济立法的同时,努力关注民生,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制定迫切需要的各类法规,保障和加快了富民强省的进程。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30年来,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特别是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八届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以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都进行了纠正。其中,废止21件,修订42件;还指导并批准长春市、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72件。九届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对本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逐件清理,共废止5件、重新修订28件,部分修订37件,总计70件,占原有法规总数的58.3%。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全省扩权强县的需要以及规范司法机关工作的要求,共清理14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废止5件,修订38件,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5项。目前,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再一次的法规清理工作,成果显著。

(三)坚持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有序推进立法工作

历届常委会越来越重视立法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每届之初都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报请省委批准。这些规划和计划,不断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具有前瞻性;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使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立法比例合理。这些规划、计划的有效实施,为历届常委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保证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四)坚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法规草案起草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常委会注意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30年来,省委多次转发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常委会多次召开不同规模的立法工作会议。适应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了人大专门立法机构,充实了立法专业队伍。不断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形成了政府部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等多方面多渠道起草的局面。从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就开始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常委会审议通过的60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中,就有30件是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牵头组织起草的,占法规总数的50%;十届有12件,占21.4%;目前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已通过的13件法规中,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和提请的就有4 件。同时,注意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政府部门承担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前介入,深入调查研究,帮助把好质量关。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五届到八届人大常委会,每一部法规草案都分送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九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扩大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坚持每一部法规草案征求不少于三分之一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由一审制改为二审或三审制,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充分地发表意见创造了条件。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让公民直接了解法规审议制定的过程,扩大了立法的民主性。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坚持这些做法的同时,还聘请了来自法律、经济和其他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咨询员。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起又开始实行立法听证会制度,进一步拓宽了民主参与立法的渠道。

(六)坚持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程序

30年来,常委会出台了多部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有关的规定,不断改进对法规起草和审议方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程序的规定,十届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立法法规定的审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在法规草案审议环节上的工作程序,制定了立法技术规范,开展了立法后评价工作。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举措,通过制度建设、严格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立法工作。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逐步实现了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制定和修改的统一。实现了从强化行政管理到强调依法行政加强服务的转变,从法规草案起草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到人大、专家多方面承担的转变,从封闭立法到开门立法的转变,使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二、不断强化监督职能,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规范,始终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了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正确实施,促进了全省中心工作的开展,推动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突出重点,不断加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委的中心工作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的呼声息息相应。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其内容绝大多数是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围绕市场经济确立、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科学发展观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党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坚实足迹,抗击非典、战胜洪水、应对金融危机等重要关头,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都及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近年来,围绕富民强省,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调查视察等监督方式,着力推进国企改制、投资拉动、项目建设、环境整治和全民创业,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力促进和保障了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二)提高监督质量,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一是尽量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对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等常用的监督方式,不轻视不忽视,坚持在选准内容、严密程序上下功夫。二是注意区别不同情况,灵活、综合运用人大工作方式和监督工作方式,注意把监督工作与立法、代表工作相结合,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相结合,拓宽渠道,增强合力。三是通过监督着力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例如,关注发展第一要务,着力推动经济发展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推动影响发展质量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围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着力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着力推动民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四是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如搞好监督工作一定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监督的关系、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执行程序和创新工作的关系,等等。

(三)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促进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探索监督形式的同时,30年来,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在1995年制定了监督条例,1998年制定了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对人大监督的内容、对象和范围、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监督的主体及其工作机构、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06年8月,监督法颁布后,十届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了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定监督计划、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四项工作流程,制定了实施监督法办法,废止与监督法不相符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的第一年就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四)首次运用质询权,取得积极效果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期间,常委会7名组成人员就省法院对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违反程序、对省人大常委会答复不实的问题,提出质询案,依法行使了质询权,在全省内引起很大反响。法院纠正了问题,收到较好的监督效果。

(五)重视人大信访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历届常委会一直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窗口,当作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高度重视制度建设。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细则。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意见,2000年制定了常委会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暂行办法,2001年牵头修订了省信访条例,其中首次对省内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权责进行了规定。高度重视机构和队伍建设。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报请省编委批准,组建了副厅级建制的常委会信访室,健全了机构,充实了人员,完善了工作制度。高度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历届常委会从信访渠道受理了大量申诉控告,不断加大交办、督办力度,促进了大量疑难案件和问题的解决。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8月,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从公民申诉控告、人大代表反映和司法机关上报的案件中确定24件重点案件,交有关司法部门查办,后经过主任会议听取查办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全部纠正或者依法追究责任的有14件,部分纠正的3件,维护原定性的2件,继续办理的5件。追究有关司法干警责任的9件,其中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督办解决的信访案件,多次得到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促进了一批民事执行疑难案件的解决,为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三、突出大事要事,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体现。30年来,适应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从实际出发,围绕全省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大事要事,适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这一职能逐步加强和完善。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

1984年,六届人大常委会为推进我省的经济体制改革,及时作出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搞好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1989年,为了进一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保障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深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决议;2001年,为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后,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原则批准省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后,作出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决定;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批准中央代理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及调整预算的决议、关于批准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决定等。

(二)围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行使决定权

1990年,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省政府1988年至1997年十年绿化吉林大地规划纲要的决议,经过八年的奋斗,全省森林覆盖率由36%提高到42%,收到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6年1月,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央电视台和外国新闻媒体都作了报道,在国际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在“五年禁猎决定”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2000年11月2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该决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充足后备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进入新世纪,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省情,组织专家编制了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对这一战略举措,常委会十分关注,为推进生态省建设,2001年12月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行生态省建设的决定,对动员全省人民积极建设环境良好的生态省,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批准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决定,促进了全省城乡绿化美化的水平的提高。

(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行使决定权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下世纪初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打好基础,1997年5月1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决定。1998年,我省西部地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袭击。为动员全省人民迅速把抗灾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工作开展起来,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动员全省人民抗灾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决议。决议得到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力促进了抗灾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

(四)围绕民主法制建设行使决定权

30年来,历届常委会注意紧紧围绕民主法制建设这一根本任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我省从1986年到2001年,已实施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了全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省委对此的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多次作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了全民普法和依法治省工作。1999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省检察院关于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后,针对社会上仍存在法律监督还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司法不公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议强化了监督措施,着力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严重违法办案程序等问题;纠正量刑畸轻畸重问题;纠正监管改造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重点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等,收到明显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了科学规范审议程序,作出关于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议,促进了立法工作的规范化。为了使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加有法可依。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使行使这一职权进一步走上了法制轨道。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命相统一,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和手段,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大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30年来,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原则,在严格掌握用人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增强任免工作严肃性、权威性方面做了积极探索;注意制度建设,细化工作程序,使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严格了任前审议,完善了任命方式,强化了任后监督。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省委意图

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全过程。在具体工作中,常委会积极配合省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力求把省委考核合格的行政、司法机关的干部人选依法任命到相关岗位。在历次机构改革和重大人事变动中,常委会都确保了中央、省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从政治和组织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二)加强任免工作的制度建设,严格依法任免

1982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年9月,六届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1993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事任免条例。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具体工作的几点意见。2001年,常委会根据新修改的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多年的实践经验,修订了人事任免条例,这部法规经过10年时间的制定和修订,逐步完善了任免工作程序,规范了任免工作,强化了任前审议和任后监督。

(三)完善任免机制,充分发扬民主

一是逐步规范任免程序。规定“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案必须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有充分的时间按程序进行酝酿和审议。二是为了保证省法院、省检察院法职人员应具备的履行职务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拟任命的法职人员,必须先接受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者,不得提请任命。三是改变表决方式,采取电子表决器的表决方式,提高了表决效率,增强了表决的民主性、科学性、准确性。四是实行当场颁发任命书,这样做不仅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使被任命人员收到直观生动的人大意识教育,增强了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从2001年开始,又实行了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提高了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的质量,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国家观念、法制观念和履行好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关系到常委会能否正确充分行使职权。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高度重视代表工作,认真贯彻代表法,自觉依靠和服务于代表。注意加强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高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努力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逐步健全工作制度

1980年4月,我省设立人大常委会后,历届常委会都十分注意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先后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办理代表建议等工作制度。1993年代表法颁布实施后,八届人大依据代表法,制定了我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条例。2000年11月,九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制定了代表建议办理条例。2006年8月,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代表建议办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在十届人大任期内,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还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程序、关于建立代表联系点的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代表工作的不同方面、不同角度规范了工作或活动的方式、内容,明确了责任、义务和具体程序。

(二)努力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

30年来,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十分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紧紧抓住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交办、督办三个重点环节,加大工作力度。每年人代会期间,为了保证代表提出议案的质量,事先都与提案人沟通,与有关市州人大代表团联系沟通,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议案后,加强督办,及时将办理情况、结果通报提案人。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每年在省人代会结束后,常委会都及时召开由“一府两院”和有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做出部署,提出要求。会后,加大办理力度,采取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办理结果的意见,适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检查,注意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不断提高建议办理质量。30年来,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基本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答复了代表,代表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每年都有所提高。

(三)不断丰富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从五届人大常委会到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直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使全省各级代表活动组织网络化、活动经常化。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省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都有较大的改进和提高,活动内容日益丰富,活动的效果明显提高,保证了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常委会重点抓了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二是组织省人大代表跨地区开展异地视察。三是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在地方立法、决定重大事项、开展监督工作中,注意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的有关工作。

(四)为代表履职提供好的服务

第一,开好政情通报会,及时听取代表意见。在1993年前,不定期召开;1994年至1999年,定期为每年召开一次;2000年开始至今,为使代表知情和政府及时听取意见,改为每半年召开一次。第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从2000年开始,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3至4名比较熟悉会议议题的本级人大代表列席。自2001年下半年,常委会改变以往只邀请长春市内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做法,开始邀请其他市州的省人大代表。这项工作已形成制度。第三,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更多的方便条件。举办代表法律培训班,组织代表学习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知识;有关专门委员会多次编写有关法律导读等学习资料发给代表;定期向省人大代表寄送省人常委会公报、《吉林人大》、《中国人大》等有关法律法规书籍和学习资料;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和多方面的服务。

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肩负着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把常委会真正建设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对常委会不辱使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至关重要。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历届常委会都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组成人员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通过学习,常委会组成人员思想政治素养不断提高,努力全面把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极大促进了履职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二)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历届常委会都坚持发挥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坚持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监督又支持,保证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历届常委会都不断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促进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30年来,多次修改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不断制定和修订行使各项法定职能的规程;特别是贯彻中央9号文件后,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和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完善了“三会”等一大批工作制度,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层次。同时,对程序和制度严格遵循和执行,在各项工作中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尽可能地扩大民主,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征求、听取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保证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四)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历届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审议议题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改革发展实际的了解,努力使常委会工作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调研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常委会还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立法、监督等工作公开透明,坚持请人大代表和公民列席和旁听常委会会议,坚持加强与基层各级人大的联系沟通。这些举措,不但促进了常委会自身能力的提高,还进一步密切了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工作赢得了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五)注意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机关建设

30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的组织建设也得到长足发展。吉林省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数量增加、人员增多、不断健全,从1980年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5个办事机构,没有专门委员会,目前已发展到5个办事机构、8个专门委员会。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也不断在结构上、素质上得到优化,通过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形势需要的差距不断缩小,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30年来的实践,常委会工作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过去的30年,中共吉林省委一直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工作,先后在1985年、1987年、1988年、1994年、2001年和2006年6次召开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不断地从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工作上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省人大常委会也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清醒,在党的观念上毫不动摇。30年来,我省人大工作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最重要、最宝贵的一条经验就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保持与党中央和省委的高度一致。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也是地方人大工作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政治保证。

——地方人大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牢固树立“中心”意识,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第一要务,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实践证明,只有从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出发,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才能既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又在保障和促进中体现人大工作特有的价值,在推进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地方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机关,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30年来,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坚持注重民生,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就是人大关注的事情,凡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实践证明,只有以人民满不满意、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为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地方人大常委会才能永远保持代表人民的性质,才能发挥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

——地方人大工作必须不断加强制度建设。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共制定规范常委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8项,规章制度10项;规范常委会机关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30项;规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的规章制度108项,这对保障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制度是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东西,制度建设是促进人大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最基本的建设。制度建设的程度,反映常委会及其机关组成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决定着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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