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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地方改革发展中开拓前进

──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概况和主要经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于1980年1月29日,至今已近30年。这30年正是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30年,也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改革、发展、振兴的30年。30年来,先后选举产生了第五至第十一等七届省人大常委会。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省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首要职责,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省,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服务改革、发展、振兴,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0年来,历届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始终把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在省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改革、发展、振兴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特别是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法和辽宁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我省省情,不断改进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830余件(不含集中清理中修改的法规)。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服从和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经济方面立法。我省地方立法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促进我省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经济方面的立法。例如制定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专利保护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抓紧有关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立法。党中央作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后,我省的地方立法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任务,抓紧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既突出振兴工业经济这个主线,也坚持可持续和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先后制定地方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在突出经济方面立法的同时,重视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既重视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如制定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也重视人民群众其他权益的保护,如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把提高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在80年代,本着“先易后难”的指导原则开展,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开创性的探索;进入90年代初期,在“有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以改革的精神,加快了地方立法步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比较多。目前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一半以上是90年代制定的。90年代后期,我省地方立法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地方立法难度越来越大,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规的数量已不是主要矛盾,相比之下,立法的质量问题显得突出了。近年来,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把提高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2003年召开了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工作重点从过去偏重立法数量,转到既保持一定的数量又特别注重立法质量上来,明确提出了数量要适当、质量要提高的要求。省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自治县人大,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制定和修改了一些针对性较强,质量较高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实行统一审议,完善立法程序。2000年以前,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后,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这是立法程序的主要变革,有效地防止了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表决稿。各专门委员会注意发挥专业方面比较熟悉的优势,对法规草案认真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统一审议的体制下,法制委员会和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意见,共同解决法规草案中的问题,对保证法制统一、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常委会组织起草的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5个较大的市人大也都相应地制定了规范立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批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规范立法听证活动,2002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工作规定和立法听证规则。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立法的活力和源泉在于人民,只有不断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做到倾听民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形成民志,立法才能保证高质量。同时,人民参与立法活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常委会十分重视民主立法,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立法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一是在法规起草、审议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自行起草法规草案时,不仅到有关部门听取意见,还深入到基层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聘请立法顾问单位和立法顾问,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对一些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不同的意见。四是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对立法项目从立项、起草、审议直至通过的各个阶段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立法过程有充分了解,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立法创造了条件。近几年来,共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2004年5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立法听证会,通过自愿申请和邀请共确定了20位听证陈述人到会进行了陈述发言,另有部分来自社会各界的公民旁听了会议,有20多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介的记者到会进行了采访报道。听证会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认真清理法规,维护法制统一。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适时进行清理,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常委会除了在日常立法工作中坚持“立、改、废”并重外,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新法律的要求,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几次集中清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认真做好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批准工作。较大的市和自治县的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重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审批工作,对较大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坚持做合法性审查,即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法制委员会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都作到及时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或常委会审议提出问题时,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安排在就近的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批准。有抵触内容但能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修改的,经修改后予以批准。充分尊重较大的市和自治县的立法权,支持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不抵触的原则下,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有本市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支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下,正确运用“变通权”,根据本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促进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服务改革、发展、振兴,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30年来,历届常委会本着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在改革、发展、振兴的各个阶段,紧密围绕事关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民生工程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480余项,并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100余项决议、决定,及时有效地将省委有关地方国家事务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对于动员全省人民实现省委提出的战略目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我省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30年来,历届常委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每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点,适时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报告。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困难和矛盾很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形势始终很严峻,特别是工业生产一直在低水平中运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严重。省人大常委会抓住这个根本问题,多次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经济形势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省政府认清形势,正视困难,增强信心,振奋精神,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特别是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搞好搞活国有企业,改变粗放经营的旧模式,根据市场需要上品种,上质量,扭亏增效,提高经济效益,摆脱困境。

加速老工业基地改造调整,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根本任务,也是发展辽宁经济的关键。2003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规划纲要的报告,提出要抓住机遇,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步伐。2004年2月27日,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的决议。决议指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辽宁的第一要务。要求全省上下必须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奋力拼搏真抓实干,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高起点、快起步开局,高水平、跨越式发展,为加速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是辽宁加快发展的两大战略举措,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进行专项调研和视察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沈阳经济区发展规划建设情况的报告,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推动了这两大战略的实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全省大局和整个经济的稳定极为重要。历届常委会抓住这个重点,多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农村经济形势和下步工作安排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加快我省林业建设的报告等,强调要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的思想,增加农业投入,保证农资供应,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发展乡镇企业,是农村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全省经济重要的增长点。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乡镇企业上新台阶的工作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解放思想选准路子真抓实干加快后进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报告,对如何加快后进地区乡镇企业发展,推进全省乡镇企业大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实行对外开放是振兴辽宁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为促进对外开放工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对外开放工作和积极发展辽东半岛外向型经济的报告,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辽东半岛对外开放情况的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对外开放情况的报告,针对对外开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大外贸”思想,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推进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改善外资投资环境,大力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

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历届常委会充分认识到这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多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这方面的报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安排的报告,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涉及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几个问题的报告。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在听取和审议报告时,常委会提出了一些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工作,促进了我省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使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为发展我省经济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历届常委会还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听取和审议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报告,加强监督。为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报告,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依靠科学技术振兴辽宁经济的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提出要强化教育科技的战略地位,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教事业发展。卫生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历届常委会加大了对我省卫生方面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力度。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当前我省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省政府关于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的报告。文化市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整顿清理文化市场情况的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报告,对加强文化市场的领导,依法治理和净化文化市场特别是娱乐场所提出了要求。

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历届常委会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坚持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并形成制度,加强了对计划和财政的监督。在加强财政监督中,注意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常委会在听取上年度决算和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关于我省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上年度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依据审计报告和审查报告,作出决议,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在审议中要求省政府认真解决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对审计出的问题,主任会议还听取解决情况的汇报,加强跟踪检查。

三、服务改革、发展、振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也形成了制度。每次常委会都听取和审议一、二项执法检查报告,做到了经常化和制度化。30年来,历届常委会就230余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00余次执法检查,并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的报告,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各个时期改革、发展、振兴的中心任务提供了法治保障。

不断创新,深化执法检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始于1982年。这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前往本溪市,围绕市区太子河河道管理工作,对实施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此后,执法检查这种监督形式日益得到广泛运用,并不断完善发展。六届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15次,重点对药品管理法等16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七届人大常委会任期期间,执法检查工作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检查的次数和检查的法律、法规数量迅速增加,5年间开展执法检查40余次,重点检查了企业法、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等41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八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后,把执法检查放到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执法检查作为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加强执法检查,共开展执法检查67次,检查法律、法规80部。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51次,检查了60余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开展执法检查34次,检查法律、法规40部。这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了一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违法问题。

坚持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连续跟踪检查。历届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安排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时,都根据我省改革和建设的实际,选择二、三部法律作为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求各专门委员会有重点地检查一、二部法律。对常委会重点检查的法律,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一起参加,集中时间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连续几年进行反复的跟踪检查,多次听取和审议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报告,还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

坚持上下联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执法检查要有力度,有深度,有效果,必须有一定声势,一定规模。为此,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对执法检查重点都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省、市、县(区)三级人大一起行动,进行检查。

坚持检查前调查研究,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执法检查组要在短时间内比较全面了解执法情况,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方面的问题,必须事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常委会始终坚持执法检查与调查相结合。重要的执法检查前,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检查的重点,提出重点检查和解决的问题,为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做好准备,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坚持交办制度,督促解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在重要法律、法规检查后,采取交办、通报等形式,将执法检查情况向有关机关通报,将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案件面对面转交有关机关解决,并进行跟踪监督,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促进问题的解决和违法行为的纠正。

坚持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制度。常委会对重要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后,都认真听取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认真听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执法,认真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既加强对国家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又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近年来,常委会在检查公司法、土地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还结合检查了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对有些地方性法规常委会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重点检查。这些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辽宁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

四、服务改革、发展、振兴,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通过转办、交办、督办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是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也是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渠道。30年来,历届常委会以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发展、振兴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目标,在认真受理涉法、涉诉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抓住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监督司法工作的新形式。2006年,常委会开展了人大代表“旁听百例庭审”专项调研活动,组织721名各级人大代表旁听了815件案件的庭审。在活动中,坚持监督与促进整改相结合,及时将旁听庭审中发现的不规范、不认真、不严肃,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反馈给“两院”,实现了边听、边评、边改。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专项调研活动情况的报告,系统地指出了全省庭审中存在的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支持公诉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当庭认证率和宣判率不高,审判、公诉人员不注意出庭形象等问题,督促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庭审工作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的庭审行为,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审判、公诉水平,促进司法公正。这次“旁听百例庭审”专项调研活动,从了解考察庭审活动中的具体司法行为入手,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有益探索。省委对这次专题调研活动高度重视,省委政法委专门下发文件,把庭审情况作为年度政法系统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常委会把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对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专项调研,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力地推进了这一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

五、服务改革、发展、振兴,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把代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辽宁改革、发展、振兴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工作来抓,代表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认识和加强代表工作。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实施代表法办法。为贯彻好中央9号文件精神,常委会党组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加强代表工作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意义,就优化代表结构、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等有关加强代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委2006年3号文件予以批转,各级党委、人大认真落实,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代表履职的各项保障,完善对代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推动全省代表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努力做好服务工作,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良好条件。常委会认真落实省委要求,进一步健全了代表联络机构,增加了代表联络工作的编制和人员,省、市人大代表和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经费得到较大提高,特别是给基层省人大代表发放了履职补贴。通过多种方式为代表提供政情信息,拓宽了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开展不同层次和内容的专题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代表履职积极性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30年来,常委会不断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处理和督办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督促“一府两院”承办部门认真办理。组织制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实施了主任会议成员和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议案、建议制度,代表建议的办复率、解决率逐年提高。视察和调研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十届人大常委会在选题、分组等方面不断改进代表视察的方式方法,先后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形式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5000余人次,促进了相关工作的改进。十届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代表开展了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献计献策活动,提出建议65件,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采纳。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30年来,常委会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余人次。为保证任免质量,常委会加强任前考查工作,对大部分拟任的司法人员依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任前公示,强化了对任免工作的社会监督。

六、服务改革、发展、振兴,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加强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30年来,历届常委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紧密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和辽宁改革、发展、振兴的实际需要,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推动人大工作和建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的要求。

加强思想建设,进一步明确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历届常委会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自觉性。3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常委会围绕改革开放、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等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历次党代会文件、中央历次全会文件和省委历次重要会议精神,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和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为确保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高依法履职水平,每届常委会都认真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系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人大工作的基本法律,确保每个组成人员都成为人大工作专家。

加强组织建设,适应人大工作发展的要求。30年来,历届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各项职权,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1980年1月,辽宁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在这前后,我省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相继设立常委会,使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一地方政权建设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举措在我省得到落实,健全了地方人大的组织体系。省人大常委会的建立,使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了常设机构,使省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得到了加强,为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组织保证。为适常委会工作的要求,完善了组织机构。一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使常委会工作经常化。二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1980年建立时的59人增加到现在的65人,专职委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更加合理,有力地保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三是1990年3月,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农村经济、教科文卫、民族侨务外事5个专门委员会,1995年3月,又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完善和健全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2000年2月,根据立法法规定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员会,为立法案的统一审议、立法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条件。专门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了人大的工作。四是健全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常委会先后设立办公厅、研究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6个机构。由于常委会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加强,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

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30年来,历届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严谨扎实、创新务实的工作作风。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和立法过程中的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实际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监督工作中,常委会抓住涉及全省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为强化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重点报告事先都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在代表工作中,常委会建立健全了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来访接待制度。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机构还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尤其是近年来,围绕全省工作中心,先后就改革开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农村经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业再就业、加强“软环境”建设以及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民族、侨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换届选举,人大工作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了一批调查报告。这些调查报告总结了经验,有的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了帮助,有的为常委会依法审议各项议案提供了依据,有的提出了发挥人大作用的意见,推动了人大工作和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的制度保证。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大事来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运用立法的形式,加强了制度建设,完善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建立以来共制定了有关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19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其职能和工作需要也分别制定了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各办事机构也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

30年来历届常委会工作实践证明,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把这一根本原则切实贯彻到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各项工作中去。总结30年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条:

第一,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30年来,历届常委会在依法履职的各项工作中都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省委中心任务确定工作重点,及时将省委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对“一府两院”工作的依法监督,保障省委决策的贯彻落实。常委会严格坚持重大事项事前向省委报告、取得省委原则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制度,并形成和不断完善了重点工作及时向省委主要领导汇报、依靠省委的领导和支持有效推进的机制。省委大力支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每年都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给人大工作出题目,将重要监督意见纳入省委决策,对重要建议提出落实意见,充分发挥了人大工作的全局性作用。实践证明,只有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在人大工作中自觉坚持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努力使人大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成为实现党依法执政的过程,成为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成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履职统一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保证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注重从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谋划工作,紧扣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和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履行职责,为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人大各项职能都是法定的,必须依法履行,同时又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积极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人大各项工作事关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着眼长远,同时又必须着力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解决。常委会各项职能的履行只有紧贴全省工作中心,与省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同步展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才能把工作抓到点子上,力气使到关键处,使人大工作取得最大实效。

第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30年来,历届常委会不断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强化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监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都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扩大公众参与度,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人大常委会受人民重托,为人民掌权,必须紧紧依靠全体人大代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的各项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才能始终保持人民民主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才能保证人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反映、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原则。30年来,历届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中都能够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常委会始终把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有效开展工作作为重要目标。坚持既依法加强监督,又积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把着力点放在促进重点问题的解决、推进共同目标的实现上。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只有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达到人大监督的目的;也才能通过省级各国家机关的通力合作,带动全省上下形成全面振兴辽宁的强大合力和一心一意谋发展、万众一心促振兴的浓厚氛围。

第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强大动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人大工作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在继承前届常委会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依法履职的各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性措施,推动我省人大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30年的工作历程就是不断创新、不断前进的历程,辽宁人大的所有工作成绩也是不断创新的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又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势不断加以完善;人大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又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改进。我们只有增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烈责任感,在坚持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人大行使职权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第六,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30年来,历届常委会都能够紧密结合依法履职的实际,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必须以政治思想建设为根本,引导全体组成人员根据常委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加强学习,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以组织建设为保证,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充实健全组织机构,建设朝气蓬勃、勤勉尽职的人大干部队伍;必须以作风建设为重点,坚持各项工作调研先行,努力拓展了解民意的途径,使常委会真正成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必须以制度建设为载体,不断完善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效贯彻。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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