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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正确方向 不断推进自治区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9年12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工作大局,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推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立法工作

回顾自治区地方立法走过的历程,地方立法从无到有,立法领域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程序日臻完善、质量不断提高,可以说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前进中不断完善的过程。从1980年到2009年7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489件,现行有效的法规312件。这些法规涵盖了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加强自治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自治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经济立法,在现行有效的法规中,经济方面的法规超过50%。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有关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围绕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区资源和环境的实际,制定了有关保护耕地、森林、草原、矿产和水资源方面的法规。围绕巩固农牧业基础地位、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制定了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动物防疫、种子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法规。

(二)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常委会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统筹兼顾并逐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制定社会领域方面的法规28件,占这一时期立法总数的51.8%。立足于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有关民办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法规。从维护公民权利、保护弱势群体出发,制定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有关药品管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法规。

(三)积极推进民族立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十分重视体现民族地区特点,维护少数民族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各项要求,无论是涉及政治、经济建设方面的,还是涉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都努力把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权益,体现民族地区特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常委会还制定了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批准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有关清真食品、民族教育、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法规。指导和支持三个自治旗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积极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996年、199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继批准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3个自治条例,这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大进展。截至2009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批准3个自治旗的单行条例27件,内容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城镇规划、旅游开发等方面。

(四)加强民主政治立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常委会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加强民主政治立法,制定有关人大议事规则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经济监督、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代表工作、议事规则、选举任免等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规,进一步推进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制定、批准有关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预防职务犯罪、规范检察机关工作等方面的法规。

逐步完善立法工作思路。地方立法的进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适应不同时期工作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了立法工作思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适应这一重大转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加强立法工作,调整和规范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立法工作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针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片面追求数量、重复立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八届常委会提出要在保证立法进度的同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贯彻十五大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九届常委会提出,地方立法要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坚持法制统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十届以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经济社会领域立法,在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常委会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要扩大立法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注重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要突出特色和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

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一是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实行立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保证立法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二是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修改机制,坚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建立了立法协调机制。三是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实行了统一审议制度,建立了有关制定法规技术规范、立法听证、加强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协调工作等制度。四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民意,实行了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了立法咨询顾问制度。五是坚持立改废并重。常委会把修改法规与制定法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注意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现行有效的法规,先后开展了6次专项法规清理,保证了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一致,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监督工作

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监督工作经历了从起步摸索、探索创新到活跃发展、规范推进的过程。监督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方式不断创新,实效不断增强,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逐步完善监督工作思路和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随着人大监督实践的发展,到八届、九届,常委会提出监督工作要坚持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人大监督与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在促进解决问题、取得实际成效上下工夫。到十届形成了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突出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按照这一思路,十一届常委会继续把抓重点、求实效作为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要抓住关键问题、加强跟踪监督,推动解决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不断规范监督工作,制定有关经济监督、预算审查、错案追究、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的法规,作出有关监督工作的决议,出台有关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有关制度,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适应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常委会逐步加强了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一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始于六届,七届常委会两次作出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进行执法检查的决定,推动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广泛开展。从八届开始,执法检查成为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最重要、最经常的方式,截至2009年7月,共听取了64项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推动法律法规在自治区的正确有效实施,一些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执法检查依法得到解决。如2000年,常委会通过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整顿建筑市场,促使有关部门拆除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豆腐渣工程”。执法检查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规范。1994年,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执法检查条例,2004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2009年,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规定,同时废止了执法检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二是加强司法监督。顺应人民群众反对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常委会加大了司法监督的力度。在1995、1996两年间,常委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司法调查,对司法机关办案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督促全区公检法机关解决了100多件批捕、免诉、审判不当,久拖不决的案件以及错案。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常委会坚持正确处理人大依法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坚持依法监督、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后监督的原则。总结司法监督工作经验,1998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督促司法机关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从1979年到2009年7月,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42个,这些报告涉及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于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工作逐步规范化,形成了审议前加强调查研究,审议后发出审议意见,“一府两院”限期反馈整改情况的有效做法。常委会计划、预算监督工作逐步加强,七届以来,常委会坚持在第三季度听取审议政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1989年开始在人大会议前听取政府当年计划、预算安排情况的汇报。从1996年开始,常委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同时听取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2000年,财经委员会增设计划预算审查处,从组织机构上强化了监督职能。同年10月,常委会制定了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从2001年开始,常委会着手开展部门预算审查工作,审查范围逐年扩大。从2004年开始,常委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财经专家组,协助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计划预算监督工作。2008年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对8个重点部门的决算进行了初审,为常委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奠定基础。

三、重大事项决定

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30年来,常委会围绕自治区党委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截至2009年7月,作出决议、决定184项。

(一)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常委会把与自治区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通过行使决定权,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议、在自治区“一府两院”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30年来,常委会就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先后作出9项决议,推动了自治区普法工作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讨论决定有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各个时期的工作中心,及时讨论决定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一些部门和地区统计数据不实的状况,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和统计监督的决议。为保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恶化,常委会作出有关加强草原法、土地法执法、种草植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议。

(三)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常委会针对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为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整顿经济秩序、推动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常委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有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加强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等大要案件、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先后4次作出关于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常委会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发展出发,认真研究决定有关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事项。常委会先后6次作出有关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决定,为加强机关建设、强化服务职能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保障监督事项的落实,常委会作出关于监督事项实行责任制的决议。

四、代表工作

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服务保障水平。

(一)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基础。多年来,常委会不断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着力增强代表活动实效。按照代表法和中央[2005]9号文件的要求,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集中视察。每年人代会前,常委会都要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供素材。二是专题调研。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几年来,代表们就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促进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民族教育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大量建设性的意见。

(二)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高建议办理满意率。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方式。30年来,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33件,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10293件。这些都已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代表。常委会把建议落实程度作为衡量办理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不断加大议案、建议督办力度。一是建立集中交办代表建议制度。每年人代会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联合召开建议交办会,部署办理工作。二是对代表建议办理进行专题视察、对重点建议进行重点督办。从八届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邀请提出建议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基层人大代表参加,促进建议的落实。通过办理代表建议,督促解决了一批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解决了贫困地区饮水难和农机购置、畜牧业良种补贴问题,提高了牛奶收购价,加大了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基层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投入。

(三)拓宽渠道,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一是建立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2001年,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对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提出明确要求。二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从九届开始,常委会开始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议题的审议,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到十一届,每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数增加到13名。三是吸收代表参加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重要工作。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每次执法检查,至少吸收一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通过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书面征求代表对法规案的意见等形式,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四)健全制度,推进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规范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常委会逐步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制定了有关联系代表,建议、议案办理的法规,制定、修改了实施代表法办法。2005年,中央9号文件出台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9号文件,在工作层面上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提高服务工作水平,保障和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一是加强代表培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集中学习、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形式不断加大代表培训力度。逐步改进培训方式,采取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学习等形式,增强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通过寄送常委会公报、订阅报刊、召开政情通报会等方式,为代表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常委会工作情况创造条件。为我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集议案和建议素材是我区开创的一项工作。从1989年起,常委会每年都要在全国人代会召开之前,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征集素材,汇编成册,供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时参考。三是加强代表工作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从组织机构上为代表工作提供了保障。为保障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常委会三次修改自治区实施代表法办法,将自治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2400元,并对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基层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困难的问题。

五、加强联系指导职能,推动全区人大工作深入发展

联系指导全区人大工作是常委会的重要职责。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联系指导职能,着力推动全区各级人大形成合力,促进全区人大工作深入发展。

(一)不断总结人大工作经验。常委会把总结经验作为提高全区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方法,注重从工作思路、总体要求上提出指导意见。1986年,首次召开了全区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印发了会议纪要。1995年,组织部分组成人员赴外省考察和学习人大工作经验,向自治区党委提交了考察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全区人大工作的意见,推动了全区人大工作的发展。30年来,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加强信息、宣传等工作,不断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研究地方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增强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二)依法做好各级人大换届选举组织指导工作。指导旗县级以下人大换届选举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30年来,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换届选举的指导原则和工作要求,依法履行组织指导职责,共指导了11次旗县、乡镇苏木换届选举工作。研究解决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问题,就优化代表结构、分配代表名额、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改善组成人员结构、配备苏木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自治区党委的重视。2007年,常委会针对全区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与全国不衔接的问题提出建议,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依法调整了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

(三)有针对性地指导全区各级人大工作。常委会加强对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指导。1980年,针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对如何开展工作还不熟悉的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部分市和旗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研究。1995、1996年常委会指导部分旗县(市区)开展人大代表评议。2007、2008年,围绕各级人大贯彻落实中央〔2005〕9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决定精神情况、各级人大加强自身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促进解决人大工作发展中的突出问题。2008年,针对盟级人大组织不健全的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三个盟工委的意见。30年来,通过吸收盟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就加强盟工委、旗县、苏木乡镇人大工作和人大信息、宣传工作提出明确指导意见,指导和推动全区各级人大工作。

(四)加强人大干部培训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培训作为指导全区人大工作、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方式,结合人大工作发展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986年,首次举办了人大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班。十届以来,坚持每年举办全区人大主任培训班。30年来,常委会适应工作发展要求,举办了盟市和旗县负责人、苏木乡镇人大主席、信息工作人员、人大财经干部等培训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人大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分级负责、上下配合的干部培训工作格局。

(五)协调解决基层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自治区党委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解决基层人大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自治区党委的支持下,为部分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了专项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明确和提高了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基层人大机关人员短缺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逐步得到解决。

六、加强自身建设,为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机关队伍建设,自身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维护、主动接受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制度。常委会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五届常委会设立之初,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就组织组成人员进行学习。1990年,七届常委会首次举办了组成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此后,在每届届初,常委会都组织组成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联系人大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学习制度,形成了组成人员初任学习培训制度、专题讲座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厅级干部理论学习组学习制度。

(二)加强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改善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化程度,优化年龄、知识结构。健全常委会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了党组议事制度。注意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作用,从八届开始实行了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各工作委员会制度,九届开始实行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把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转变工作作风的重点来抓,八届常委会制定了组成人员守则及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规定,规范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2003年,制定了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建立了民主公开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制度建设。历届常委会把制度建设作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逐步完善会议制度、机关工作制度和履行职责的方式、程序。从六届开始,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有关人大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立法、监督等制度和法规,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十一届常委会集中修订完善了八个方面32项制度,包括常委会领导决策、组成人员履职、会议服务、政务运行、机关学习、人事管理、党建工作以及后勤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常委会和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机关建设。逐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常委会机关最初只有5个厅级机构、59名工作人员。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两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厅、研究室和8个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272名,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逐步增加,为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提供了组织保障。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促进干部加强政策理论、法律、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政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通过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学习培训、竞争上岗等方式,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干部活力。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总结30年来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和方式,通过人大的各项工作,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保障中央大政方针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发挥人大应有的作用。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作用。四是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使人大工作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举措中不断开创新局面。

回顾30年的工作,我们也看到,同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同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常委会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从工作实践的角度讲,当前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作用,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营造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深刻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做好。

第二,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提出的新的执政理念。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人大工作创新的关键环节,也是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前提。要抓住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推动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三,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工作、发挥人大作用的关键所在。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切实履行好人大各项职能。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工作要在抓重点、求实效上下工夫,切实督促解决“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抓住主要问题,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以密切联系群众为核心的民主公开的人大工作机制,把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作为人大工作的必经环节,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

第四,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履职能力是做好人大工作、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要从人大工作特点出发,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学习,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要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积极探索人大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拓宽人大工作的渠道,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望。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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