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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民主法治新优势的坚实步伐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30年回眸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东省首届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26日由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争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环境新优势,为保障和促进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省人大常委会30年,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能、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民主法治环境发挥重要作用的30年

—— 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为广东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30年来,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紧紧围绕我省工作的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紧制定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规,努力使立法工作同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相适应,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1979年12月至2009年9月,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总数558件(其中省人大制定7件),其中,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和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319件,批准较大市的法规224件,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5件;现行有效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44件。在促进经济建设的立法方面,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涉及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商品交易和技术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电子政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等一大批经济类法规。在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方面,突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围绕促进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了涉及企业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食品安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爱国卫生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道路交通安全、物业管理服务、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行业协会等社会类法规。

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广东地方特色。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在法定权限内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有上位法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没有上位法的,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制定先行性、创制性法规。二是坚持立法为民,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立法中科学合理配置公权,依法保障私权,在保证公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时,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实现权利的保障。重视统筹兼顾不同利益诉求,发挥立法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的作用。三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所有法规草案都通过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专业性强的法规,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建立立法顾问制度,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四是坚持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水平。2001年2月,根据立法法,制定了我省的立法条例,规定了立法工作的二审制;2007年,进一步完善立法审议机制,将法规案的审议程序由二审制改为三审制,并在全国较早建立法规草案指引制度,提高审议质量;制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保障了立法工作有序、规范和提升。

—— 积极行使监督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综合运用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督办代表议案、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实施个案监督等监督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一是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开展监督,加强计划预算监督。每年都听取和审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等报告,督促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近年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决算和第一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保障社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二是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监督。连续多年对省委部署的“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推动各项惠民措施的落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和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减负、纠正农村“三乱”工作情况,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完成,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病难、住房难问题,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面对“非典”疫情,及时听取“非典”防治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实施情况,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职能部门改进工作。从1996年起,对东莞虎门沙角电厂群污染问题连续跟踪监督10年,最终促成虎门沙角电厂群脱硫工程于2006年底全部建成运行,使珠三角地区每年减少10万吨以上的二氧化硫污染,深受广大群众好评。饮用水安全和水污染防治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省八届、九届、十届和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对全省水污染防治、饮用水质水源的保护开展执法检查,并与视察督办“十项民心工程”相结合,对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治污保洁工程”污水处理工作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督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水安全,让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三是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加快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专项工作报告、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和支持各级审判机关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听取和审议关于完善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审判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听取和审议公安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规定的情况,督促集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案件,使公安、检察机关当年实现零超期。听取和审议关于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我省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省人大常委会从本省实际出发,就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国计民生、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作出决议、决定。30年来共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约200项。2000年,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规保障和操作规范。在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时,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处理好党委决策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关系。党委交给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人大认真审议好、决定好,把党委的决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动员全体人民共同遵守和执行,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党委也没有交办、而人大认为是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也事先报经党委同意。二是注意把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与政府的行政职权区分开来,各司其职,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独立负责地决定和处理。

—— 依法行使选举和人事任免权,加强我省地方政权建设。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工作方针,在省委的领导下,主持或指导我省各级人大顺利完成历次换届选举;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了一大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障了地方国家机关的依法换届和正常运转,保障了人民选举权利的行使。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实行了对拟任命干部进行任命前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制度以及颁发任命书制度等,强化“一府两院”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二、省人大常委会30年,是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扎实推进广东依法治省进程的30年

作为全国较早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省份之一,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不渝地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运用好人大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坚持把推进依法治省作为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积极行使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全力推进依法治省,促成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广东模式”。1993年5月,省第七次党代会贯彻落实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强调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廉政监督三个机制”,正式作出依法治省的决策。1995年以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督促和各有关方面的努力下,全省各级“一府两院”先后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有力促进我省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办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依法治省中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用的决议。1999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协助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提出率先建立文明法治环境的目标任务。经过实践与探索,我省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一府两院”发挥执法主体作用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并明确依法治省(市、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大常委会。200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协助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专门研究部署和推动依法治省工作。2008年上半年,按照省委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以“人大如何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主题的调研活动,在调研和总结多年来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做好本届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提出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做到“立法要正、执法要严、司法要公、违法要究、普法要广”,并研究起草了关于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若干意见,省委以8号文件下发各级各地执行。这个文件明确了新形势下我省创造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指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省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发挥人大的职能优势,推进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基本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和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200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任务,以增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为着力点,加强对依法治省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快法治广东建设,为广东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三、省人大常委会30年,是伴随广东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勇于开拓创新的30年

广东人大30年来的历程、成就和发展,与广东改革开放30年来的伟大实践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30年来,中央对广东一直高度重视,寄予厚望。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标志着广东开始踏上中国改革开放第一块经济特区试验田的破冰之旅。1992年春,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殷切期望广东抓住机遇、加快发展;2000年春,江泽民在广东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广东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2003年春,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要求广东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发挥排头兵作用。30年来,广东人民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以“杀开一条血路”的气魄和勇气,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伴随广东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实践,广东人大工作在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中前进,在开拓创新的实践中探索。无论是立法、监督,还是代表工作,广东人大都印证了破茧而出的“广东现象”和改革决心。

在立法工作方面,30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从“摸着石头过河”,到积极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进行了大量先行性、试验性的立法。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558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的决定、决议中,先行性、试验性和自主性的有240件,占总数的43%。1993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视察广东,对广东人大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寄予厚望:“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广东可以成为立法工作试验田,先行一步。”1999年2月2日,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全国较早将“立法公开化”写入法规。当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地方人大立法听证会,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听证,标志着广东人大立法工作较早向民众敞开大门。接着,在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安全、物业管理服务等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都分别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从此,广东的立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向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大踏步迈进,制定了大量适应我省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进入21世纪后,广东加快了立法“先行一步”的步伐:2001年初,制定了全国第一个由省级人大通过的预算监督法规——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02年出台的电子交易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2004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立法;2005年出台的政务公开条例,是国内较早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的法规;2005年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在全国较早地建立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制度;2007年修订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等等。

在监督工作方面,广东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第一个引人注目的刚性监督,是1987年对群众举报反映省外经贸主任徐某违法乱纪的问题,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决定撤销其职务的监督案。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和尝试了多种监督的形式和方式。1989年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及时规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日益活跃的监督工作。随后,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在1994年、1996年、1997年先后出台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评议工作规定和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初制定的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要求政府预算草案要列到“款”级科目,重要的列至“项”级,改变以往“内行人看不清,外行人看不懂”现象。30年来,在敢于运用包括质询在内的法定刚性监督形式方面,我省人大更是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如1994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国土厅的质询引人瞩目。当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应于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省国土厅对个别条款有不同意见,在同年8月两次向省内下属国土局发出“传真电报”和“紧急通知”,致使条例未能如期实施。11月10日,2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对省国土厅提出质询案,认为其做法严重违法。在常委会的质询监督下,省国土厅立即下发了关于撤销我厅两份电报的通知。又如在2000年1月召开的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佛山代表团25名代表对省环保局提出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这次质询案最引人注目的焦点在于,省环保局负责人在该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经到会代表表决为“不满意”的结果。而随后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再次作情况说明,又出现了令代表们更加不满的情形。人大代表对质询的答复表示不满意,甚至意见比较尖锐和激烈,最后表决为“满意”5票、“不满意”23票,答复没有得到通过。正是因为对出面答复代表的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表现很不满意,有的代表甚至建议撤销其职务,这在人大会议的历史上实属罕见。

在代表工作方面,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和拓宽代表履行职责的渠道,先后创新和建立了法规草案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常委会领导约见代表、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调研,举办“代表活动日”和“代表热线”等活动,探索“专业性代表小组”活动和建立重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等等,推动代表工作的创新发展和代表作用的更好发挥。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创新是“直通快车”的建立和推出。1998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陈妙珍发言时提到“牛墟事件”(1994年5月,揭东县新亨镇硕联村的牛墟经联社主任等人以低价“分配”铺地以谋私利,引起村民群众强烈不满,陈妙珍为民代言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时任省委书记李长春高度重视,要求给人大代表开一个直通快车,直接把代表的重要意见,反映到同级党政的主要负责同志。1998年4月,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快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的意见,开通了代表反映民意和快速办理代表重要建议的“直通快车”,进一步推动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此外,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方面,改进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在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除了继续组织代表列席分组审议之外,还分别召开列席的人大代表和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座谈会,专门听取他们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专刊印发简报。这个改进,更加有利于发挥代表的作用,效果很好,得到人大代表的广泛称赞。

四、省人大常委会30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创造了宝贵财富的30年

省人大常委会30来的实践,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创造和积累了弥足珍惜的宝贵财富。最基本的就是,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各项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不断取得新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八个必须”:

第一,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大局意识,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在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工作中,把握正确的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了省委的各项正确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从我们党执政兴国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高度,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广东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广东实际,选择现阶段急需解决并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重点,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人大工作全局、谋划人大工作发展,紧紧围绕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目标,在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推动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注重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确保人大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人大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分工负责制。人大的权力是集体来行使、集体来作决定的,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人大权力直接来源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在国家机关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历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准确把握人大工作运作特点,在工作中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处理好人大与人民的关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作为党领导下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充分运用人大的职能和特点,在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意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注重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实际行动代表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权益。

第五,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促进各个国家机关协调有序、廉洁高效地运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虽然履行不同的职责,行使不同的权力,相互分工不同,但都是在党领导下以执政为民为宗旨的国家政权机关。人大对“一府两院”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省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善于了解社情和把握民意,积极主动向“一府两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帮助“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使整个国家机关充满活力、协调有序、廉洁高效地运转,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六,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人大代表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只有保证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职权,人大才不会脱离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把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常委会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了一大批旨在着力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改进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加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加强代表培训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为常委会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条件。

第七,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和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工作的不断推进,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人大工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政治性、法律性强,要求高,难度大。历届省人大常委会一方面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常委会各项议事规则、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另一方面,主动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始终重视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加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加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加强宪法、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监督、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和选举人事任免四项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但这并不意味人大工作就不能创新、不需要创新,就可以固步自封。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创新是改革和发展的动力。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宪法和法律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规定总体上还比较原则,在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上,人大还有广阔的探索和创新空间。加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只有30年,一些具体制度还不成熟、还不定型。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会首先遇到许多其他地方人大没有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处理好依法办事和改革创新的关系,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在人大工作中保持广东改革开放初期“杀开一条血路”的气魄,勇于‘破茧而出’的改革精神和创新勇气,开拓思路、创新举措、改进方法,积极探索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地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

总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30年,既是广东改革开放30年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广东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30年。30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发展的光辉历程。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社会结构和公众的政治意识、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要求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今天,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要继续认真总结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继续勇于探索创新,把地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好,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广东努力争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环境新优势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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