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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 继往开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30年的发展与启示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80年1月17日,湖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30年来,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30年来我省人大工作的发展

(一)地方立法成就显著。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53件,除已经废止、失效的53件外,现行有效的300件,其中省本级178件,批准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22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不抵触”原则,统筹经济社会立法。特别是近些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努力实现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第一,推进立法民主,扩大公民参与。不断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先后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组织起草了行政执法条例等10多部法规草案。坚持完善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制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部法规草案,都通过湖北人大网站公布,重要的法规草案在湖北日报上全文公布,为公众了解立法工作和有序参与立法提供了便利。2008年常委会首次在武汉市江汉区、黄石市阳新县等9个县市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企业建立基层联系点,直接征求、听取基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实行立法听证制度,2003年10月、2006年4月和200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就合同监督条例(草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和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草案)的有关内容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的意见为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创新立法形式,提高立法质量。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表决之前,先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争议较大的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未获通过,“暂扣物品”规定从该条例草案中删除。会议紧接着对该条例草案进行表决,并以高票通过。同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确认七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了分项表决,否决了争议较大的“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核发”一项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关于确认省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某一条款实行单项表决或多项内容实行分项表决,这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是一项创新。2007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已经施行、与公众关系较为密切的合同监督条例、旅游条例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进行了质量评估,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发现条例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第三,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去年6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我省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省人大各专(工)委、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清理方案相继启动法规清理工作,共对166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有关方面建议修改64件,建议废止3件;同时,还清理决定决议40件,其中建议停止使用24件。目前,已分步进入法定修改、废止程序。

(二)监督职能不断强化。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有力推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实践中,省人大常委会注重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议题的选择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密切联系湖北的实际,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议题。省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508个。先后对85件法律、法规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0年省人大信访工作机构成立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2,642件(人)次。1998年4月开始实行“主任接待日”制度,10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共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272批次。监督法实施以前,先后6次共对29名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1次对1个省政府组成部门进行工作评议。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采取专题报告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规定上来,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完善相关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在及时制定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具体措施的同时,抓紧清理原有的涉及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06年12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7年2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废止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2007年3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废止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该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监督法作了必要的细化,其中不乏创新之处,例如:明确监督对象(包括垂直部门等)、确认工作评议、正视具体案件、量化需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预算部分调整的幅度、补充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规定法律责任等等。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实现了制度上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对接。

(三)决策机制逐步完善。为了保障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1999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有关重大事项共作出决议、决定154项(不含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人大常委会、“两院”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的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人事任免决定),2009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其中的24项。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一是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如针对我省洪涝灾害频繁、严重,防汛任务艰巨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7月、1983年7月、1991年8月、1996年7月、1998年9月、2003年3月和5月先后7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抗洪救灾工作报告,分别作出7个有关抗洪救灾的决议,对我省抗洪救灾、生产自救和加强水利设施建设起到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二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且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行使决定权。常委会就减轻农民负担、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防止家庭暴力、反腐倡廉、文物保护、水资源环境保护、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方面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三是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之后,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

(四)任免工作有序进行。为规范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1984年3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4年、2003年、2006年先后三次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正。2009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该法规对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任免议案报送时间、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到会介绍拟任人选情况、拟任人员作拟任职发言、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方式、对任命人员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先后任免和批准任免了5237人次,接受辞职33人,撤销职务5人。

(五)代表工作明显改进。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做好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认真做好代表工作。2005年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了贯彻9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等5个配套的工作文件,就规范代表工作和代表行为,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工作条件。一是认真抓好代表培训工作。省十届人大任期内,常委会先后组织举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培训班3期,培训代表380余人。省十一届人大换届以来,常委会已举办省人大代表培训班6期,培训省人大代表620名。通过培训,增强了代表的代表意识,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二是重视代表议案处理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30年来,共处理代表议案106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14604件,并努力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建立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制度,加大了办理落实力度。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都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建立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邀请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回原选举单位联系代表和主任会议成员轮流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制度。四是为代表履行职权提供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通报情况,寄送有关资料,以便代表知情知政。按照2005年中央9号文件要求,2006年在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内增设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专门从事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工作。同时将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每人每年1000元增加至2000元,新增代表培训经费每人每届1000元。五是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典型。1992年、1997年、2006年三次对优秀省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和先进人大工作集体分别进行了表彰。

(六)自身建设日益加强。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发挥其整体功能的重要条件。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为重点,积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常委会始终坚持理论学习,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自1997年建立法律知识讲座制度以来,常委会共举办法制讲座53次,对于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二是积极探索,创新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议事规则,常委会制定并修订了议事规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办法。2009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了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履职保障、履职报告、表彰和通报等制度。三是改进作风,求真务实。常委会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提高了审议质量。同时撰写了一批有质量的调研报告,为省委提供了决策参考。四是积极推进组织建设。省人大现设立7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立了3个正厅级办事机构和2个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五是大力加强机关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不断深入,机关信息化建设逐步加强,工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总之,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的工作,年年有进步,届届有发展,在改进中加强,在规范中完善,在探索中前进,迈上了新台阶,取得了新成就。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人大工作同党的要求、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中有些工作方式和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改进和规范,监督实效也需要进一步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还做得不够,代表联系工作的方式和途径还需要不断探索;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和研究不够,乡镇人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人大的自身建设与其所承担的任务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主要经验和启示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有了新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总结常委会30年来的工作经验,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省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1992年、2001年、2005年、2009年四次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每次会议前后都出台了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或决定,提出了具体措施,推动了全省人大工作向前发展。如为了检查督促2005年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2007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部分市县对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检查报告,省委以《督办通报》的形式向全省各地转发。2009年10月底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组成人员的作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等等。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以及法规审议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工作、人事任免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为加强常委会党组织建设,在党员委员中成立了3个党支部,直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断增强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党的意图,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保证常委会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二)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只有认真贯彻好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中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等各项工作中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尽职不越权。同时,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加强人大行使职权程序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30年来,常委会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贯穿于行使职权的整个过程,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实行民主决策。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努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积极邀请公民参与立法和旁听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逐步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

(四)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行使各项职权,努力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发挥职能作用。常委会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入手,加强经济立法,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调控、保障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我省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国有企业改革、农民增收、“两圈一带”建设等这些重大问题入手,深入调研,认真审议,适时作出有关决议决定,督促政府组织人民群众推动实施。强化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为推动全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必须不断开拓创新。开拓创新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动力源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至今只有50多年,这个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人大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了一些成功做法并积累了经验,如对有争议的法规条款进行单项表决、多次举行立法听证、听取和审议监察部门关于对审计报告中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开创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今后,人大工作也必须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开拓创新,这样才能不负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0年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经验总结,更是今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牢牢把握的根本。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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