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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30年工作回眸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新中国人大制度建设的史册上,1979年7月1日,是一个值得珍藏的日子。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从此开启了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新篇章。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12月27日,江西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30年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常委会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紧密结合全省实际,依法开展地方立法活动,有力地保障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顺利进行。30年来(截止2009年9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9件,修改111件,废止56件,现行有效的153件;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7件,修改的49件,废止的9件,现行有效的58件。

(一)地方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和提高

30年来,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大致从1979年到1984年。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980年7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试行),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二是发展阶段。大致从1984年到1993年初。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我省地方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数量逐渐增多。1986年1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决定》,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开始拟定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有了新发展。

三是提高阶段。大致从1993年至今。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内容写进宪法,我国经济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也进入了全面提高阶段。遵循立法法的精神,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立法条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大步迈进。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通过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确立了地方性法规协调和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办法等制度,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科学。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战略思想的提出,常委会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注重和加强了社会领域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现了由注重数量和速度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由注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等重大转变,依法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加强经济立法,努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常委会紧扣发展这个主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1995年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这是我国较早对此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我省股份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之后,常委会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先后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森林资源转让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常委会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1994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是我国较早地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规,它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是我省走上依法兴教轨道的重要标志,推动了我省义务教育的发展。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保障村民自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较早地在地方立法中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欠薪者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权,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条例,以扩大就业为核心,重点就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促进就业和公平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倾力促进科学发展、绿色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省的宝贵财富,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不断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立法。为加强资源保护,省五届、六届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矿产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省七届、八届和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征收排污费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省九届、十届和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省八届、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分别是全国较早的 专门规范资源环境保护某一方面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活动的始终。一是加强立法的计划性。省八届、九届和十届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每年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年度立法计划。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历届常委会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2008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调整,使立法选项更具科学性、针对性。二是坚持立、改、废并举。重视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法规稳定和与时俱进。三是积极推进开门立法。从立法建议项目征集到每个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审议,都经历了征求多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深入基层调研、反复沟通协调等环节,特别是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和有争议的问题,更是反复协调论证,使制定的法规切实可行。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还在江西人大新闻网站建立了立法征求意见平台,进一步畅通了公民对立法的表达渠道。四是着力提高立法审议质量。为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切实保证统一审议的综合效能,各相关委员会都采取有效措施,提前介入,搞好衔接,形成合力,尽职尽责做好法规草案初审或统一审议工作。

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着力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30年来,常委会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依法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监督思路不断完善、方式不断创新、实效不断增强,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09年9月底,常委会共举行会议188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398次,先后对61件(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的还适时作出了决定决议。

(一)勇于实践探索,监督工作不断发展和进步

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一样,大致也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大致从1979年底至1989年初,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由探索走向逐步发展时期。常委会设立之初,没有现成的经验可遵循,行使监督职权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980年2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全省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0年计划安排的汇报,之后历届常委会都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加以坚持,并在内容和方式上不断探索、拓展。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988年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执法大检查的决定,之后历届常委会都把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每年都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二是发展阶段。大致从1989年初至2006年底,主要是探索、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形式。这一阶段,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的逐步深入,常委会监督工作呈现活跃发展的态势,除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外,在实践中还探索运用了一些新的监督形式,并逐步形成了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人大监督与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在促进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上下功夫的工作思路。1996年,常委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省交通厅工作进行评议。截止2006年底,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15个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了工作评议。2001年,常委会首次对省卫生厅厅长进行了述职评议。围绕维护司法公正,加大了司法(个案)监督力度,依法纠正了一些错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规范、完善阶段。大致从2006年下半年至今,主要是监督法出台后对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2006年8月,监督法颁布实施。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依法规范监督工作,制定了为贯彻实施监督法搞好服务的若干意见,修改了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废止了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评议工作条例和个案监督若干规定。对评议工作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述职评议,将工作评议融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2008年8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监督法办法,对监督法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操作性,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致力推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解决,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一是围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常委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重大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力求实效。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计划、预决算的重点内容、主要指标进行认真审查。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查监督,特别是对有法定增长幅度的支出和重点支出进一步加强了审查监督力度,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同时,积极建议和支持政府依法将139个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全部提交代表大会审查,开展了部门决算审签试点工作。推进了计划、预决算审查由程序性为主向程序性和实质性并重转变,使对计划、预决算的监督落到实处。同时,注重从宏观层面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自1996年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经济形势分析会制度,每年听取计划、财政等部门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和专家学者的分析意见,形成详实的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会议的影响和实效,常委会完善了经济形势分析会制度,将由省人大财经委主办提升为常委会举办,参会人员扩大到全体组成人员,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会介绍情况,为审查好计划、预决算并监督其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运行情况的监督,2008年,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为配合推进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的顺利实施,自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常委会坚持每年组织组成人员视察我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听取省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重点工程建设。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09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百家企业技术创新专题调研和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情况报告,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

二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抓好社会事业监督。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常委会在抓好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注重抓好社会事业监督,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即听取和审议了文化、宣传、教育、体育、卫生、市政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就义务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一些地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之后历届常委会都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实效。2003年5月,在抗击“非典”斗争的关键时刻,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及时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执法监督,督促落实防治“非典”各项措施,保障群众生命安全。2008年初,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威胁。3月,刚组成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首次会议上即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报告,组成人员对省政府抗冰救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搞好灾后重建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提出了意见建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还有计划地就扩大就业、劳动保障监察、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义务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社会建设和民生事项,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是围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认真做好有关“三农”工作监督。根据江西农业大省的实际,常委会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来抓。1980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抗洪救灾和开创农业生产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之后历届常委会都十分关注“三农”工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就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连续组织了3次执法检查。抓住农业执法中存在的向农民乱摊派、收购打白条、农民负担重、农业投入不足、越权批地、土地资产收益流失、农技推广机构不健全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检查。2004年以来,常委会就农村税费改革、农村土地流转、林权制度改革、移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绿色食品发展等事项,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促进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政策、加大强农惠农资金投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配套措施。从2008年起,常委会着力打造监督工作新品牌,开展了“赣鄱农产品质量安全行”系列活动,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努力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围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推进环境资源保护监督。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环境好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为保护好江西的青山绿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常委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1987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德兴等地环境现状及环保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德兴等地环境保护的决定。自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至今,连续四届常委会坚持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问题,一年一个主题,精心组织“环保赣江行”检查采访活动。针对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反复督促整改,推动了一批环境问题的解决。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走出一条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新路子。2008年,常委会着眼于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组织了鄱阳湖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题调研,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并与有关方面联合举办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文化建设”高峰论坛。

五是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强化司法监督。常委会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这一主题,每年从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案件中选择一些重点案件,交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报告结果。30年来,共依法处理申诉控告案件7318件,向有关司法机关交办的一些重要申诉案件,通过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依法得到了纠正,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7年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首次对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工作进行了评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通过听取和审议“四五普法”、加强基层“两院”组织建设、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法院执行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公安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执法调研,作出加强法制宣传的决议等,进一步加强了司法监督工作,推动了公检法司自身建设,促进了公正司法,维护了社会稳定。

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坚持把突出重点、取得实效作为最终目标,着力在四方面下功夫:一是认真制定监督计划,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在监督工作的总体安排上,注意突出重点,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监督议题,力求监督工作与省委中心工作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常委会坚持把搞好调查研究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对每项监督议题尽可能安排时间,组织组成人员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尤其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常委会积极改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在听取和审议之前,组织组成人员围绕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专项视察或调研,增强感性认识,使提出的审议意见建议有见地、有价值、有份量,能够真正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三是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注重对执法检查所提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努力使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推动“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过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加强了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要求“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四是正确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增强监督工作的协调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一方面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尽职尽责行使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在具体工作中,注意相互沟通,搞好协调,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结奋斗的和谐工作局面。

三、适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努力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30年来,常委会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紧紧围绕涉及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资源保护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463项,为促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此,1998年1月,中共江西省委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省委决定精神,1998年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三农”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常委会分别在1988年12月、1991年12月和1996年12月作出了关于搞好我省农业总体开发的决定、关于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二是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省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政府提交的事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及时作出批准的决议、决定,保证了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省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等五个决议、决定,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围绕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并先后就环境保护、饮用水安全、森林资源保护及林业生态建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四、依法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提供组织保障

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1979年12月至2009年9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选举产生7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负责人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021人(次),为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保证了组织保障。

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依法任免与依法监督相统一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完善规范人事任免工作。1982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明确了任免工作的方法、程序等,为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提供了保障。2001年制定了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建立了对拟任法官、检察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至今省法、检两院拟任人员共有285人(次)参加了考试。从2001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始,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工作,要求拟任人员到会与组成人员见面,表决通过后作表态性发言,并当场颁发任命书。与此同时,常委会人事任免的表决、公布方式也逐步改进,实现了从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到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的转变,任免情况及时在江西日报公布。

五、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常委会的基础工作。30年来,常委会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完善关于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认真组织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一是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帮助代表知情履职。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期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多是以视察形式进行。省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常委会注重了代表视察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执法检查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使代表视察活动有了新进展。之后历届常委会每年都组织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集中视察。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代表专题调研工作,每年组织代表就一个时期全省工作大局和工作重点进行一至两次专题调研,并注意把专题调研与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与推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视察和调研,使代表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深入审议各项议题,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打下基础,同时推动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建立了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他们对审议议题的意见。通过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活动,组织部分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和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将地方性法规发送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等方式,让代表了解和参与常委会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同时也对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积极性。常委会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推动政府工作、促进解决问题、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的重要工作来抓,从代表建议的交办、承办、督办三个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6年,常委会首次选择关于搬迁308铅冶炼厂的建议等7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工负责,进行重点督办。2008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等6件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通过督促检查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代表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动了代表履职积极性。

四是建立健全代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常委会根据代表履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代表培训机制和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通过有计划地组织新任代表培训和代表任期内培训,切实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举行政情通报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中心工作,使代表知情履职。1992年代表法颁布后,根据代表法的要求,建立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对口行业、领域代表,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了与代表联系。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从九届人大常委会始,先后制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保护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出台了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几点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促进了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注重抓好自身建设,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30年来,常委会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履职水平,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常委会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建立了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理论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组成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1998年以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带动下,建立了常委会法制讲座制度,结合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特点和新形势的要求,及时安排法律讲座和专题工作讲座,为组成人员行使职权提供帮助。

(二)加强组织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有力保障。30年来,在省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常委会在组织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努力,组织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经过历届的不断调整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既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适当比例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同志;既有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同志,又有经济、科技、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增强了常委会的整体效能,推动了常委会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二是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由设立初期的1个办公厅、3个办公室发展到现在的1个办公厅、6个专门委员会、3个工作委员会,行政编制由设立之初的60人,逐步充实发展到现在的154人,机构设置和职能不断健全。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动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委会从完善职能、适应需要出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相继制定了常委会工作条例、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通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决定,为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2008年,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中,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加强作风建设,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尊重每位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重大事情都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了民主团结、求真务实、和谐奋进的良好工作氛围。通过召开会议、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了与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制定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办法,增强了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一步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常委会30年的工作是一个在探索中前进,在开拓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的过程。30年的探索与实践,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始终保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政治观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省委决策和全省工作大局,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适时将省委有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省委报告常委会全面工作,及时请示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我省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人大工作首位。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人民群众求富裕、求公正、求安定的愿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目的,通过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抓好社会、文化等领域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督促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来谋划人大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努力使人大各项工作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认真分析研究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积极探索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新方法、新途径,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工作方式,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

四是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制定立法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时,注意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一府两院”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等各方面意见,把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使各项决策符合实际、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是必须坚持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准则。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无论是开展立法、实施监督、决定重大事项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决议,使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回顾总结常委会30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地感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常委会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省委的领导下,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为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富民兴赣、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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