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相继设立常委会。1979年12月,福建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30年来,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促进和保障福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依法治省进程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地方立法成效显著
福建省地方立法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起步。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1981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福州市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分别制定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和规章;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明确规定较大的市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厦门市依法享有涵盖全市范围的地方立法权。
从1979年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55件,修改93件,废止75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78件;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62件和76件,厦门市还制定经济特区法规54件。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中,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表现为三个方面内容:
(一)经济与环境立法。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在不断加快立法步伐和逐步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突出经济立法,促使地方立法工作基本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为了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还不断加强环境立法。
(二)社会与民生立法。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省人大常委会在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注意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进一步注重民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三)涉台、涉侨立法。福建与台湾地区一水之隔,闽台交往优势独特。同时,福建又是侨务大省,拥有1000多万海外侨胞、600多万归侨侨眷。涉台、涉侨立法是福建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至今共制定涉台专项法规10件、其他法规中涉台条款有60多条;制定涉侨专项法规6件。涉台、涉侨立法为发展两岸关系,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来闽投资和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领导,多次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分析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立法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立法机构不断健全,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常委会还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在立法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工作机制,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公布法规草案、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做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立法机构的不断健全,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一是注重立法制度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汇报、立法规划经省委批准等制度,自觉接受省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至今,先后6次规范我省立法活动。即,1984年出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1994年将其完善为规定;1998年出台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对立法程序作出相应规定;2001年制定了我省立法条例;2002年、2003年主任会议分别通过了“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听证办法”、“立法计划编制”等立法工作规范。
二是注重立法理念更新。立法理念作为立法工作指导性观念,体现了立法价值取向,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立法公平、正义、效率。30年来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基本实现了立法理念四个方面的转变。即从偏重管理审批向规范部门权力转变;从偏重市场准入条件设置向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转变;从突出经济立法向促进经济社会立法协调发展转变;从注重法的制定向法的立、改、废全面开展转变。
三是注重立法特色和创新立法。我省在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有20多件在全国较早进行的立法,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促进终身教育、闽台农业合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等立法。在地方性法规中还有许多具有突破性、创设性的规范,如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基本农田保护、征地补偿费分配、业委会法律地位等。这些都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是注重“立改废”并举。30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进程和形势发展变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新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先后7次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废止43件法规(不包括立新废旧),修改或删除33件法规中的52个条款。
二、监督工作扎实推进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监督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注意突出监督重点,认真选择监督议题;注意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把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推动自行整改和依法纠正、开展执法检查和修改完善法规等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汇报300多项,平均每年10余项。这些专项工作内容包括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事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坚持调研先行,摸清情况,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以实现人大批准的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为目的,加强对政府经济运行和管理的监督。每年6-9月份听取关于我省当年度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每年年底听取省政府关于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来年计划安排情况、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预算内投资执行和初步安排情况的汇报。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推进了“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将预算监督纳入规范化轨道。经过多年的实践,确立了以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为重点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即每年选取4-5份部门预算,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批复、上半年执行情况、至十月底的执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结果等有关情况,通过资料报送、汇总分析、听取汇报、座谈了解、组织调研等多种方式,实施持续监督。2003年以来初步审查了32份部门预算草案、23份部门决算报表,跟踪监督了43个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最常用的监督手段。30年来,根据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有选择地对18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多次组织检查,有的还采取省、市、县(区)人大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检查监督效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开展人大评议工作。这是地方人大曾经用过的一种监督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我省沿海一些乡镇人大组织代表首先开展对基层“七所八站”的评议,随后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评议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从1995至1998年连续四年对同级“一府两院”的11个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监督法颁行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已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制定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后又分别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使我省的备案审查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规章备案处。在建章立制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努力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从2001年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以来,到2009年5月,共备案审查了省政府、福州、厦门两市政府规章和厦门市经济特区法规152件,规范性文件98件。
(六)加强信访工作。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办公厅信访处,配备5名专职信访干部;2000年增设“人民来访接待室”,事业编制8人;2004年信访处升格为常委会信访局(副厅级)。199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群众制度、重要司法类信访问题协调会议制度、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受理群众信访约229500件/批,其中来信186300件,来访43200批86400人,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权依法行使
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根本性、长期性、普遍性的重大事项,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顺利进行。
(一)人代会审查批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决定。30年来历届省人大先后作出决议决定140多项,内容涉及以下方面:一是人代会审查批准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二是人代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长远规划和发展纲要。三是把省委决策按法定程序转化为省人大的决议决定。如2004年初省委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后,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议的议案,并获得通过;2007年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又审议通过《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并作出相应决议。
(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作出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设立“环卫工人节”等决议决定100多项。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后,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决议,依法治省工作成效明显,公民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范化、法制化。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先后普遍出台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运作程序,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科学和民主决策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法认真行使任免权。常委会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关系,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任免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32人,政府组成人员597人,审判人员1154人,检察人员1589人。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注意完善任免工作程序,于2002年出台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并先后两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正。常委会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一是请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介绍拟任人选考察推荐情况;二是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省政府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分别在会上作说明;三是将拟任人选的提请说明从最后一次全体会议提前到分组审议之前的全体会议上进行;四是被任命的厅级以上人员到会做供职发言;五是任命书由会后寄送改为现场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任免权时由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电子表决方式等。
四、代表工作不断改进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特别是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0号文件后,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我省代表工作上新水平。
(一)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30年来,历届省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建议一万多件。通过加大督办力度,坚持跟踪落实,努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实效。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办理工作,积极完善办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提高办理质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理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办理职责,每年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对办理结果进行“回头看”检查,常委会每年都听取“一府两院”办理情况报告。从2006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重点建议办理制度,即从众多代表建议中选择若干个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建议,作为重点建议重点督办,取得很好效果。
(二)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一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专门的代表工作机构——人事代表工作室。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在人事代表工作室内又增设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全省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代表工作机构。二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通过向代表发送有关信息材料、召开政情通报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使代表更多了解人大工作和政府与两院工作,有利于代表议政履职。三是加强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多年实践,目前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包括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为主要形式的人大代表学习培训新格局。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帮助下,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不断提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涌现出阮培金、陈慧珠等一批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议政履职的好代表。
(三)认真指导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实施了6次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指导了8次县级和9次乡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在选举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工作方式,各项选举均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实现了党委意图和人民意愿的统一。
(四)促进代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984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以及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等。常委会还先后建立了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代表和专业代表小组,以及开展代表“回家”活动、基层代表轮流接访群众等制度。这些法规和制度对于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同年11月,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闽发〔2005〕10号文件),连同2004年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成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发挥作用的重要动力,代表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五、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30年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加强思想建设。紧密联系人大工作实际,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以及举办读书班、培训班、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活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1999年、2005年、2008年先后开展了“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达到了学习提高、转变作风、推动工作的目的。
(二)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职,求真务实,努力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重要机关,成为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建立和落实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调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着力提高立法、监督、代表工作水平。
(三)加强组织建设。30年来,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一是年龄结构不断优化。组成人员平均年龄逐届降低(省六届至十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均年龄分别为62.4岁、60.7岁、59岁、56.9岁、56.3岁、54.5岁),有利于保持人大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知识和专业结构不断优化。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结构更趋合理,既有党政领导型人才,又有熟悉法律、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型人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三是专职比例有所提高。每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都超过50%,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有了很大发展。到目前为止,省人大设立法制、财经两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立11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即办公厅、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以及法制、内务司法、农业农村、财经、教科文卫、华侨(台胞)、环境与城建7个工作委员会,还有信访局。另设立5个事业单位,即人民接待室、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干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人民政坛杂志社。省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施了考试录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举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不断加强,机关较好地发挥了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
(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从人大工作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三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工作制度,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一是完善议事规则。1989年,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8年、1999年,省七届、九届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之后又于2005年、2007年分别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并建立了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完善表决制度。我省是较早使用电子表决器的省份之一。1989年11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任免案和其他议案,之后又于1995年、2004年更新完善了常委会会议电子表决系统。2005年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也开始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议案。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全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普及电子表决系统,2009年上半年实现了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电子表决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的目标。三是完善工作制度。省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完善了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和制度,促进了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也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了包括文秘会务、群众信访、人事老干、行政事务、外事接待、计算机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60多项制度,为机关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2005、2009年机关两次对相关工作制度作了修订完善,编印了机关各委办室局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汇编。
(五)注重完善履职保障。重视加强常委会及机关的基本建设,不断完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保障。常委会机关办公楼于1989年投入使用,常委会议事履职环境和机关办公条件明显改善。近年来大力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相继建成了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电子会议系统、电子表决系统、人大换届选举系统、代表综合信息系统、代表议案建议信息系统、法律法规综合查询系统,以及省市人大纵向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为提高议事效率和确保人大工作有序运转发挥了作用。
(六)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大力加强和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人大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近年来,人大新闻宣传队伍和宣传规模不断扩大。参加常委会会议报道的媒体由最初的3家增加到15家,参加省人代会报道的媒体由10多家发展为50多家。中央驻闽新闻单位也加强了对福建地方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人大新闻宣传的发稿数量不断增多,2008年各新闻媒体对省人大及常委会工作的报道发稿达到3480多篇(幅)。从1993年开始,省电台、省电视台对省人代会开幕式进行直播。2005年开始,福建日报开辟每月一期、每期半版的“人大之声”专栏,宣传我省市县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近年来,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些重大题材,组织媒体进行“地方人大工作巡礼”集中采访,推出了一批影响大、效果好的作品。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开展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有658件作品获奖。
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的历程,我们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有了更加深切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30年来,常委会自觉接受省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努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省进程,使人大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二,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使人大工作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30年来,常委会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努力使立法工作都能符合人民要求,使监督工作都能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使代表工作都能得到群众支持,使所作的决定决议都能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实践证明,人大工作的基础在于人大代表,人大工作的源泉在于人民群众。人大工作只有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
第三,必须坚持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使人大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为发展服务。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最重要的是牢记自身的根本任务,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己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30年来,常委会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地推进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通过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智慧与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人大工作应当积极融入发展大局,又必须从自身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特点出发,找准为中心服务的结合点,在履职中体现作为,在尽责中服务全局。
第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人大制度的特点与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常委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尊重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使大家在参与常委会决策过程中,都能畅所欲言,充分反映群众的诉求,表达群众的心声,使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尽可能符合客观实际,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又在民主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通过充分协商讨论,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再依法进行表决。实践证明,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也是人大常委会全部活动的重要特点和根本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五,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使人大工作更加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使人大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上人大制度确立时间不长,一些具体制度还不成熟,许多工作需要探索和创新。常委会立足国情省情,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稳步推进人大工作。同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认真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探索监督工作增强实效的实现形式,探索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制度,探索加强自身建设的重点环节,探索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运行机制,并取得初步成效,开创了地方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事实表明,人大工作的实践发展没有止境,开拓创新也没有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