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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负人民重托 履行法定职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30年工作综述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9年12月31日,安徽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从1980年7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到2009年10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490件。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贯彻党的主张与实现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立法程序日趋规范,立法步伐逐步加快,法规质量不断提高。

总的来看,我省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党的十四大召开,立法工作逐步推进,有力推动了改革开放,同时依法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为;第二阶段,从党的十四大到十六大的10年,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重加强了经济立法,其中八届、九届经济立法分别占立法总数的52.7%和54.7%;第三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到现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抓好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快社会领域立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490件法规的制定,对我省各个方面改革的起步、深化、攻坚,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在30年的立法实践中,我们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探索和积累了一些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制定适应改革开放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常委会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现实需要,精心选择立法项目,使制定的法规能够充分反映实践经验和成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安徽是农业大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农村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实际,自1981年7月制定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到2009年6月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9年共制定涉农法规50余件,规范了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巩固了农村改革成果,推动了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从2000年起,我省在全国率先试行税费改革试点。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常委会于2003年制定了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对“一事一议”作出规范,设置了违反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这部法规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农民负担反弹,确保了税费改革成果。我省税费改革试点能够取得成功经验并推向全国,这部法规起了积极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常委会还注意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的关系,对现有法规中不适应改革和现实生活需要的及时作出修改,并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工作。

第二,坚持立法为民宗旨和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常委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发挥法规调整、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促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得到解决。一是注意规范、限制和监督公权。如2002年通过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从预防职责、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医患纠纷、非学历培训等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了更广泛的法律保障,其中一条新规定意义尤为特殊: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予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燃气管理条例规范了燃气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收费、轻服务问题。劳动合同条例对解决拖欠工资和中止合同的补偿问题进行了规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力求从法规制度上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制定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是库区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在法规草案初审后,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机构先后召开数十次协调会、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国家关于库区移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和扶贫方面的政策法规,并注意借鉴外省库区移民立法经验,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从本省实际出发作出了既符合库区人民利益、又综合考虑有关部门意见的规定,从而使该法规顺利通过,并且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该法规的通过和实施,对促进库区人民脱贫致富、实现我省扶贫攻坚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常委会始终坚持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注重立法的自主性和先行性,努力使制定的法规务实、管用、好操作。在确定法规调整对象和内容时,坚持求真务实,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作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不够成熟,需要规定的先作原则规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暂不作规定。在确定法规体例时,不片面追求完整,只要能解决问题,有几条就搞几条。如2002年制定的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不分章节,仅有12条,既简明、有针对性,又便于操作。正是始终秉承“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理念,30年来,常委会制定了一大批有影响、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制度设定、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所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学校、医疗机构应对消费者履行的义务;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禁止垄断性行业的福利性消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拓展了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确立了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第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30年来,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进行了持之以恒而富有成效的探索。一是实行“开门立法”。1998年,常委会首次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征求意见,以后逐步形成了制度,成为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2000年后开始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一审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一次论证会,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求证,最后增加了7条侧重于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促进了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条例吸收公众提出的修改建议就达9条之多。二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前伸后延”工作机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前伸到法规起草阶段,起草单位的工作后延到常委会审议阶段,加强了立法工作的沟通、衔接,促进了立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三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优先将代表议案列入立法计划,邀请代表参加法规案审议。2005年4月通过的关于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就源于代表在年初人代会上提出的立法议案。决定的迅速出台,堪称我省立法史上重视代表立法议案的典范。四是建立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1996年建立了立法咨询制度,1998年成立了立法咨询委员会。2006年,制定了关于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办法,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首批聘请45名专家学者和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为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常委会还重视发挥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作用,重要的法规草案均书面征求意见。五是加强立法宣传。注重法规草案审议过程的报道,加大法规通过后的宣传力度,准确宣传立法的目的、意义和法规主要内容,为法规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规范监督行为、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30年来,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50多项,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80多次,进行工作评议、质询14次。

第一,坚持完善制度,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在监督法出台前,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监督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等。特别是2003年6月,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全国率先确立了审议意见书制度,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办审议意见,常委会负责同志约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就审议意见的落实交换意见,“一府两院”定期反馈并在年终汇总报告办理情况,这一制度贯彻了集体监督原则,规范了自身监督行为,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将常委会审议意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监督法出台后,及时修改了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废止了评议工作条例、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第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关键。在30年的监督实践中,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全省工作大局、代表审议意见以及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确定监督工作内容,抓住关键问题,积极行使监督职权。一是高度关注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围绕大事开展监督。特别是近年来,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涉及全民创业、工业强省、新农村建设、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以及建设和谐安徽、生态安徽等各个方面,都是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挑战,常委会切实加强对“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了对经济运行的分析研究,听取和审议了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金融业发展情况两个报告,提出了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部署,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全年目标顺利实现的要求。二是针对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开展监督。如在促进“三农”工作中,连续四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促进有关部门加大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发放力度,维护农民权益。饮水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常委会作出了保障全省人民饮水安全的决议,连续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跟踪检查和以“让群众喝上干净水”为主题的“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推动解决了一些影响城镇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三是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关注民生开展监督。常委会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在把握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对群众普遍反映的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对于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保持价格稳定、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消除城市家庭零就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增强监督实效。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审议调研报告,拓宽监督渠道。如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和群众广泛关注的县乡财政困难、山区经济发展、民族乡经济发展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对策,调研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省委批转,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对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乃至农村综合改革,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善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民族乡发展的关键问题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执法检查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与执法调研、跟踪检查相结合,与修改完善法规相结合。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法检查中,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向社会发放2万份问卷调查实际情况,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及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作出依法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决议,有力地推动了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常委会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征求社会意见,并开通热线电话,专门抽调人员对收到的500多件群众来信进行分析研究,交省法院、省检察院依法办理。三是着力推进预算审查监督从单一的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部分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不断深化预算审查监督,依法保障重点支出,推进部门预算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促进预算执行和超收收入的合理使用,预算审查监督逐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从2007年开始,对省级全部125个部门预算和2006年决算进行了审查,进一步深化了预算审查监督。四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如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民事审判、预防职务犯罪、渎职侵权检察、“两院”基层建设等12项工作报告,开展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和公正司法专题调研,分别作出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决议,通过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推动“两院”加强队伍和基层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使群众反映的一批涉法涉诉问题得到解决。在推动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时,综合运用多种法定职权,从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入手,延伸到开展专题调研、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探索出督办建议、专题调研、工作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取得较好效果。

三、加强代表工作,人大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省人大常委会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开展会议期间代表工作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扎实做好为代表服务的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一,健全制度,推进代表工作规范化。常委会积极探索、努力把握代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作出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不断推进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制度:一是代表视察制度。先后制定实施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工作制度和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将集中视察与代表小组视察相结合,将专题视察与专题调研相结合,规范视察意见的处理。二是代表联系制度。制定了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实行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主任会议成员分片集中走访代表、代表接待日等制度。三是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主要制定了省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规范议案、建议交办工作,加大督办力度,对办理不满意的启动再办理督办机制。四是代表履职保障服务制度。特别是我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和省委转发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作用的意见,从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到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从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到健全代表服务保障机制等,都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第二,拓宽渠道,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逐步建立健全了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一是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从1989年开始,常委会就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人数也从最初的每次2至3名增加到12名;每年都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视察和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和有关议案、建议督办活动等。其中,仅省十届人大五年期间,就有3300多人次的代表参加了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二是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来访、定期集中走访代表。每月安排一名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负责接待代表来访,每年10至11月集中走访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执行职务及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代表小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联系一个基层代表小组,联系次数不少于两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联系代表不少于五人。四是加强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代表的联系。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注意加强与其工作相关的代表的联系,在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中邀请他们参加相关活动,听取意见、建议。五是坚持召开代表座谈会。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列席会议的代表座谈会,以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机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是开通代表“直通车”。设立代表专线电话、专用邮箱,在常委会网站开辟“代表热线”专栏等,有效地保证了代表意见的及时通达。

第三,突出重点,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在活动方式上,突出抓好代表小组活动。常委会按照选举单位或行业类型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活动;多次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交流代表工作经验,组织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在活动形式上,突出抓好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每年第四季度,常委会统一组织安排代表在原选举单位或异地进行集中视察,对视察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每年上半年,根据工作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组织代表进行一次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活动内容上,突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去安排。近年来,先后组织代表围绕中部崛起政策落实、淮河治理、山区经济发展、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进行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推动了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如2003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沿淮七市抗洪救灾和生产自救、灾后重建情况进行视察,代表们根据实际情况,就淮河治理等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受到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了淮河治理工程建设力度,有力地支持了我省灾后重建,推进了淮河综合治理进程。

第四,加大力度,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常委会不断创新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推动议案、建议的落实。一是每年都组织召开代表议案、建议交办会,对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统一进行集中交办,提出办理工作要求,限时办理和答复。二是每年都遴选出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组织重点督办,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如2008年,对代表普遍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大规模调查研究,综合采取多种手段推动代表建议的办理,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广泛关注,有力促进了留守儿童问题的逐步解决。三是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对代表认为办理不满意的建议,督促承办单位进行重新办理,并限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四是建立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负责同志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重点督办的建议,在交办前主动约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办理要求、措施和具体工作意见,并督促落实。五是每年年底常委会会议听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对建议“办理大户”要求他们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办理情况,促进代表建议办理从“过程满意”到“结果满意”。六是每次人代会后及时将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的意见进行整理,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促进有关机关和部门改进工作。五届人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共交办、督办早期的代表提案2500多件和后来的代表议案400多件、建议13900多件,努力落实人民群众的意愿,推动了一大批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探索创新,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常委会不断拓宽渠道,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一是为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在省人代会召开之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安排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情况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同时将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报告稿和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全年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法规,以及组织的执法检查、评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情况报告,汇集印发给代表,为代表审议报告提供参考。二是为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提供信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定期向代表寄送省政府公报、年度和季度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及有关司法工作资料。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代表定期寄送常委会公报和有关报刊资料,通报常委会会议全年审议议题的安排建议和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审议意见书、工作通报等。三是将全国人代会安徽代表团审议情况的简报、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目录,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便于他们了解全国工作大局,也便于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第六,创造条件,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一是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每届人大常委会都对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以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本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代表培训力度,改变过去分年度培训的做法,在任期初年就对460多名新任代表普遍进行了初任培训和履职培训,为代表履行职责打好基础;同时努力改进培训方式,着重抓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不断改善代表工作条件。常委会坚持将代表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2005年已将省人大代表经费从800元提高到2500元。为了保障无固定收入和基层一线的省人大代表履职的正常需要,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无固定收入和基层一线的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补助办法。三是代表所在单位大力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常委会明确要求,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在代表所在单位报销,无固定收入的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适当补助、报销差旅费。四是为代表做好其他各项服务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常委会负责同志亲自抓、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机关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代表服务工作新格局。

四、加强自身建设,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加强自身建设,对于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省人大常委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做好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职能作用,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制度支撑。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常委会从成立之初就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始终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加强理论武装工作,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经过历届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常委会法制讲座制度和其它学习培训制度。如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重大工作部署,进行了33次集体学习;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举办了近50部法律法规的法制讲座。特别是近两年来,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的能力,使思想政治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为发挥人大制度优势提供组织保障。常委会始终坚持和依靠省委的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坚决贯彻省委的决策部署。省委1986年首次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后,近30年来,多次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下发文件,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推进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经过不懈努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常委会由成立之初的3个工作机构和1个办事机构发展到今天的7个工作机构、3个办事机构,代表大会设立了8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也不断优化,常委会设立之初共有组成人员77人,平均年龄63.1岁,专职10人,占13%;而目前常委会62名组成人员中55岁以下的有33人,占53.2%,专职25人,占40.3%,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专职比例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保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早在198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个月后就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试行意见,迈开了常委会制度建设的第一步。1988年、1990年又先后制定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随着工作的发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议事程序、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符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保证了人大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对于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中央[2005]9号文件下发后,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

第四,加强作风建设,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全过程,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常委会还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使职权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回顾30年来的历程,我省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3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增强工作实效,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增强人大工作实效,关键是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立法、监督等各项职责,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履职能力,最重要的是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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