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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工作30年回眸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9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迄今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30年来,在中共浙江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化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过去的30年,是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30年,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30年来,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法治化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牢牢把握浙江发展阶段性特征,始终把发展民主作为主线,把推进法治作为主攻方向,把切实履行法定职能作为工作着力点,把加强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致力发展人民民主,为浙江率先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3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能,通过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集中表达全省人民共同意志和愿望,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1979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浙江省县以下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试行细则。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常委会认真组织、指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顺利完成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历次选举工作,保障了人民选举权的实现。我省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和利益诉求日益增长。常委会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开拓创新,丰富人民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创造条件不断落实和实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邀请4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1989年,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首次邀请83名各界人士旁听会议。九届以后,建立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和网络视频直播制度,开办浙江人大门户网和地方立法网站,提高常委会工作的公开化程度,听取公民对地方立法、监督等重要工作的意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常委会还高度重视基层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制定相关的法规,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经验,查处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事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从而极大地调动、激发全省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创业积极性空前,创新创造力迸发,这成为浙江得以率先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着力推进法制建设,提高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法治化水平

走向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3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自设立以来,始终牢记肩负的历史使命,一届接着一届,坚持不懈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在1983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提出抓住“法”字做文章,加强法制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不断落实,省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就依法治省工作作出决议,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省委从构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高度,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重大决策部署,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定,并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中,着力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

深化普法教育。从1985年开始的20多年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作出决议,持续开展五年普法教育,多次听取普法工作汇报,组织视察调查,并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纪念会等各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常委会共举办了68期人大干部法制培训班,培训干部8000多人(次),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过长期努力,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推进经济社会生活法治化奠定思想基础。

加强地方立法。从1979年至2008年,我省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616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08件。其中,省地方性法规163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地方性法规各70件和73件,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各1件。内容涵盖各个领域,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强化监督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代表评议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推进依法治理。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舟山、鄞县等12个市、县开展依法治市、治县和200多个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的经验,依法治理工作在全省市县逐步展开。常委会两次作出推进“依法治省”决议后,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至2002年,全省有20多万个基层单位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随着“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展开。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法治化、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和环境。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立法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基础和前提。30年来,我省地方立法进程始终与改革开放和国家立法进程紧密相联。历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注重浙江特色,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逐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明确立法重点。我省地方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初创和探索阶段(1979年至1987年)、发展和提高阶段(1988年至1997年)、规范和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常委会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地方立法同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重大决策相结合,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做好立法工作。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成果得以巩固。”这以后,常委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突出加强了经济立法,制定出台了一批规范市场主体和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这一时期,共制定修改地立性法规156件,为立法数量快速增加期。进入新世纪后,常委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从重视立法数量向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转变;注重法规的立、改、废相结合,先后组织了四次全面法规清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积极创新,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

第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我省的市场取向改革发端早,发展速度快,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相对要早。许多立法在国家或地方层面没有先例可循。常委会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自主、先行、试验功能,加强自主性、创制性立法。抓住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适时立法,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先后制定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市场大省建设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针对我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我们总结各地实践做法,积极探索,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扶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也为全国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立法实践中,常委会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把握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强调规范限制公权,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部门利益倾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坚持“开门立法”,公开登报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广泛听取意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利益。这些年来,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职工养老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条例的过程中都坚持这样做,较好地反映、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制定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法律援助、信访等法规,注重维护特定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制度化建设。1985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定。立法法出台后,及时制定了地方立法条例和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在坚持和完善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等有效制度基础上,按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近年来又建立了立法项目征求公民意见、年度立法计划和重要法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制度;建立立法专家库,实行法规草案专家论证制度;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估制度;建立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努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与人大决策相结合的立法决策机制,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履行法定监督职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依法加强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的努力方向。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方式,着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紧贴经济社会实际,及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80多项。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注重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审议五年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实施五大百亿工程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等报告。从2003年开始,常委会每年年中都要听取和审议省长作的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和下半年政府工作的报告,这已形成制度。二是注重关系民生和社会发展问题的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环境保护、非典防治、食品安全、文化大省建设、村民自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报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注重方式方法的改进。在坚持历届好的做法基础上,2008年首次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方式,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教育专项工作的审议,督促各级政府解决了义务教育发展中一些难点问题,推进了我省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监督法实施以来,常委会进一步重视对专项工作的监督,增加听取报告次数,完善审议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这已成为监督工作的一种基本形式。

扎实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常委会把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重要位置。迄今省人大常委会共组织执法检查115项,配合或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执法检查近30项。1987年,首次在全省范围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活动。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探索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开展对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效果。10多年来一直坚持下来,基本上每年组织一次,先后对14部法律及相关法规组织了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对每项执法检查工作,常委会以各种形式加强跟踪督查和“回头看”,听取法律实施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报告,有的整改报告还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推动整改措施落实。对看准的问题,一抓到底,务求成效。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接着又连续3年进行跟踪检查。每年都把水污染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着力抓好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这些年来,我们还注重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坚持人大检查与政府自查、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全面检查与重点审议、执法检查与完善法制相结合,特别是把跟踪督查、注重实效放在突出位置,推动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积极探索加强监督工作新的有效形式。常委会开展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和组织省人大代表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评议的工作。自1993年首次组织省人大代表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开展评议以来,经过省七、八、九、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探索和总结,评议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在省委领导下,10多年来,常委会评议任命干部述职报告14个,书面述职报告15个,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行政执法机关7个,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进行了评议,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监督法出台后,我们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法规范监督方式,进一步推动“一府两院”工作。

五、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历届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先后作出了187项决定、决议。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执政的提出和党的执政方式转变,常委会进一步重视这项职权的行使。在实际工作中,一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适时把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省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2003年省委作出建设生态省的决策部署,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推动生态省建设。2006年省委总结推进依法治省实践经验,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浙江”。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加快建设“法治浙江”而努力。二是把批准决算、审查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力度,推进科学决策。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级财政审计工作报告,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扩大部门预算审查范围,促进公共财政建设。近年来,又把政府主导性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从而使计划和预算监督由程序性为主向程序性和实质性并重方向转变迈出步伐。三是围绕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先后就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和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等作出决定、决议,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六、做好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常委会紧紧依靠省委的领导,依法主持了历届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选举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合提名候选人制度,依法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坚持代表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的组成结构,省人大代表逐步年轻化、知识化,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逐步提高。常委会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换届选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认真总结基层选举的做法经验,督促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依法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把党组织推荐的重要干部通过法定程序选任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30年来,先后按照法定程序,任免近3700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建立健全拟任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表态发言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增强了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七、加强代表工作,夯实人大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历届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宪法、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和把握代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工作方法,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代表履职服务,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健全制度,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常委会重视发挥人大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推进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980年成立不久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就讨论通过关于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要求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努力做好代表联系工作。1990年建立重大事项向代表通报制度,1993年建立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日制度,1998年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总结,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常委会深入贯彻代表法和中发[2005]9号文件,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评议等重点工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参与,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接受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把人大工作奠定在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之上。

强化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为了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常委会从两个方面加强对代表履职服务。一是健全代表活动网络。从八届开始在全省以市、县为单位建立代表活动组织。近年来还在省级部门代表中建立7个代表专业小组,依托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每年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培训代表和代表小组组长,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专题视察和调研,旁听法院庭审等,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不断丰富。建立了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二是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制定年度代表活动意见,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各地开展代表活动的情况,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建立“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集体约见政府有关负责人、建议办理合议制等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

完善机制,改进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是尊重人民意愿,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工作。常委会制定了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规范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加强大会期间议案处理工作,搞好协调和把关,保证代表议案的质量。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沟通,不断提高议案审议质量。30年来共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446件。常委会修订了代表建议办理规定,完善建议督办机制,通过重点建议重点督办、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回头看”跟踪督办等形式,强调落实率,重在解决问题,督促承办单位严格依法办理代表建议。省政府建立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强化承办单位的办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五届人大以来,共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15702件。

八、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3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完善理论与法律学习制度,通过举办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等形式,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贯彻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省历次党代会精神,学习贯彻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增强理论和法律素质。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政治方向,探索人大工作的规律、特点,针对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提出做好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中共浙江省委始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召开人大工作、依法治省工作等会议,作出相关决定、下发文件,努力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努力提高常委会议事水平。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制定并不断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工作程序等各项制度,规范会议程序,严格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议决效率和水平。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为做好常委会工作奠定了基础。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常委会高度重视作风建设。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积极倡导并形成“有作为才能有作用,有贡献才能有地位”的共识。之后各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创新精神,把握好继承与发展,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保障常委会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加强对机关的领导,注意发挥机关的服务保障作用。密切与市、县人大的联系,注重工作和法律指导,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工作和建设。

回顾30年的历程,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推进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主要是: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要适应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省委的领导之下,发挥好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保证作用和党员委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党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省人民共同行为规范,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二是必须服从服务全省发展大局。人大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做好人大工作,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着力点。围绕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立足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始终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实践,不断发展和壮大人民民主;通过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证;通过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等等。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在为大局服务、为大局作贡献。3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在有效履行法定职能上下功夫,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了人大工作谋全局、议大事、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较好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必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检验人大工作成效,最终要看群众意愿是否得到体现、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30年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把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作为立法、监督等工作的选题,使人大工作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通过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群众关注问题的落实解决;通过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中的作用。实践证明,只有这样,人大工作才能不断保持生机和活力。

四是必须正确把握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最终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通过监督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促进党和人民各项事业的发展。多年来,我们在确定选题、组织检查、听取审议、督促整改等各个环节,都重视与“一府两院”的沟通,既依法监督,又理解支持,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既提出总体要求,又提出具体建议,努力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实际问题解决。这种工作关系,体现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发挥国家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是必须依法依程序履行职权。人大工作必须按法律、依程序。对于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都要认真行使,做到不失职、不越权。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于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都要总结完善,逐步完备,管用实用,严格遵守。实践证明,坚持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有利于推动人大的工作,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有利于发挥人大的作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必将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得以始终坚持,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动摇,坚定信念,尊重实践,不断创新,在今后的30年里就一定会把地方人大工作推上一个更高的平台,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无愧于我们伟大的时代。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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