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历史回顾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推进江苏民主法治建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30年工作回眸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30日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次日,69名组成人员举行了第一次常委会会议,标志着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并开始工作。从1979年至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历经7届。

一、30年的主要历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30年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五届、六届、七届,是摸索起步阶段。新成立的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行使职权的途径、方法和规律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我省人大常委会全面依法履职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及时提高对恢复地方人大、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具体明确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及其主要任务、基本工作方法,统一思想,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议事规程,开展议事活动,地方立法、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各项工作都顺利展开。

立法方面,制定了地方立法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二审”制度,提出了围绕改革和“四化”建设需要,把经济立法作为工作重点的思路,先后出台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土地使用管理条例等一批经济法规,成为当时我省地方立法的亮点。

监督方面,把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督力度,解决了人民群众关注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比如,依法纠正了常熟市安琴化工厂选址不当的问题,解决了阜宁县芦薄乡因河水严重污染导致当地群众吃水难问题。尝试使用多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效果。除了采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外,还依据法律,对镇江谏壁电厂粉煤灰排放污染环境问题提出了质询案,对金坛假农药案进行了特定问题调查,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也扩大了人大监督的影响。

人事任免方面,制定人事任免办法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对拟任命人员要求突出介绍其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详细说明任命理由;由主任会议初步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须修改补充;对审议中委员提出的询问,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及时答复或解释;对审议中争议较大的人选,由提请机关作进一步考察,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复议;通过任命后,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制定了常委会工作条例、常委会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规定等,各项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与常委会成立初期相比,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有了明显增强,工作条件有了显著改善。

第二个阶段为八届、九届,是快速推进阶段。在前三届实践、摸索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经验,各项工作快速向纵深推进。这期间,常委会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围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认真开展工作,在行使职权的全面性、有效性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立法方面,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大大提高,立法步伐大大加快。突出经济立法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这两个重点,从江苏实际出发,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发展高新技术、价格管理监督、扩大苏州市政府在苏州工业园范围内土地审批权限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有地方特色的法规。积极探索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防止和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途径和方法。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了地方立法“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更好地指导地方立法实践。

监督方面,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针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政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重点放在督促我省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的落实,应对国际复杂形势和困难保持持续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等方面。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实际效果出发,不断探索和丰富人大监督形式。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流程,把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报告与专题视察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总结借鉴市县人大的经验,从1996年开始,对政府有关工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拓宽了监督渠道,取得了比较好的监督效果。开始了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探索,把成功的实践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主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2000年作出了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常委会着重从预算编制、初审、审批和监督四个环节加以落实,全面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监督。

此外,代表工作有所增强,特别是随着常委会工作活跃度的提高,更多的省人大代表有机会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密切了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了条件,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自身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加强了综合办事机构,加强了与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指导。

第三个阶段为十届以后,是平稳发展阶段。这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集中办好几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议案和建议,集中推动解决几个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督办几件损害人民利益的违法案件,集中总结几个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典型经验,遵循这一指导思想,人大工作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得以加强,工作重点突出,工作水平有所提高。继而,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出,要着力建立和完善贯彻党委主张、民主科学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建立和完善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主要方式、规范高效的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代表为重要渠道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使人大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更大步伐。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更加注重增强发展协调性,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扩大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文化建设,更加注重建设生态文明,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有力地保障和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

立法方面,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努力制定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具有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选择上,既重视经济立法又重视社会立法,与民生相关的社会立法数量增加,占比提高。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扩大公众参与,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重要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法规,召开立法听证会,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的51名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发挥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增加以人大常委会为主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数量。加强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监督方面,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重要任务,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了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举办了监督法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用监督法的精神统一认识,依监督法的原则行使职权,按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各项监督工作。近年来,监督工作的重点是支持和推动政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保增长促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支持和推动政府增加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和民生重点项目的投入,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区域共同发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制定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代表工作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代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培训工作,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建立代表组和专业代表组,完善活动网络,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坚持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主任接待代表日等项制度,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加大督办力度,落实代表的议案建议,每年选择10件重点议案、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委员会牵头督办,通过组织视察、跟踪督办、听取承办单位汇报、承办单位与代表面对面反馈办理意见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的办成率和代表的满意率。

常委会建设方面。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主题,按照“人大要突出围绕科学发展,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大力推进常委会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制定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在内的32项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机关的各项工作,以制度规范干部职工的行为。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经历了初步创立、逐步开展工作到较好行使职权这一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其自身不断发展成熟中,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30年的重大成就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的30年,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积极探索、奋力前进的30年,是我省综合实力快速提升、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得到丰厚实惠的30年,也是我省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开创新局面的30年。30年来,我省历届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责,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前进,为江苏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理念,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60件,现行有效193件;批准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四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49件,现行有效205件。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施行既保证了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也使我省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近些年来,经济立法对改革发展的促进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领域立法显现成效,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迈上新台阶,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坚持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30年来共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171项,提出了大量审议意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开展执法检查35次,对68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地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江苏的贯彻实施,推动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了我省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进程。

三是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讨论决定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一系列重大事项。共作出决议、决定139项,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团结和激励全省人民为江苏的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

四是把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把好干部素质关。共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3784人次,有效地实现了党组织人事安排意图,一大批思想好、能力强、作风硬的同志被选入国家机关领导岗位,为江苏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五是坚持按照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始终注意加强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和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宣传,着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不断改进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有效地保障了人大常委会切实担负起历史重托,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

三、30年的基本经验

回顾30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们始终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方针政策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整个过程,把党中央关于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具体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省委关于实现“两个率先”、“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建设法治江苏等重大决策,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加以贯彻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经过法律考核、民主审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任命,并依法加强监督,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在省委统一领导下,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敢于监督、又善于支持,保证国家政权机关的协调高效运作。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才能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目标。

二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本质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代表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能,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更好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阶层人民的具体利益,作为常委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实践中开展积极有效的探索。始终把解决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以及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监督“一府两院”解决民生问题、伸张公平正义,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始终把常委会及其机关的作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民情民意,集中群众智慧,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使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加顺应民心、体现民意、贴近民生,更加符合江苏的实际。

三是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关键所在。人大工作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但不可能面面俱到、眉毛胡子一把抓。人大工作的活力所在、生命力所系,就在于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大常委会必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做到既要有服从大局的政治觉悟、综观大局的宽阔眼界,又要有把握大局的真实本领、服务大局的扎实举措,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30年来,我们从人大工作定位和特点出发,根据全省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与时俱进,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扎实实地行使职责,保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四是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动法治江苏建设,这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江苏是省委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任务。建设法治江苏,首先是有法可依,把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十分重视地方立法工作,着力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工夫,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把管理者的权力与责任、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常委会集体审议与发挥代表作用、公民有序参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更好地结合起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建设法治江苏,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我们坚持集体、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着力在讲求监督实效上下工夫,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突出重点,选准项目,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采取连续跟踪监督的办法,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建设法治江苏,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听取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推动全省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增强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以此作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常委会工作全过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立法行为和监督行为,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五是必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主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尊重代表主体地位,维护代表民主权利,不仅为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搞好服务,而且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创造条件。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异地视察、年中专题调研等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寄送资料、提供信息,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对一些重点议案和建议由主任牵头督办、连续跟踪督办,把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与代表联系的制度,吸收代表参与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等活动,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程度;注重对代表的初任学习培训、履职学习培训和视察调研的专题学习,增强代表的责任感,拓宽代表的知识面,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加强代表工作机构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地方财力多次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为代表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六是必须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这是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动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省人大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进步,正是不断创新的结果。在立法工作上,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大常委会自主起草法规草案的力度,制定立法技术规范和实体规范的指导意见,对法规草案采取隔次审议的程序,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软件产业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在监督工作上,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改进了监督工作制度和流程,使监督项目的确定、常委会审议、监督意见的督办等各个环节更加规范、衔接更加紧密,在实际工作中把开展调研、听取汇报、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作出决定、督办落实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实效。在决定重大事项上,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意见,提高了人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更好地结合起来。在人事任免上,建立法律知识考试、拟任人员到常委会会议作拟任职发言、任职决定通过后当场颁发任职证书等制度。在代表工作上,建立健全畅通的联系机制、活跃的活动机制、完善的议案建议处理督办机制、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力的服务保障机制,组建专业代表小组,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卡制度,总结推广建立城区街道人大工委、在基层普遍建立“人大代表之家”、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成功经验,人大代表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在常委会自身建设上,通过举行领导干部学习会、市县人大主任座谈会等,围绕阶段性重点,共同交流探讨,统一思想认识,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增强人大工作活力。

四、30年的深刻反思

纵观江苏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30年的历程,我们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大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一是关于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目前,在社会上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中,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发展经济是硬任务,发展民主政治是软任务,可以等一等、慢慢来;有的认为,搞民主程序烦琐,影响决策效率,在思想深处不接受民主理念;有的同志认为发展民主政治有一定政治风险,搞不好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还有的人以西方民主模式为参照衡量我们的民主政治,对人大工作缺乏信心,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不正确的看法,对人大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也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形成了思想障碍。

二是关于人大工作在党委全局工作中的位置。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委重视人大工作,人大工作就生气勃勃,党委不重视人大工作,人大工作就缺乏朝气。不少地方党委还没有真正把地方人大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平台,没有真正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抓在手上,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的,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人大工作。

三是关于立法数量和质量。30年来地方立法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但目前地方立法也出现了过剩过热的苗头。立法的积极性很高,但立法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不够紧密;立法的投入很大,但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限;每年法规出台很多,但社会公众所知甚少。甚至出现了法出多门,与国家法律、与已有的地方性法规或不相统一或有所抵触的情况。为立法而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立法质量良莠不齐。虽然部门利益倾向有所改观,但措施还不够到位,也缺乏制度的刚性保证。

四是关于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目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急需通过法治的渠道予以化解。在不少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方面还存在中不少缺陷,特别是某些公权行使过程中,有无视法律、违背法律甚至践踏法律的现象,影响了老百姓对法律的信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人大常委会在这些问题上有力的监督不多,有效的纠正不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是关于发挥代表作用。我国的人大代表以兼职为主,这是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所决定的。发挥代表作用,要从这一实际出发。对兼职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而言,频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确有不少困难。过多的活动、单向的组织方式,都是不合适的。因此要把代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为代表参加人代会做好服务上,放在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上,切实尊重代表地位,维护代表权利。

六是关于常委会的功用。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一个完整的制度设计,这两个会议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而人大的日常运作在于常委会,主要作用也由常委会体现出来。目前,一些地方常委会的作用有削弱倾向,作为履职最重要平台的常委会会议越开越短,审议时间萎缩,会议的形式化日趋严重,在基层一些地方甚至两月一次的形式都难以维持,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也很难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客观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低,已经难以保证常委会功用的正常发挥。

七是关于人大的机构设置。目前人大机构设置五花八门,类型、名称、数目、职责、人员配备等很不规范,也很不平衡,这在社会对人大认知方面造成了一定障碍,也影响了人大工作效率和整体水平。

30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光辉历程让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改善或解决,地方人大工作也一定会再上新台阶。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