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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促发展 积极探索谱新篇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30年主要工作综述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1980年1月15日至19日召开的贵州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随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相继设立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30年主要工作回顾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贵州省委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的主旋律,抓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个根本任务,自觉把依法履职与时代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与全省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与时俱进、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截止2009年9月底,共召开31次代表大会、185次常委会,在立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我省地方立法,主要是省和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3个自治州和11个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1980年11月,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通过,我省地方立法迈出标志性一步,地方性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到比较完备。截止2009年9月,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89件,修改201件,废止32件。现行有效法规中,贵阳市57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14件、单行条例57件、变通规定2件。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立法历程

(1)起步探索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正处于新旧体制更替时期,国家对各方面管理开始从依靠政策向既依靠政策又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轨道转变。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开始起步、边干边学,立法稳步推进,五、六两届常委会通过34件法规,但多为政权建设方面的试行和暂行办法。

(2)加快步伐阶段。从七届(1988年)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立法步伐加快。七届制定53件,八届92件,九届99件。立法程序逐步规范,2001年根据立法法规定,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立法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规解释、规章备案审查等作出规定。依法成立法制委员会,由其负责统一审议法规草案,充实、调整工作人员,立法机构和队伍不断加强,从组织上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保障。

(3)日臻成熟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加快,我省地方立法日趋成熟。省十届、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基础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规划性、前瞻性增强。2003年制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对法规案表述方式、文本样式作进一步规范。这一阶段,立法听证、审议、表决程序进一步完善;坚持立改废并重,探索出“提前介入”和“课题式”立法新路子,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机制逐步完善,法规质量进一步提高。

2.基本做法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立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2)在立法宗旨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关注民生,维护民权。遵循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着重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保证制定的法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在立法原则上,坚持维护国家法制权威、统一和尊严,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对国家尚未立法而实际工作需要地方立法的,除中央专属立法权限以外事项,敢为人先,积极慎重制定自主性法规。如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基层需要明确的,授权省人民政府以行政规章方式先作规定,待时机成熟再行立法。

(4)在立法选题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地方特色。立足贵州欠发达、欠开发和多民族省份实际,围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根本目标,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结合起来,与促进、规范、保障和服务西部大开发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结合起来,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既体现超前性,又注重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力求小而专、专而精、精而管用,增强法规条文“含金量”。做到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成熟几条,制定几条。

(5)在立法程序上,实行统一审议制度,同时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对立法计划项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初审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意见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案修改稿,经常委会审议后,形成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表决,做到通过一个法规案一般经二审或三审。如审议意见不一致,或认为条件尚不成熟,则不急于通过。报请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贵阳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再由常委会审议,一般一审通过。多年实践,形成“二审”为主,“一审”、“三审”为补充的法规案审议制度。

(6)在立法机制上,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法规质量。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采取向有关单位分送草案、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立法论证会或听证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使地方立法更加民主、科学。如,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执法部门对交通限制性标志的设置等重要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陈述人不同意见,为条例更加符合实际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时,针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有关条款,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出面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进行专题民意调查。

3.立法展望

(1)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实现从人治走向法制,从法制走向法治的转变。少点国家干预,多给社会一点自由,重在保护私权,控制公权,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至上。

(2)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实现程序上开门立法的同时,要更多地吸纳基层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更好地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

(3)重视法规的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今后立法工作应坚持立改废并举,特别重视及时修改那些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

(4)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仅要重视自身立法工作,也要重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特别是政府规章的审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5)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使立法、执法、司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更好地推进法治化进程。

(二)监督工作规范发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大胆探索有效监督方式,积极开展监督工作,适时依法调整监督行为。30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400多次,开展执法检查50多次,开展述职评议18次,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次,对100多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万多件次;省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2次。通过监督,推动了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1.监督历程

(1)学习起步阶段(1980—1990年)。这个阶段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通过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学习经验,边摸索、边开展,监督方式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视察和专题调研为主。

(2)探索发展阶段(1991—2006年)。这个阶段监督工作比较活跃。一是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从1991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司法评议试点开始,先后运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审查文件等方式开展监督。专门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也比较活跃。二是启用法定刚性监督手段。如1992年1月1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针对上年度贵州发生5起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成立特大恶性交通事故调查委员会,经过专门调查作出有关决议,有效地推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制定监督法规。1992年5月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并于1995年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作出修订。1999年9月制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依据该条例先后对省政府组成部门和“两院”16位负责人开展述职评议。2002年制定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预算监督工作。

(3)规范运行阶段(2007年至今)。监督法出台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调整和规范监督方式和行为。2007年11月通过新制定的监督条例,修改或者删除了与监督法规定及其精神不一致的内容;对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精神,与监督法不相抵触的,能保留的尽量保留,能细化的尽量细化,增加了相关程序规定,并注意与相关法规相衔接。监督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2.基本特点

(1)监督方式和手段逐步规范。监督法律从抽象到相对具体,监督方式也从单纯听取工作报告,发展到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工作实现依法、有序、规范。

(2)监督主动性和公开性逐步增强。198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商定年度议题。十届以来,改由主任会议提出议题计划,经联席会议商议后,提出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增强了监督的主动性、计划性、公开性。

(3)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强化。监督领域从法律明确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监督,发展到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对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形成“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原则。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加注重会前围绕议题开展视察、调研,会后注重综合审议意见书的整改落实。执法检查坚持“少而精、讲实效”原则,并逐步形成由内部定题到公开选题、上下联动、跟踪检查等机制,使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3.几点体会

(1)必须加大监督力度。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监督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增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敢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克服监督不到位、弱化、淡化、形式化、不作为等现象,做到有的放矢。

(2)必须增强监督实效。增强监督实效是监督工作的核心。要围绕中心,选准重点,抓住关键,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追根溯源了解问题实质。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提高审议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要搞好跟踪监督,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必须规范监督行为。监督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为监督运行程序的规范,这既是充分发扬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机制。要严格遵照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程序开展监督,克服随意性,保证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提高监督权威性。要增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必须重视群众的呼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民为本是人大的天然责任,必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把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监督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关系国计民生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重大的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400多项。在决定之前,充分发挥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有份量的意见,为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提供决策依据。决定作出后,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并加以监督,保证决议、决定贯彻执行。

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总结了25年的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区、市做法,分两个层次对“重大事项”作了列举:一是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8项;二是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13项,使这项职权更具可操作性。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就其本质而言,立法权、任免权都是一种决定权,监督职能也是决定权派生出来的。常委会成立之初作出的决议、决定较多,且多数具有法规性质。立法、监督职能逐步成熟后,决定权的表现形式,更多地体现为立法成果。但现实操作中,本行政区域内一些重大事项仍未依法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效率,还需作出新的探索。

(四)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规范

人事任免权不仅是程序性权力,更是一项实质性权力;不仅是履行法定手续,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同时,党管干部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统一,不断改进任免工作,较好地实现了党委意图、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1.完善任免法规

1987年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规定了任免干部的范围、法定程序和表决方式,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票决。1988年作出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规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检察员,授权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常委会决定。这项简化规定,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审议重大事项,提高工作效率。2000年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2003年进一步修正该条例,使人事任免工作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更加体现人大依法任免的实质性权威。条例规定,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员会通过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国家机关同一职位人员的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经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须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并对外公布。对常委会任命人员,须颁发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2009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对无记名投票、采用按电子表决器逐项表决、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事任免表决方式。

2.改进任免工作程序

经过30年积累,形成的基本做法是:(1)提请任免。提请任免机关务必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天将提请任免书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逾期则推迟到下次常委会审议。(2)初审。由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按照党的干部政策,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逐一初审并将审议情况报告主任会议。(3)主任会议审议。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和回答问题。主任会议认为基本符合任免条件的,提交常委会审议;对群众反映较大,确实存在某些问题不宜任命的,以党组名义向省委汇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对安排不适当的,建议另行推荐人选;对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建议暂缓任命。(4)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经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讨论后,按法定程序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人选在公报及《贵州日报》上公布。通过以上程序,使人事任免工作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体现了人民民主权利。30年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00多人次,其中未通过5人,撤销职务8人,经主任会议和有关专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后未提交审议的7人。

(五)代表工作不断改进

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至今,选出省人大代表近6000人(次),本届省人大代表600多人,各级人大代表10余万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做好代表工作,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牢牢抓住加强代表服务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这条主线,把握保障代表知情权、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不断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质量这三个环节,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1985年制定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民代表暂行办法;1994年制定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5年,根据中央9号文件和中共贵州省委15号文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委托做好闭会期间联系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完善若干制度,设立了代表联络处。二是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新代表产生后,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方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十一届以来,采取党校培训、三级联动等方式,对各级人大代表普遍进行培训。三是及时向代表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信息。每年代表大会前,及时向代表书面提供改革发展稳定基本情况。闭会期间,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人大机关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和常委会机关刊物《人大论坛》、《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会刊),“一府两院”向代表提供政府公报、法院要情、检察要况,省统计局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等资料,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四是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便于组织、联系和开展活动原则,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编成若干代表小组,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活动。五是按照“小型、专题、深入、实效”要求,根据代表职业和专业特长,确定主题,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小组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六是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2001年制定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和处理质量。十届、十一届采用主任会议督办、代表跟踪督办方式,强化代表建议办理,提高解决率。30年来,代表在各次人代会上提出的1万多件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交办、督办,基本上做到件件有答复,一些具体问题得到落实。

(六)自身建设逐步加强

常委会成立以来,机构不断完善、人员不断充实,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为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常委会成立之初,内设机构只有办公厅和几个工作组。六届设立5个工作委员会和4个地区联络处。七届设立6个专门委员会,4个地区工作委员会。八届增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及法制室、研究室2个工作机构。九届后,机构设置为办公厅、法工委、研究室3个工作机构和法制、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农业与农村、民族宗教侨务、环境与资源保护、选举任免联络8个专门委员会。机构的不断建立健全,基本保证国家权力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正常行使。二是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逐步完善。经过30年发展,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等工作都制定了相关法规。特别是议事规则不断改进和完善,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保证。2005年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15号文件下发后,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常委会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制度。三是不断加强培训。从八届开始,坚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举办专题讲座,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从1988年起,设立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制度。至今已举办培训班40多期,培训全省各级人大干部3000多人(次),还先后派出600多名人大干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干部培训。四是人大宣传工作和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不断加强。八届前只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从2001年2月起,更名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工作通讯》(1992年停办)2个内部交流刊物。1993年,创办机关双月刊物《人大论坛》杂志,并于1999年1月获准改为全国公开发行的月刊。从八届开始,坚持举办每年一届的全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十届以后,坚持每年召开全省人大理论研讨会,加强人大制度和理论研究。

二、30年基本经验

30年人大工作探索出的许多成功经验,是一笔十分宝贵的政治财富。回顾和总结30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是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大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动摇,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形成了常委会传达学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专题讲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常委会成立临时党支部、重大问题及时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等制度。中共贵州省委两次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决定,完善了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七项制度,逐步形成每届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全省地方人大工作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历史经验表明,只要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大工作就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上新台阶。

二是始终坚持立足省情,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贵州作为“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既是全省各项工作的大局,也是人大常委会的根本工作主线。30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立足省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牢牢把握地方人大工作规律和特点,依法行使职权,突出针对性、强调操作性、讲求实效性,制定了一大批符合贵州省情、体现贵州特点、促进贵州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了一系列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监督活动,充分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如2009年,我们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工作。经验表明,人大工作,只有始终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来谋划和开展,才能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才能获得人民的真心支持和拥护。

三是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30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代表工作摆在基础性、全局性的突出位置,支持、保障、引导和发挥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坚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使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得以充分表达。实践证明,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这是人大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源泉,也是人大正确行使国家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有效途径。

四是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人大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既讲民主,又讲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30年积累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无论是制定和修改法规,还是实行监督、决定重大事项,都须按照法定程序,在会上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集体决定。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才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遇重大分歧,不能急于表决,更不能由几个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开放的实践的过程,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又必须面对各个历史时期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和积累人大工作新经验,学习和借鉴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30年工作实践探索出来的一些成功做法,正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结果。实践证明,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必须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和创新实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使人大工作与形势发展相适应。

30年,弹指一挥间。30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祖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向前,工作机制更趋科学、工作程序更为规范、工作方式更加完善。这些成绩,凝结着一届又一届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批又一批省人大机关工作者的智慧、辛劳和汗水。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值得借鉴,值得回味,更值得珍惜和收藏。展望未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肩负着光荣的使命,任重而道远。我们坚信,只要坚持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完善,我省地方人大工作,一定会谱写更加辉煌的新篇章。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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