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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 继往开来 不断开创四川省人大工作新局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30年履职情况和工作情况综述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9年12月,四川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到1981年上半年,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人大都相继选举产生了常委会。自此,四川省地方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30年来,在中共四川省委的领导下,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决定和省人大各次会议决议,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机构不断健全,制度不断完善,职能不断强化,工作不断创新,作用不断增强,影响不断扩大,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四川的建设与发展做了大量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30年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发展历程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都是在探索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四川省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探索起步阶段和发展完善阶段。

(一)探索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从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产生起,到1993年初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届满,近13年时间。这一时期,四川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基本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起码的制度建设,对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实践,形成了基本的工作框架,完成了起步和打基础的历史使命,此后便进入了一个比较快速、更加广泛的发展完善阶段。

(二)发展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从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产生时算起,至今年已经历17年。这一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日益健全,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地方立法、监督、代表工作、选举指导、对外交流、新闻宣传、机关建设等方面快速发展,日渐规范和完善,可以说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在四川省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30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成就

(一)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30年来,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全面落实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依法开展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广泛推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自治事务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落实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出来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担负着国家权力机关许多重要的、日常的职责。只有做好常委会的工作,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和完善了常委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的各项工作,认真行使和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和职责,促进了人民民主的稳步发展。

不断发展基层民主。198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不到2个月,就决定成立省选举委员会,部署全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工作。到1981年上半年,全省所有县、社均完成了直接选举。此后,县、乡两级按期换届,均实行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另一项重要的民主发展是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开创了基层民主政治新局面的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基础,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基础性条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单独持证视察、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建立接待代表日制度和代表意见“直通车”或“绿色通道”、联系代表“百千万”活动等方式,开展了大量的检查或调查活动,对国家机关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在促进“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和监督建议和意见,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和参加立法听证会等形式,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人大工作日益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也有利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初步建立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30年来,我省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和本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注重质量”的原则,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谱写出新时期地方立法的辉煌篇章,为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从1980年到2009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新制定法规240件,修改法规139件,废止法规21件,批准地方性法规204件(含原重庆市65件),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1件,合计695件。我省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资源、环保、民族、宗教等方方面面,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调整、规范和引导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我省各个方面的关系,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经济立法,切实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现实和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了大量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占60%以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私营企业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专利保护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等一大批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体系、形成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重调整转型期社会各方面关系的立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我省地方立法也十分关注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适时通过立法进行调整、规范和引导。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禁毒条例、村镇规划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一大批有关社会各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于促进我省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也都被纳入了地方立法调整的范畴,得到了规范和促进。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关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问题,通过立法促进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条例、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草原法实施细则、环境保护条例、绿化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等。八、九、十届省人大常委会还对上述多部法规进行了多次修订。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规定地震中有成员伤亡的家庭再生育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外的特别规定,这一实事求是之举、顺应民心之策,受到了人民群众尤其是灾区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对于属于我省地方自主立法范围的地方性事务和民族自治事务,有关立法主体均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了有关的条例和规定。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阆中古城保护条例,成都市制定了城市社区建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等,阿坝、凉山、甘孜三个自治州和峨边、马边、木里、北川四个自治县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并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使大量地方性事务和民族区域自治事务有法可依。近30年来,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少属于创制性法规(包括先行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大量的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对于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加强我省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基本形成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

30年来,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程序,构建起以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为主的监督工作框架,切实增强监督权威和监督实效,通过大量的监督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从制度机制和实际工作上形成了一种监督常态,从而基本形成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约机制。着眼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高度关注交通、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以及灾后重建等民生热点,通过听取和审议民生工程实施情况报告等途径,从整体上促进各级政府高度关注民意、切实改善民生;通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加大对救灾、扶贫、环保、就业、社保等方面问题的监督力度,促进重要民生问题得到解决。

加强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每年都要根据党委安排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几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截止2009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对约100余部(次)法律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有重点地了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尤其是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有关工作的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头几年,往往要对3至5部法律法规进行检查;从1993年开始,每年都是选择1至2部法律法规,以便集中精力进行重点检查。人口基数大且增长过快,义务教育水平较低,农民负担过重和农业基础薄弱,企业改革和工业发展滞后,是四川这个西部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最突出的几个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这10年中对计划生育条例、义务教育法、农业法和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工业企业法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都分别组织了多次执法检查,发现并解决了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降低人口增长率、缓解人口压力、提高人口素质,减轻农民负担、夯实农业基础,加快企业改革和工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3年上半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人民生产生活乃至生命造成了极大困难和威胁。省人大常委会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及时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非典”防治工作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2009年,针对救灾物资价格问题,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开展了价格法执法检查。此外,各专门委员会多年来还开展了大量执法检查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省人大城环资委从1993年开始,连续16年组织开展“四川环保世纪行”活动,把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增强环保意识、促进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开始,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2006年,常委会制定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07年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规范严谨。截至2009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接受省政府和成都市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共513件,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均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经常性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适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有力地督促其加强和改进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至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09年7月),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86次,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550余次,平均每年近20次,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省人大常委会从八届开始,实行向报告单位送达书面审议意见的制度,对重要事项还要求报告办理结果,以加大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常规性听取的工作报告,主要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上年财政决算报告、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等。围绕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听取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大常委会除进行常规性监督以外,每一届都抓住一些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听取省政府关于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对德阳汽车案、郑六一贪污案和全省粮食企业巨额亏损及财务收支问题进行了重点跟踪监督,收到了明显成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重点对制止“三乱”、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禁毒和廉政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监督。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重点对农民负担管理、岷江污染治理、会东铅锌矿污染治理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监督。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重点对沱江重特大污染事故和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监督。对沱江污染事故的有力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称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还加大了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力度。从2003年首次要求省政府向人代会报送部门预算起,到2007年,向人代会送审的省级部门预算由最初的4个增至87个,加大了对财政预算审查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公布后,省内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连续报道,披露了违纪违规案例及查处情况,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省人大常委会对于沱江污染事故的有力监督以及公布审计工作报告,通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在全社会产生了比较热烈的“人大效应”,这在我省人大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这说明人大监督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针对 “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于2008年7月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对已经开展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意省政府调整财政预算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2008年9月下旬,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汶川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情况的报告,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管,做到筹集合法有序、管理安全有效、分配公平公正、使用合规合理,确保专款(物)专用,发挥救灾款物的最大效益,向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交一份“明白账”。常委会加强了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2009年3月,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了省政府根据发行18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情况依法调整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将主要用于民生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的建设与配套等。2009年5月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我省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贯彻实施旅游条例情况的报告;7月常委会又再次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关决议。常委会围绕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做的这些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常委会还十分注重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并通过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进行经常性的、具体的工作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自设立以来,办理或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7000余件,促进了议案和建议的落实。近些年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每年都分别在万件(人次)以上,仅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间就受理群众来信73515件,来访74434人次;督促有关机关对一些典型违法侵权事件或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初步建立了监督事项提出、办理和处置的制度和程序,基本形成了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监督工作框架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力监督,有关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就难以受到有效的、法定的制约,也就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因此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依法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和人事任免程序

30年来,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按照法律程序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作出了大量决议、决定,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初步建立了地方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程序,提高了地方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9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140余项(包括法规性决议、决定)。这些决议决定大多数是围绕有关全省全局、长远和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对解决突出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本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先后5次作出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在全省持续开展“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省公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提高了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制观念。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2年、1998年作出了关于综合治理沱江、岷江流域水质污染的决议,推动了对省内两大流域水质污染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污染。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决议,对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还就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强禁毒工作、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工作等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或决定。此外,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还协助代表大会就“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有关决议。

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地方国家机关重要人事任免权,依法任免了一大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处理依法行使任免权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建立并实施了常委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的行使有机结合,加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各地还不断探索创新、规范完善人事任免的方法和程序,推动“形式化通过”逐步向“实质性表决”转变,真正为人民代行好国家机关重要人事任免权,为加强国家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当地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建设法治四川

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制定的依法治国方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基本形成了依法治省的总体框架。

法治既是民主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保证,更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国家和社会事务以及经济文化事业日趋繁复,实行法治成为日益迫切的现实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我省各地依法治理的经验,认为在全省实施依法治理条件已经成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提出了实施依法治省的建议。1997年2月27日,省委作出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同年4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决定、决议阐述了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从此,我省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为了总结交流各地依法治理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2005年两次召开了依法治省经验交流会。截止目前,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都实施了依法治理。

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切实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基本形成了依法治省的总体工作框架。一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变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为党实现依法执政提供可靠的法制保证。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省委除了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外,还于1987年、1994年、1999年、2004年四次召开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2009年8月召开了省委人大工作座谈会,还将召开第五次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二是在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使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都有法可依。经过近30年的持续努力,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符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依法治省提供了基本的法制基础。三是支持和监督“一府两院”发挥依法治省的主体作用。支持和监督政府完善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维护法院、检察院独立司法的权威,支持和监督“两院”进行司法改革,逐步扩大公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人权。四是大力推动全民普法宣传教育,为依法治省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自六届开始,连续五届省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普法决议,以领导干部、执法队伍和青少年为重点,推动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培育良好的法治文化,形成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30年的经验启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四川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

第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只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的各项工作,人大工作才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才能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这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政治原则。

第三,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人大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只有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努力为我省推进“两个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人大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常委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始终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

第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都要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到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中必须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履职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六,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人大工作需要我们随时保持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积极探索做好人大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和新途径,推动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党的十七大确定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强调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以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为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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