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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我们这样走过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概述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88年8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委会,代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标志着省级人大建制在海南正式建立,海南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回望20年,海南省级人大在探索中前进,在开拓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在总结中完善,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这20年的生动实践,为我们留下了丰硕的成果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盘点20年的工作成就,不仅仅是回顾海南民主法制的进程,更在于思索海南民主法制建设的方向,为了明天更好更快地前行。

一、省人代会――凸现特色重探索

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并授权国务院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海南省,撤销海南行政区,拟定了以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建议。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1988年8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委会经过五年的努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海南建省办特区中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应有的作用,同时从各方面为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供了成熟的条件。

(一)立法:凸现地方特色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全国人大的这一授权,海南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五年中,省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海南的实际出发,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2件,审议通过决议、决定66件。

关于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法规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环境保护条例、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等9件。

关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法规有: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暂行规定、省人民代表会议人事任免办法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实施细则、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等6件。

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规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5件。

关于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法规有:禁止赌博的规定和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等2件。

(二)监督:力抓重大问题

省人代会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中,以法律监督为重点,同时积极开展工作监督,注意抓住重大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

开展执法检查。1989年,省人代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全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执法大检查。省委及时批转了省人代常委会党组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省人代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情况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决议。

组织专题视察和调查。1992年8月组织部分全国、省、县三级人大代表组成联合视察组,对我省农民负担的情况进行视察,作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促进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管工作。五年中,常委会每年都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些专题调研,先后对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药品管理法、水法、渔业法、著作权法、森林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计划生育条例、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检查。1992年9至10月,常委会组织了部分省人代会代表和工委委员分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企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几年来,通过视察、调查和检查,常委会及时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馈给政府,督促政府认真解决,严肃执法。

加强对国民经济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省人代会召开前,常委会委托财经工委对计划、财税部门准备提交代表会议审议的计划、预算报告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为会议期间代表的正式审查打下基础。在省人代会召开前,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进行例行视察时,都把上一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列为视察的重要内容。由于常委会从各个环节加强了监督工作,对我省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的顺利实现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抓住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支持政府开展工作。成片开发洋浦是海南开发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省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外商承包成片开发洋浦的请示。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期间,组织委员实地考察了洋浦开发区,并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洋浦开发建设问题的建议。1992年3月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同意向投资开发的外商一次性出让洋浦地区三十平方公里土地的使用权。1992年7月11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洋浦地区的开发建设从此掀开新的一页。

(三)代表:竭力为民代言

省人代会先后举行了六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经审议后作为议案办理的22件,作为建议交省政府办理的有770件。截至1992年底,已办复的议案和建议有761件,约占98.8%。每次人代会后,省人代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都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交办会议”,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召开办复工作汇报会。常委会每年都安排一次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以督促议案和建议的办复。同时,热情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认真受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申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几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3737件,接待群众来访781人次,其中控告、申诉信案1882件,检举信案607件,其他信案1248件。对重点信访案,加强督办催办,促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和案件得以解决。

二、一届人大——大胆改革求创新

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五年来,在省委领导下,努力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人大的各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立法:五年立法成果丰硕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一是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立法保障、引导、规范和推进改革开放。二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从海南经济特区发展需要出发,勇于探索,进行试验性和先行性立法。三是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大胆创新。五年中,共审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79件,清理修订的地方性法规19件,作出决议、决定7项。

关于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有: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等24件。

关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方面有: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47件,特别是先后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具有海南经济特区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

关于教育文化卫生方面有: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等8件。

(二)监督:敢于与善于相结合

常委会把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五年来,先后组织代表对农业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20多部法律法规在我省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从1996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环保世纪行执法大检查活动,促进了一些环保难点问题的解决。

抓住影响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主任会议多次听取省政府有关医疗保险改革、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等情况汇报,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和明确要求,督促政府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常委会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促使问题解决。如作出了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决议,督促政府清理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149项,取消了37项,修改16项。

着力抓好建立执法责任制和依法治理工作。各市县普遍建立了执法责任制,积极开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和其他专项治理活动,为实现依法治省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基础。

深化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从1994年开始,我省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展开。1995年,省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海南中级法院和海南检察分院工作。1997年,省人大又组织代表评议省高级法院工作,督促省高院依法审结了一批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依法纠正了个别裁判有错的错案。同时作出推进全省审判方式改革的决议,审议通过了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初步形成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

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五年中,常委会共组织了10次规模较大的代表视察活动。代表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税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抗灾救灾等情况进行了视察和专题调查,为常委会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提供了依据。

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系。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系,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民主监督。常委会从第三十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参加旁听,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设立了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和群众来访日,每月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申诉、控告,解决具体问题。五年中,共受理群众来信5859件,其中申诉、检举、控告信案2885件,其他信访案2974件,接待群众来访1574人次。对一些重要的信访件,主任会议成员亲自批示,并督促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发扬民主,拓宽联系渠道,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和充分反映民意的机制,在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二届人大——与时俱进重务实

五年中,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海南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在世纪之交关于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海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立法:丰富立法民主化形式

1998年至2003年初,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案89件,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81件;作出法规性决定、决议15件。

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为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半拉子”工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通过了旅游条例,在完善旅游管理体制、开放市场、取消定点、治理高额回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突破性的新规定,推动旅游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作出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的决定,保护了投资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审议通过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遏制了土地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引导和促进了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作出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常委会批准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全面启动了生态省建设,促进本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永续利用。适时修改、废止了有关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

以立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常委会适时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条例,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强化征管力度,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了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审议批准了琼中、乐东、昌江三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保障了民族自治权的落实。审议通过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教师法办法、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促进了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

通过立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常委会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规定,规范了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了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加强了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监督。审议通过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评议规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案处理规定等,进一步规范了人大的监督行为,强化了人大的监督职能。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强化代表责任和代表服务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

五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尝试“专家立法”,推行立法“二审制”,丰富了立法民主化的形式,拓宽了立法渠道,完善了立法程序,立法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修订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时,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将法规草案登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尊重民意,使下岗和退休人员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监督: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并举

执法检查力求实效。1998年以来,先后对农业法、土地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师法、劳动法、工会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检查。2001年,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后,常委会对42起土地违法事件进行了跟踪监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后,台商反映突出的37宗案件已督促办结22宗,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及跟踪督查,对于规范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连续七年开展的“环保世纪行”活动,推动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加强和改进了对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使一些问题得到了切实的解决。

深化了代表评议工作。1999年,常委会把省人大代表评议省公安厅工作同“三讲”教育活动结合进行,切实推动解决了省公安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促进了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推动了公安工作。全省14个市县也相应评议了当地的公安工作,产生了良好的联动效应。

加强了信访工作。五年中,共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10132件次(不含案件),接待来访6706人次,登记转办案件9359件,其中主任会议成员共接访人大代表和群众530人次,阅批来信办结率100%。

(三)代表活动:注入新的活力

创新代表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实效。在全省开展“代表日”活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广泛听取和收集选民意见。将代表视察活动与全省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洋浦开发和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对“一府两院”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环境等工作进行集中视察,为加快海南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坚持办好代表建言献策“直通快车”,开展省级领导与人大代表双向约见活动,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反映社情民意开辟了快捷通道。自2001年起,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面对面的现场办理、答复方式,使承办单位和人大代表能够直接沟通交流,增强了办理实效。

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1998年,指导全省各市县顺利完成了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1999年和2002年,指导全省各乡镇圆满完成了两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2003年的县级以上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全省各市县、乡镇依法选出了结构合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先进性的新一届人大代表。

四、三届人大——求真务实促发展

省三届人大常委会这五年是人大制度发展史上不同寻常的五年。五年中,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下发了2005年9号文件,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就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共海南省委召开了首次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并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常委会把认真学习贯彻这一系列论述和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和改革大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促进海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立法:服务大局 立以致用

五年中,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立以致用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和实施五年立法规划,积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解决本省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立法内容上努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力求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还积极创新立法体例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立法评估,务求法规实用,避免法繁扰民,出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法规。同时,注重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适时对已出台的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地方性法规案78件,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75件。

经济领域立法进一步优化了发展环境。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运用特区立法权作出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在产权人自主选择处置方式、司法查封闲置土地和停缓建工程处置等方面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变通规定,并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为盘活积压房地产、实现房地产业的复苏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排除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政策、环境障碍,为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时,对传统的水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源头上消除了取用地热水、矿泉水审批问题上存在的交叉重复审查、收费等弊端。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面积过大、期限过长、租金过低”问题,历经三审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确保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社会领域立法强化了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修订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批准修订了保亭、琼中、陵水、乐东、昌江、白沙等6个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把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从各个环节上细化措施,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审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警示教育,以彰显人性化管理;修订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在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改革计发办法等方面作出新规定,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整体水平;制定了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强化各方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责任,实行老年人优待政策。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在不同方面强化了社会和谐的法制保障。

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促进和保障了生态省建设。制定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明确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的责任,促进改善沿海生态环境。制定了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规,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更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为巩固防控“非典”的成果及时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作出了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全面启动了建设“信用海南”活动,推动了投资环境的改善。作出了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务求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监督:突出重点 讲求实效

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规范和改进监督方式。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工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废止了与监督法不尽一致的两个法规,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进行相应修改,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设立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的监督方式和步骤开展各项监督活动,处理好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对“一府两院”监督与支持其工作的关系,使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以执法检查为重点切实强化法律监督。本届内共进行了16项执法检查。结合“环保世纪行”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社会反响比较强烈。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为主题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督促解决了一批污染水源的“老大难”问题;海防林和天然林保护等执法检查指出了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破坏天然林和海防林的重点案件得到查处,省政府已决定在3至5年内将缺损的海防林恢复起来,2007年投资1500万恢复4万多亩的任务已经完成。对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执法检查卓有成效。开展旅游条例执法检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支持政府对旅游市场进行整顿,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我省相关规定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政府依法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我省相关条例执法检查,对督促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城镇流动人口生育管理薄弱等计划生育中的突出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开展禁毒条例执法检查,督促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大力加强禁毒工作,使毒品流入势头和吸毒人员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省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以及连年开展的跟踪整改活动,使华侨投资历史遗留问题和落实侨房政策问题得到全面解决。防震减灾法和我省相关条例执法检查以及连续三年进行的督促整改和法制宣传活动,促进全省防震减灾指挥系统和工作机构基本健全。此外,还对城市规划法,会计法,退耕还林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加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跟踪督办的力度,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16项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推动了一大批现实问题的解决。

以审议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工作监督进一步加强。本届内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全省社会治安情况、发展无公害瓜果菜生产情况、全省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37个专项工作报告,有效地加强了对行政、司法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监督。每年都依法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报告,就统筹兼顾、加快发展及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提出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落实我省民族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加快中部地区发展情况的报告,督促省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实施妇女儿童纲要和规划情况的报告,要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贯彻落实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和所得税征缴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积极应对优惠政策弱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听取和审议公检法机关关于队伍整顿、执行工作、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报告时,注意督促司法机关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快司法改革,促进公正司法。

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信访工作。坚持主任会议成员接访制度,面对面听取群众反映问题,本届以来共接访151人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着重抓好典型信访案件的协调督办,本届内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31336件,及时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其中要求定期反馈办理结果的9357件,反馈3675件。一批涉法涉诉、土地权属纠纷、国企改制、民生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三)代表工作:积极改进 重在规范

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保障和基础工作明显改善。为进一步规范代表工作,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南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省人大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建立了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积极落实代表知情权。召开了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省和各市、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均得到较好保障。

围绕增强实效改进代表活动方式。每年结合重点工作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开展联合视察,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活动,使代表深入了解社情民意。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活动。积极开展省直单位的省人大代表走访原选举单位活动,总结推广代表向选民述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等经验,建立和完善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和选民监督代表的各项制度。

以加强督办为中心环节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开展主任会议成员督办重点建议调研活动,试行网上答复代表建议,接受代表对办理单位工作的监督。在代表大会期间对代表建议进行现场办理,经常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举行有代表参加的建议办理听证会,让政府部门负责人与代表面对面交流,提出落实建议的具体措施并进行适当的说明解释,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本届以来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4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207件,基本做到了按时办理,及时答复,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逐年提高。

换届选举达到预期目标。2006年县乡人大换届和2007年省四届人大代表选举,全省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11861名,县级人大代表4412名,省人大代表389名,选举产生22个市、县(区)和202个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巩固和加强了我省各级政权建设。

结束语:海南人大20年,走过了特区民主法治的曲折历程,日益彰显其强大的生命力,出色地演绎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神圣原则,推动着海南民主法制的巨轮滚滚向前,改变着百姓生活的点点滴滴。今天,我们回顾总结海南人大20年的发展历程,就是为了全面汲取历史经验,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更好地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战略,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提供有力的政治和法制保障,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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