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12月31日,云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至1983年春,全省各州、市、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从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至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59次会议,依法认真行使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职权,为保障和促进云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不断前进的立法工作
1979年7月,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980年8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云南第一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正式起步。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6月批准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规定,诞生了云南第一批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于1986年7月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诞生了云南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于1988年12月批准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诞生了云南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根据1986年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于1987年2月批准昆明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诞生了昆明市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截止2009年5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261件,现行有效194件;批准昆明市法规64件,现行有效47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38件,现行有效37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91件,现行有效85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性规定7件,现行有效6件,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六个大类,为云南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最初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云南和全国各地一样,只清楚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审议和批准地方性法规,也没有见过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立法工作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摸索痕迹清晰可见,立法程序和法规内容的某些不规范,今天也清晰可见。比如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批通过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中,虽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已经接近规范文本,但对省政府起草的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则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将有法规性质的规定作为决议附件。随后虽然不断改进,法规名称也不再用省政府的名义,但仍由政府公布施行。同时,也更应该看到,当年在地方立法几乎是“一张白纸”的情况下,探索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智慧,正是这些审慎勇敢的探索,为后来规范地方立法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经过5年多的探索,1985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出台,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了基本的法制规范,法规制定程序和法规文本表述趋于统一,云南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2000年3月立法法出台后,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通过了立法条例,云南正式依据立法法和立法条例开展立法工作,地方立法进入全面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
从1980年制定第一批省级地方性法规至今,云南地方立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立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变,从强调管理立法到强调保障和服务立法的转变,从片面搞大而全立法到注重可操作性立法的转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始终强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勇于探索,立法工作不断前进:
——从最初没有立法计划,注重政策定型和实施法律来开展立法,到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再到制定五年立法规划,逐步开始着眼云南发展全局,在突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地方立法,强调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使地方立法更紧密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从最初关起门来审议法规案,到邀请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座谈会、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重要法规草案公开登报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再到所有法规草案一审后上网公布征求意见,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逐步确立。
——从最初单纯依靠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案,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以及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牵头起草法规案,再到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有效遏制了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从最初的法规草案一审制到两审制甚至三审、四审,法规案统一审议、立法专家咨询库从无到有,制定并试行立法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审议意见、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等,有力促进了地方立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开始,立法质量被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五年间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数是新制定法规数的150%,批准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数达新批准法规数的2.3倍,法规质量不断提高。
——从最初的学习模仿到不断依法成功探索。在全国较早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禁毒条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九大高原湖泊保护、资源保护等云南特色突出的地方性法规探索,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评价。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等一批法规,积极探索为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急需法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应该说,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始终强调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强调法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走过了一条从起步探索到提高发展的立法道路。
二、不断前进的监督工作
1980年2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汇报、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实际上就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始。1986年8月出台的省人大常委会暂行工作条例,第一次涉及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原则规定。1990年3月,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道路。2007年1月,监督法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正式依据监督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截止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省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359项,组织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254项,开展述职评议12次,工作评议2次,对社会影响较大、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70多个司法案件进行监督。
从1980年2月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始,1981年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罢免1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是第一次行使罢免权;1983年对昆明市和曲靖地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情况的视察,实际上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执法检查;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撤销1名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和1名庭长职务,是第一次行使撤职权;1995年对省公安厅厅长、农业厅厅长、省卫生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是第一次开展述职评议;1996年组织省人大代表评议省侨办工作,是第一次开展工作评议;1997年对群众申诉和控告的25个案件进行调查,是第一次开展个案监督。从只知道可以监督而不知道如何监督,到多种形式地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探索,监督规范从无到有,监督重点从模糊到明确,监督目的逐步明确,单纯的工作监督转变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并重,从只敢于监督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从单纯强调监督到监督与支持统一,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从最初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可操作的监督规范,到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又先后出台关于司法案件监督的规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办案时限等规定的决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使云南地方人大监督有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从最初主要强调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更多着眼贯彻阶段性工作目标,发展到正式把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得到落实作为明确的监督目的,依法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着眼全局,适时调整,务求实效。
——从最初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注重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发展到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目标一致,人大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人大工作始终属于党的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最初只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两种主要监督形式,发展到执法检查、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评议(又称代表评议)、接待来信来访、工作调研,以及质询、罢免、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并举的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应该说,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关系云南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抓大事,重实效,敢探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云南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不断前进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
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昭通等7个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行政公署,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省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过程中,坚持不断依法探索,强调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始终围绕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始终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围绕解决云南特有问题。2001年,正式出台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了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讨论决定的程序,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了可操作的初步规范。截止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涉及云南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209项,有力促进了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关注云南宏观经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常委会成立的最初10年间,从1981年4月根据省人代会授权审议批准云南省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开始,先后多次审议批准省级年度地方财政决算、地方财政预算支出部分调整方案,并于1985年12月作出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和关于对审计局检查出来的重要案件进行监督的议案的决定。1990年以后,每年都坚持审议批准省级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财政预算部分调整。1994年预算法出台后,依法审议省本级地方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并根据云南发展需要,多次对科教兴滇、农业产业化经营、公路建设等重大经济决策作出相关决议和决定。
——坚持围绕中心工作,适时决定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把从云南实际出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工作重点,坚持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心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先后作出关于整顿治安、加强民族工作、农村工作、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和严重刑事犯罪、普法教育、计划生育、对外开放、清理整顿公司、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毒工作,以及保护农村个体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一系列决议和决定,有力保障了省委一段时期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并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在1980年5月作出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定后,又先后对就业、中小学教育、民族教育、业余教育、托幼工作、查禁假劣药品、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等方面作出决议和决定,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从涉及全省政治、经济,逐步扩展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
四、不断前进的人事任免工作
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任命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正式行使人事任免权。省人大常委会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作为国家机关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重要关口,始终强调要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确保党的执政地位,始终强调严格依法办事,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有机结合起来。截止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421人次,为云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先后对被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后颁发任命书制度,进一步规范任免程序,改进对被任免人员的情况介绍方式,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不断前进的代表工作和相关选举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不断进行探索。
——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氛围。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经过长期调研,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报送省委,省委以〔2003〕8号文件转发各地。2005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及时报请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云发[2005]17号文件),认真贯彻中央决定。中央和省委重要文件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切实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和指导,认真解决代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形成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社会氛围,代表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重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省人大常委会把切实贯彻省人代会决议决定,与依靠代表开展人大工作有机联系起来。在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建立之初,两次致函省人大代表,要求每位代表每个季度有重点地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一次情况,并将每次常委会会议重要议题寄送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意见。1988年出台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以走访、电话、信函、邀请视察、座谈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建立了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定期通报政情等制度。2001年又修改了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将在基层工作的人大代表作为联系重点。从2004年开始,每年省人代会召开前,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所有副主任分别召开座谈会,“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一同到会,面对面听取代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大工作的意见。此外,在每年省人代会召开前夕开通“人大代表热线”,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以组织代表视察为重点,重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省人大常委会不仅把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与人代会期间依法履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且把组织视察作为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1980年二季度,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就常委会议题进行视察,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代表视察。从1985年起,每年组织代表会前视察成为制度。截止2009年7月,共组织代表视察131次。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组织代表视察,是云南代表工作的一大特点。常委会每年都组织代表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视察,并形成视察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审议意见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使代表视察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98年12月,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视察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组织全国、省和昆明市三级人大代表视察’99中国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情况,以及2008年组织视察以奶制品为重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做好工作,限期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及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就把办理和督办代表议案、建议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从最初重视及时交办、及时办复,要求反馈结果,1984年开始区分议案和建议,初步建立承办、督办、反馈制度,到1994年出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1999年出台省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提高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的满意率和解决率成为关注重点,“先协商后答复”、“面商”、“面复”、重点建议督办、邀请议案领衔人参加议案办理、组织代表视察建议办理情况等举措先后出台,不仅使所有代表议案和建议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而且办理实效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从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坚持举办省人大代表培训班,并督促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基层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定期向代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一府两院”重要工作信息、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和调研,进一步扩大代表的知情权,有效提高了代表审议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质量。截止2008年底,代表议案和建议共计13533件,均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
——重视做好换届选举相关工作。1982年宪法规定,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到县级;各级代表及领导人员的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这是建国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宪法有关决定,把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提出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建议,作出相关决定,组织各级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并通过建立联系点摸索经验、培训骨干、派出人员深入实地帮助等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了8次全省县级人大和乡级人大直接选举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不断前进的自身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严格依法履职、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不断推进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规范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修订、逐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从1979年底设立开始,一边工作,一边探索工作规范。1984年制定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1986年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暂行工作条例等暂行工作规范,逐步被省人大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条例、立法条例、监督条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等制度所取代。这些制度后来又在改革和发展中多次修订完善,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以及各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工作机构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增加、逐步发展。从1979年底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设立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开始,到1980年1月设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1年设立省人大常委会政法、财经、教科文3个委员会,发展到今天有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4个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农业、教科文卫、选举联络、环境和资源保护、外事华侨、法制、预算7个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办公厅、研究室共13个厅级单位的机关,不仅逐步健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而且有力服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
——人员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学习、逐步提高。“文革”十年,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产生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后,机关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而来。在没有人大工作知识和经验、也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努力探索,代表和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省人大机关作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参谋助手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七、30年工作历程的启示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是云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30年的工作历程启示我们:
——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党领导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强调人大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和保证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人大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保证了全省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不断增强,代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必须紧紧围绕全省大局开展人大工作。人大工作是全省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努力保障和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强调必须从云南地处边疆、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部署工作,着力解决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使人大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为保障和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必须把人民赋予人大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强调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真心诚意为人民排忧解难,进一步密切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必须严格依法履职。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人大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明确了人大履职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人大必须依法履职才能有效行使职权,真正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强调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按程序办事,在依法建立健全人大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各项工作规范上下功夫,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的权威性,为各项工作取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
——必须紧紧依靠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开展工作,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强调把依靠人大代表作为人大工作的基础,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认真组织代表培训,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努力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从而使人大工作依托代表取得了新进展。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对人大工作如何开拓创新,思想解放不够;人代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立法质量的工作还要不断加强;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实,监督实效还需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和机关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回顾30年历程,我们相信在中共云南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将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和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