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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30年工作综述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1979年12月5日召开的甘肃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从那时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走过了30年的历程。30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努力实践,大胆探索,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促进甘肃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三十年的实践

(一)地方立法在实践中创新发展

1980年10月,甘肃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迈出了立法工作的第一步,自此到1990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起步、探索中展开。这时的立法工作适应当时的形势突出了“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由于处在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式的、政策性立法的特点比较明显。从1990年到2000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进入了稳步发展和提高的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常委会立法的计划性和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加强。逐步建立了立法顾问制度、多渠道起草制度、专家论证会制度和立法技术规范,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的速度明显加快,质量显著提高。从2000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进入了全面提高和发展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立法程序规则、立法后评估制度、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和保障措施、立法听证规则,加强了对法规的统一审议和事后评估,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把地方立法工作推到了一个新阶段。

30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切实做到不越权、不照抄、不抵触、不冲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关注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坚持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服从并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截止200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57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

(二)监督实效在探索中不断提高

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30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努力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监督。历届常委会围绕监督年度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坚持定期听取政府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政府落实。每年都要专门听取全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并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在审批上年决算时,常委会结合听取政府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借助审计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提高了监督质量,促进了宏观经济健康发展。

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1987年以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累计对15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先后重点对40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先后五次开展较大规模的执法检查活动,组织了23个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的执法检查组,检查了57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省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选择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对35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多年的执法检查,为保证法律在我省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全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开展陇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每年一个主题,将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在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每年从人民群众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和执法检查、代表评议、视察、调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中,选择一些典型的具有明显违法性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纠正,取得了较好效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法律监督方面一些大案要案的曝光,在全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大大增强了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意识。例如,1990年,我省一名县长因与群众让路发生纠纷,致使该群众一家4人被冤坐牢。1991年该群众上访到省人大常委会后,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错案得到了纠正,当地负责同志深刻反省了自己不适当干预案件办理的做法,诚恳地向上级和群众作了自我批评。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对80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其中对1992年发生在武威的“11.8”冤案的调查、监督查处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政法队伍中引起很大震动。省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在行政执法方面,重点加大对“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以及少数公务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监督;在司法方面,重点加强对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决定重大事项在促进发展中前进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原则,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围绕全省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实现甘肃生态平衡和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先后作出关于植树种草绿化甘肃十条意见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全省反腐倡廉工作,作出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通过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围绕保护存放在我省的文溯阁《四库全书》,作出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作的决定,以及各届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其他一系列决议决定,都有效地推进了甘肃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行使决定权。针对促进农民增收问题,2004年,常委会集中4个月时间,在深入14个市(州)、43个县(区)、69个乡镇,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增收工作的决议。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深入兰州及临夏等7市、州进行调研,在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决议。 “5.12”汶川大地震波及我省陇南、甘南等10个市州的70个县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专题汇报的决议。这些决定、决议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都产生了较大推动作用。

三是围绕全省民主法制建设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针对换届选举、基层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常委会机构设置等问题,常委会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决定、决议。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常委会适时针对制定、批准、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作出决定、决议。适应全省“普法”工作要求,每届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有关加强法制宣传的决议。这些都有效促进了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

(四)人事任免工作在遵循法制中更加规范。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改进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完善审议和表决方式、实行法律考试、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等形式,推进了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效结合,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从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到现在,决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000多人(次),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不断改进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1988年9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渐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多年来,常委会严格把好被任命人员的质量关。任命前,常委会认真听取提请单位说明和党委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进行法律考试,对不符合条件者,坚持不予任命。1988年,常委会对虽经政府两次提请,但群众和组成人员意见较大的人选未予任命。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时,对两院提请的6名不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要求的人员未予任命。在进行法律考试过程中,常委会对因故未按时参加考试的人员,要专门进行补考。对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和表决,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多方面意见。遇到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付诸表决,继续进行酝酿,坚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权力。表决通过后,常委会通过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组织新闻单位访谈报道、开展任职教育等形式,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

二是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严格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每届省人大常委会都把对被任命人员的任期监督作为行使任免权的重点,督促被任命人员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对一些不能依法办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委会坚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撤销职务。省七届人大常委会把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涉及石化厅相关人员的问题转交到省石化厅处理,但未得到处理。常委会责成省石化厅厅长在常委会会议上汇报办理情况时,认为其汇报含糊其辞,态度不端正,依法作出了四条决定,督促尽快落实,会后仍未被重视。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了撤销其厅长职务的决定。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多名不能正确执行职务和存在违法问题的干部予以撤销职务。在监督法实施之前,省人大常委会还尝试运用了述职评议的办法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近年来,常委会认真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改进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和形式,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了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工作。

(五)自身建设在夯实基础中全面加强。

30年来,常委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各项职能,着力提高组成人员素质,积极增强机关工作活力,使常委会的工作年年有发展,届届有进步。

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常委会视察办法、联系人民代表办法、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暂行办法、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办法等,为常委会的制度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先后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常委会议事规则、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司法案件监督条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使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程序不断完善。主任会议还制定了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旁听制度、主任会议制度、领导接待上访群众制度、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等,秘书长会议和办公厅厅务会议制定了机关内部各项工作制度。经过几届人大常委会的不断完善,至目前,常委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

努力健全工作机构。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卫、民族4个组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此后,常委会的机构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健全。1988年5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推进和规范了常委会的机构建设。经过不断的完善,目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由54人组成,常委会下设办公厅,研究室和民族侨务、内务司法、财经、农业与农村、教科文卫、环境资源保护7个办公室,法制、代表2个工作委员会。

大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历届常委会党组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能力素质培养,努力建设符合“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要求的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

二、三十年的体会和启示

回顾省人大常委会30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对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下列几点体会和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大依法行使每一项职权,都是党的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效地行使职权,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依靠省委的领导和支持。

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实践中,坚决与省委确定的工作部署合拍同步。常委会的重要活动、重大问题都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对于省委的重大决策,常委会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作出决议、决定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转变为全省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常委会始终把贯彻落实历次省党代会精神作为重要任务,体现于人大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之中,全力保证党的号召得到广泛响应。为了推进省委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常委会及时作出相关决定,把省委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体现出来。为了保证省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常委会主动争取省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省委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职期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并多次对加强人大工作做出决定,发出意见,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请示,为人大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是人大履行职责的根本原则

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组织、职权、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发挥了人民代表机关的作用。

在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履行职权。对凡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事项,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给组成人员安排足够的时间,提供充分的机会,使他们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集体表决形成决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常委会正确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以及公共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坚决消除限制公民法定权利的现象,使地方立法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要求。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常委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一府两院”认真改进。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全省项目建设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督促解决了全省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建设资金落实难、资金渠道单一、投资“软环境”不宽松、项目前期工作缺乏深度等问题,保障了项目建设工作的规范开展。多年来,为把依法办事的要求落实到常委会的每一项工作之中,常委会还通过了一大批规范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法规和决定。

(三)科学发展观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指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及各项事业统筹发展。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才能有所作为。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依法履行职权,着力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和促进地方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常委会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监督、科学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实践。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行职权的全过程,自觉服从、服务于省委工作大局,围绕省委工作中心安排和部署人大工作,充分体现了人大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科学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妥善处理数量与质量、权力与权利、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使立法工作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监督工作中,始终把监督的着眼点放到推进科学发展上,确保了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积极实现了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科学结合。

(四)关注民生服务人民是做好人大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关注民生是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注民生,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做好人大工作最基本的要求。30年来,常委会把推进和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始终作为常委会的重要议题。在组织代表视察、委员调查,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汇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一系列工作中,都立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常委会在紧扣群众利益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十分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督促纠正了一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人大工作关注民生,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人大工作就会贴近实际,贴近群众,人大工作就充满生机和活力。

(五)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工作的主体,应当不断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常委会机关是人大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应当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不断增强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在组织制度、运行机制、议事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创新,促进人大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在自身建设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每次换届后,常委会都采取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理论学习班、法律知识学习班、人大理论研讨班、聘请专家学者专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培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把建设学习型机关确定为机关建设的首要任务,对促进组成人员实现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制定和建立有关议事、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信访和机关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常委会工作不断向着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发展。通过不断加强与省委及“一府两院”等多方面的联系与配合、自身内部的团结协作,上下级人大间的联系,常委会较好地推进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全社会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常委会积极推进人大理论研究和宣传,不但为人大工作营造了舆论氛围,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30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改进作风,促进工作,增强议事实效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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