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月15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探索实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30年来的工作实践
改革开放的30年,是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丰硕成果的30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的30年,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30年。
(一)地方立法成绩斐然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进程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的。适应不同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积极探索实践,立法领域不断拓展、内容不断丰富、技术日臻完善、质量不断提高。截止2009年9月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1件,批准银川市法规64件,这些法规涵盖了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为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回顾总结30年的立法历程,立法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改革开放初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调整和规范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在所制定现行有效的151件法规中,经济立法有69件,占45.2%。这些法规涉及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工业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引导规范市场经济行为、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为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统筹兼顾社会方面的立法。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搞好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如制定的民族教育条例、司法救助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注重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点。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十分重视民族立法。如在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时,规定回族代表名额在代表总数中所占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回族人口在境内总人口数中所占比例;在制定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时,充分考虑宁夏的地区差异和民族特点,作出了“一、二、三”的生育规定,也就是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一胎,农民夫妇和一方为少数民族夫妇最多可生育两胎,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允许生三胎;为了保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时,对少数民族义务教育规定了多方面的特殊权利。为了尊重和保障回族的饮食习惯,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践证明,这些规定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符合宁夏实际,对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各项事业进步,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更加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改革开放3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借鉴全国人大和外省区人大立法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立法工作方法,致力于立法基本程序的建立和完善。1985年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立法程序初步走上规范化道路。其后,在不断总结探索的基础上,于1991年又制定了关于制定或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常委会于2001年重新制定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完善了立法程序。2004年又制定了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规定和立法听证条例,从制度上保证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反映民意、体现民主,更加科学、规范。主任会议还先后制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工作制度、地方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编制与实施工作规则、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从立法规划、计划的征集、拟定、审查,到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审议以及文本格式、法律用语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对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从六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年都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从八届人大起,每届都提出任期内的五年立法规划,并按轻重缓急确定每年的立法任务,在立法工作上实行届有安排、年有计划相结合。
(二)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但没有具体规定监督程序。这一时期自治区人大主要抓自身建设,监督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改,把宪法规定的监督职权从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政府、自治区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自治区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进行任免等。从1990年开始,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国其他省区一样,开始在监督方式上进行探索,1994年全区各级人大普遍开展了代表评议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得到发展和推广。200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和预算监督条例,对重大司法案件和预算监督进行了规范。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政府、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听取政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组织部分代表和委员对各方面的工作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自治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常委会机关还根据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群众的反映,对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治安、文化卫生、科技教育、民族工作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加强了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纠正了一些违法现象,督促解决了一些久拖不决的重要问题,支持和推动了政府、“两院”的工作。
监督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规范了监督的基本内容,完善了监督的具体程序,使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有了更明确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有效避免了监督措施流于形式。为了贯彻实施监督法,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常委会对涉及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废止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和预算监督条例。2009年,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制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两项实施监督法配套法规。为了使监督工作切实有效,十届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以往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监督方式,推动监督工作。如在开展“环保世纪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了“安全发展宁夏行”与“民生计划宁夏行”,这三项活动基本上覆盖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个积极探索和尝试,有力地推动解决了环保、安全和民生等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为了使监督工作更具实效,实行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质量和实效不断得到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51个,依法作出有关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374项,先后对135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选举任免工作依法有序
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从四届人大开始,截止2008年12月,自治区人大共选举了六届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宁夏出席第六届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个别领导任免,接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辞职和高级法院院长变动的决定46项,罢免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1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和批准任命1398人,免职472人。为了依法行使好任免权,加强对干部的监督,1988年8月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任免工作上总结和完善了以往一些好的做法,进行了较大的改进。一是规范任免材料方式。任免案的提案人应提供任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免职案应说明免职的理由。人事任免提请材料必须在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天报送。报送材料经过审核后,提交主任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研究,由主任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二是列入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议程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三是改进了审议方式。在审议任免案时,将常委会全体会议改为分组会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有更多的机会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四是改进了表决方式。从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表决人事任免时由举手表决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表决权。五是实行颁发任命书制度。常委会在通过新的一届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命后,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代表常委会向被任命人员提出希望和要求,被任命人员要进行履职表态发言。
(四)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任务。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组织中的特殊地位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人民赋予、宪法确立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是搞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开展了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和为人民代表行使职责的服务工作。1982年3月和1989年4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大工作暂行条例,在常委会机关确定了专门负责人民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央[2005]9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研究和总结代表工作中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拓宽联系代表的渠道,进一步密切同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完善了代表工作制度。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对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实行重点督办的实施办法等工作制度,使代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落实代表的知情权,改进代表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认真指导各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经常性活动,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活动,定期向代表寄送有关资料,广泛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以及法规草案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走访代表听取意见,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代表培训工作。每届人大换届以后,都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区、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意见、建议,或者在闭会期间向“一府两院”提出批评、意见,是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办理工作提高到尊重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高度,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建立集中交办制度。每年人代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联合召开代表建议交办工作会议,部署办理工作。建立重点建议督办制度。每年筛选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求承办单位专题研究,重点解决。建立承办网络,将承办工作具体化,落实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强化承办人员的责任心。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次人代会前,常委会都把办理工作列入议题,专题审议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会后对办理工作组织视察、检查。改进议案、建议的办理方式。代表议案、建议由会议期间收集延伸到会前和闭会期间收集;由会后答复发展到会中答复,现场办理。自治区五届人大以来,代表共提出议案47件、代表意见建议5199件。为了使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自治区人大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就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开展一次集中调研和一次集中视察,让代表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情况,使代表能够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有深度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自治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将宁夏作为全国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在黄土高原类型地区推广彭阳经验、解决宁夏中部干旱带农村饮水安全、尽早立项建设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恳请国家支持宁夏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补灌工程建设、支持宁夏建设马铃薯种薯繁育基地等6件建议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五)工作程序更加规范
随着人大各项职权的行使和工作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丰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也从无到有,由粗到细,逐步完善。1985年,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暂行工作条例,对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会议制度、工作机构、人民代表的选举、代表联系、视察工作、来信来访以及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等做了明确规定。1988年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发言和表决等进行了规范。1990年4月自治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制定自治区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于1997年、1998年进行了修正。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选举、罢免和辞职、质询和询问、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等做了具体规定。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制定为标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基本走上了程序化和规范化。
(六)机构设置逐步健全
通过几次换届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逐届改善,议政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以后,经过30年的发展,工作机构逐步完善,调配补充了工作人员。1990年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设立了专职主席,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1990年、1991年,先后在固原、银南两个地区设立了人大工作联络处,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1998年吴忠撤地设市,2002年、2004年固原和中卫两个地级市相继建立,成立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只有30年,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也是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开始时只设了“四组一厅”,即政法组、经济组、科教组、民族组、办公厅,均为厅级。到1993年,将组改为委员会,设“五委一厅”,即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委员会、民族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办公厅。2002年,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委员会统一更名为工作委员会。2006年又将农业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分设为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为了适应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需要,2001年成立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2009年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
目前,自治区人大设立了3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了8个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二、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与启示
宁夏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30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历程中不断健全、不断完善并取得辉煌成绩的30年,也是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30年。30年来的实践证明,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宁夏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使人大常委会在宁夏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30年来,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都与党的领导分不开,人大工作和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都是在党委的支持下解决的。常委会严格坚持重大事项事前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取得自治区党委原则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集的代表会议、制定立法计划、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作出重要决定或决议、县乡换届选举、重要执法检查、机构建设等重大问题都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自治区党委报告,使党委的意图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到完善和发展。只有在人大工作中自觉坚持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努力使人大行使法定职权过程成为党依法执政的过程,成为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成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才能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不断地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二)坚持把维护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30年来,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都把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作为思考问题、开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既要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关键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注意从人大的定位和特点出发,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发展大局来谋划工作,努力找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通过依法履职来保障和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在开展地方立法时,从全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在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的同时,逐步加强社会立法,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努力。在监督工作上,围绕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围绕自治区每年的重大活动,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退耕还林、安全生产、“三农”工作、招商引资、行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科技进步、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视察和工作的监督,为自治区的跨越式发展服好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是做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归宿
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维护、保障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一切工作的归宿。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开门立法,举办立法听证会、通过报纸等媒体征求公众对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更加注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事务和民生等方面的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在监督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众反映普遍强烈、特别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对就业再就业、物价管理、社会保障、医疗改革、食品卫生、民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把工作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现实、贴近社会、贴近群众。
(五)坚持与时俱进是做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不竭动力
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始终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紧扣时代发展脉搏。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始终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思路。在地方立法上坚持与时俱进,结合宁夏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一批特色鲜明、切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在监督方式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监督效果日益增强,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践证明,人大工作只有在坚持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人大行使职权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才能更充分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六)坚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和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
加强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30年来,历届人大常委会坚持代表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代表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素质,注重调动代表执行职务的热情与积极性,注重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注重发挥代表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使广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积极建言献策,提出议案、建议,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人大工作能否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常委会和机关的自身建设。30年来,历届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在组织制度、运行机制、议事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探索,促进人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工作制度和机制的不断创新、完善,促进自身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使人大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明显改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得到提高,议政能力和工作能力不断增强,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不断提高。
回顾过去3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展望未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为建设民主、富强、文明、和谐的宁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