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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调研与思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 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实践探索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贯彻监督公开原则,对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通过拓展公开渠道,改进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努力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常委会的监督权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阳光”下运行,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人大监督公开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 公开征集议题的渠道不断拓宽

确定年度监督议题,是人大监督工作的起点。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过程中,努力探索体现公开原则。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通过在新闻媒体集中刊登和发布相关消息和内容,在全市各级人大网站刊发关于征集人大监督工作议题的通知,鼓励社会各界就年度人大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发表看法、提供线索,扩大监督工作的选题范围。市人大常委会还连续两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议题。二是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梳理监督议题。各级人大机关不但注重总结分析自身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还及时专门走访市、区县信访部门,听取信访部门的情况报告,从中梳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候选议题。三是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联系,部分区县还通过召开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方式,商讨确定监督议题,以便通过监督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四是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方位听取意见建议。走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了解工作重点,确定相对应的议题;走访基层人大代表,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和个别走访,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监督工作能够更加集中代表的智慧;走访社会各界人士,使人大监督工作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意。五是召开人大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议题安排。每年年底,市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都要召开人大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工作机构及各有关方面下年度工作设想,确定初步监督议题安排。通过以上渠道确定的常委会监督议题,更加贴近全市中心工作,更加反映了人大代表的意愿,更加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 公开的内容不断完善

通过几年的实践,市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在原来的基础上,监督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主要有下列具体事项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一府两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具体事项;“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内容、时间,以及经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一府两院”执法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公开的对象不断扩大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坚持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日、常委会成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代表意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定期向代表寄送学习资料和公报、会刊、人大报刊杂志和信息等刊物,通过短信平台向代表发布消息,通报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都注重倾听群众呼声,使人大监督工作置于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对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重大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从以往的文件式、选择性公开逐步扩展到动态式、全方位的公开,增强了工作透明度,参与和公开的对象进一步扩大。

 (四) 公开的方式不断改进

年度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议题安排确定后,在每年人代会上作为附件印发全体代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将会刊、公报等免费寄送代表、各行政村、社区和重点企业,同时编印《调研与动态》,编辑《南京人大》以及区县人大刊物,集中综合反映常委会审议情况,使常委会审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执法检查情况等进行重点报道,将监督的过程、结果及时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

(五)公开的载体不断丰富

市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三个载体加以公开:一是新闻媒体报道。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如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在《南京日报》设立了“立法与监督”专栏,在南京电视台和南京人民广播电台设立了“人大之声”专题,与《江南时报》合办专版,开辟监督专栏进行动态报道,社会反响较好。二是互联网传播。市一级有“南京人大信息网”、市政府“龙虎网”等,雨花台等6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他区县也都利用挂靠的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监督工作和有关动态情况。三是建立健全人大新闻发布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常委会议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议题安排情况。四是在常委会会刊、人大杂志、调研与动态等刊登。通过人大机关自办刊物,将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有关详细情况公开。五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六合、秦淮、雨花台等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人大代表发送手机信息,公布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监督议题。此外,还有的区县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的阅报栏作为公开的有效载体,扩大了群众了解人大监督工作的渠道。

二、 监督公开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原则的具体落实,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 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面临一定难度

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规定是比较原则和笼统的。应该通过什么载体公开、在何时公开以及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明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我们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认真去研究和探索。另外,监督法除了五个具体条款规定的监督情况必须按法定要求公开外,其他的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情况,是否依据总则规定的原则公开,如果公开应该如何公开,法律并不明确,更缺少相应细则作为补充。

(二) 监督公开的程度不高

人民群众希望公开的程度越深越好,他们要关注监督是否有力、问题是否找准、措施是否得当、整改是否到位。但是,从目前各级人大公开的材料来看,有些监督内容还没有全文公开,如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一般采取摘要或新闻稿的形式公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点名、不公开,只是隔靴搔痒、大而化之地说一下了事,公开程度难以达到公众的需求。

(三) 监督公开未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长期以来,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比,人们对地方人大工作认同程度远未达到理想水平。因此,人大监督公开一时难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公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关心不够,更谈不上主动参与人大监督。各级地方人大开辟的人大网站浏览点击率普遍不高;向代表送阅的会刊、公报和有关信息资料等不能认真阅读,使人大监督公开的效果和目的难以实现。

(四) 监督公开的平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监督法规定,涉及监督内容基本上都要向社会公开,这么多内容要向社会公布必然需要合适的公开载体。从实践看,人大监督公开的渠道与覆盖面还达不到监督法的要求。监督公开的载体主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编的刊物、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但这些载体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常委会主编的各类刊物发行范围有限,影响力和群众关注程度相对不高;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虽然发行覆盖面广、影响力和群众关注程度也比较高,但由于篇幅时间限制,不可能将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全文刊登或播发;电台、电视台由于节目编排、播送时间及形式等因素而影响群众的关注,难以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人大网站是一个比较好的公开载体,但由于受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造成人大网站吸引力和知名度不高,难以达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效果。

(五) 常委会工作机构自身层面的原因

由于对监督法公开原则的理解、领会不深不透,贯彻实施缺位,导致执行监督公开中的偏差。一些区县在公开征集监督议题方面做得还不到位;担心人大监督公开的程度太深、暴露问题太彻底,可能带来群众意见大、反响大,影响“一府两院”的公信力,会给“一府两院”带来工作上的不利影响;人大网站建设滞后,网上信息内容不多,更新速度慢,软硬件建设还不能满足需要,影响了监督公开的效果等等。

三、 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的几点思考

坚持监督公开原则,是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力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坚持和贯彻监督公开原则。

(一) 从执行法律的高度做好监督公开

监督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监督公开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都应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监督法和监督公开原则的重要性,从执行法律的高度依法做好监督公开。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实施监督公开作为加强党和群众联系、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监督法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主动性,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公开提供良好的载体。

(二) 以完善制度来促进和规范监督公开

作为一部全国性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有些规定如对监督公开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实际操作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实施。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公开的探索和实践看,有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可以对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结合地方实际加以吸收和完善,及时上升为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对监督公开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规范。同时,对诸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旁听,会议公开等制度,以及执法检查等工作制度中有关监督公开的具体规定,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 以创新和丰富的形式来拓展公开的渠道

监督法对于如何实施监督公开没有作具体规定,这为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原则下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践监督公开预留了空间。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和丰富公开的形式,积极拓展监督公开的渠道,继续探索监督情况的事前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更加广泛地发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努力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全程地、动态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不断改进公开形式,如对公民旁听,可探索赋予公民“旁言”的权利,并加以规范。再如会议公开制度,全国人大和部分省、市人大已经实现了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电视直播和网上直播,但区县级人大在这方面的探索相对不多。区县级人大也应建立起会议公开制度,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实现对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乃至议题重要的主任会议的电视直播和网上直播。另外,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公开的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资料、信息、会议记录等等,能够进一步公开化,允许公民和组织更自由地查阅;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行权情况,也可以探索性地向社会公开。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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