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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30年工作概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1980年2月,河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从此,揭开了河北省民主法制建设的崭新一页。

一、发展历程

回顾30年来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2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历了一个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人大工作逐渐加强的过程。组织体系建设方面。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办公厅,下设法制、教育科学文化、财政经济3个办公室;1983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先后设立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外事、选举人事5个工作委员会;1989年后,在承德、张家口、保定、沧州、石家庄、衡水、邢台、邯郸8个地区设立了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加强与县级人大的联系沟通。制度建设方面。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办法等法规文件,以及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办事机构、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逐步规范化。开展人大工作方面。一是积极稳妥地开展地方立法。从工作需要出发,成立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地方立法;完善立法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和法规的修正、废止,以及对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作了规定,促进了立法质量逐步提高。二是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常委会建立初期,监督方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组织视察、调查等。随着监督实践的深入,逐渐开展了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等。1992年,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对监督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从此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此外,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基础上,认真做好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2004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探索,行使各项职权取得重要进展。1993年,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为标志,全省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立法方面。适应立法工作快速发展的形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的精神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立法组织建设。1994年,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把关;2001年,设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二是进一步加强立法制度建设。1995年,在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2001年,省人大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这一时期立法数量大幅提高,立法质量普遍增强。监督方面。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在认真总结开展执法检查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规范了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对提高检查实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简称“两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把推行“两制”作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措施和强化监督工作的切入点。1995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1997年,制定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决议和条例的实行,有效启动了行政、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执法主体进行评议。1999年,常委会制定了“在部分省直机关把实行执法责任制同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结合进行的意见”,并对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政府部门进行评议,强化了监督效果。四是尝试选择重点案件开展监督,加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力度。五是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2001年,常委会制定了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为全省加强预算、计划和重大经济事项监督提供了法制保证。代表工作方面。为贯彻落实代表法,这一时期,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实施代表法办法、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的意见、省级国家机关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试行办法等重要文件,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此外,1995年,常委会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规范了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

第三阶段,从2005年至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强化制度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表工作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方面。2005年5月,中共中央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同时,制定了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工作的相关工作文件,完善了为代表服务的机构,进一步促进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常委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数量逐步增加,质量不断提高。2005年,在认真总结本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经验和借鉴全国各地做法基础上,常委会制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内涵、行使重大事项须遵循的原则、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等作了规定,促进了本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监督方面。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一是及时清理、废止与监督法不相适应的法规和决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制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使本省在监督法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三是把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抓紧调研、起草和论证,力争尽快出台,为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供法制保证。

二、主要工作

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为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地方立法放在突出位置,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努力做好立法工作。截止2009年5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30件,批准有地方立法权的石家庄、唐山、邯郸三个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大厂、孟村、丰宁、青龙、围场、宽城六个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115件,总计345件。

——把促进发展作为主题,突出经济立法,加强社会立法。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一是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经济立法,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有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旅游条例、建筑条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渔业条例、奶业条例等;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有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有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重点建设项目稽查条例、统计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完善社会保障的主要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二是加大社会立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法上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搞好经济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政权建设立法和社会立法。制定厂务公开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法规,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民办教育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促进了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制定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节约能源条例、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规,保证了节能减排的顺利进行;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规,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结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积极探索创新,对一些急需解决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范的事项,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创制性立法,努力使立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30年来,河北省有多部法规,如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务公开条例、水文管理条例、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人才市场条例、民办教育条例、厂务公开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封山育林条例等,都是立足河北实际,在全国较早制定的。

——加强对法规的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并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遵循“不抵触”原则,加强对已制定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除平时随时做好法规的修改、废止工作外,30年来,常委会对已制定法规进行过几次集中清理: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1992年底以前制定的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八届人大常委会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对2000年底之前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十届人大常委会按照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和督促有关机关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为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2005年,常委会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提供了组织保证。

——探索改进立法途径和措施,确保法规质量。一是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八届开始,在届初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对有重点、有步骤地搞好地方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立法。努力使制定的法规做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积极探索实行部分法规由常委会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委托专家或者下级人大起草、邀请执法相对人参与起草,有效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坚持法制委员会统一预审制度,增强法规审议质量;坚持法规草案经常委会初审后间隔一次会议再进行二审及二审三通过制度,以便围绕法规重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立法工作会议、立法研讨会,举办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立法人员培训班等形式,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确保立法质量。三是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立法。坚持征求省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组织专家、有关方面和执法相对人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民意。四是加强立法研究,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常委会把通过加强对本省地方立法的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加强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制定了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等工作文件,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抓住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共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300多项,努力促进本省重大事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是围绕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行使决定权。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节能减排是党和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决定在全省选择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要求在三年内必须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了省政府关于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向代表承诺的专题报告,并作出了决议,对省政府、相关县级政府和节能减排企业提出要求,确保承诺目标的实现,推动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实施。二是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行使决定权。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快发展节水和旱作农业的决议,督促各级政府加大对节水旱作农业的投入力度,积极推广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三是针对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如,九届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法院关于“执行难”问题的专项报告,经过充分审议,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推动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探索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基本监督形式。常委会坚持有选择、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仅十届常委会以来,就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近40项专项工作报告。在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一是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如听取和审议抓项目促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三农”问题、全省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等方面情况的报告。二是选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如听取和审议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环境保护、公检法机关贯彻执行有关“禁令”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审判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努力解决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不断强化计划、预算监督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改进方法,强化监督力度,使计划、预算监督实现了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一是改进计划、预算报告内容,加强预算编制改革。针对人代会上计划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重复较多,预算报告交待不细的问题,按照“突出特色、减少重复、便于审议、促进监督”的思路,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进行改进,提高报告的可审性;督促和支持政府进行预算编制改革,使预算编制细化到部门、具体到项,增强预算透明度。二是提高初审质量。在人代会会议审议前,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召开部门预算草案审查听证会、座谈会,扩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强化初审工作;邀请经济界专家、省人大代表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计划、预算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初审报告,切实保证计划、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三是做好人代会期间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四是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常委会坚持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坚持听取上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适时听取审计出的问题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借助审计力量加强监督;坚持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与财政部门建立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和情况分析制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坚持督促落实人代会、常委会对计划、预算的审议意见;坚持每年有选择地监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省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促进部门预算的严格执行。

——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共组织了30多项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内容涉及国家机关队伍建设、经济、教育、科技、卫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城市市容、民族区域自治等多个方面。常委会坚持针对“一府两院”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保证了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常委会努力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坚持把促进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2003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执法调研、土地管理执法检查、农业法和水法执法检查、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调研、畜牧法律法规执法调研、水法执法调研、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调研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认真解决了一批“三农”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三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常委会把开展执法检查与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执法部门汇报与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意见、常委会独自检查与全省上下联动检查、检查组检查与执法部门自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明察与暗访、执法检查和工作检查等结合起来,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为切实加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从2004年开始,常委会抓住庭审这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了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并将此项活动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实行,促进活动的规范化、经常化。据不完全统计,6年来全省参加此项活动的各级人大代表3626人次,律师1235人次,旁听评议各类庭审案件2898件。

代表旁听评议活动的具体做法是:一、开展旁听庭审一般不事先告知,以随机旁听为主;二、代表一般不当庭发表意见或评论,而是经集体评议后集中反馈;三、评议庭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也指出问题,原汁原味反馈代表的意见。

开展旁听评议法院庭审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推动了庭审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改进、纠正庭审中的问题和不足;省检察院针对支持公诉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提出了律师参与复杂敏感案件辩护代理“八项纪律”,省律师协会健全了出庭准备、法庭辩论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二是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旁听评议庭审活动引起了审判、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省“两院”主要领导均带头出庭,中院和基层法院保持了较高的领导出庭率以及当庭宣判率。三是强化了庭审的严肃性。庭审程序和审判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尊重和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四是增进了人大代表与司法机关的相互了解和理解。

(四)依法做好选举和任免工作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统一起来,把对党负责同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把党委推荐的重要人选经过法律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为我省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转提供了组织保障。一是在选举工作中,如实向代表介绍党委推荐的人选,积极做好工作,努力实现党委意图;同时,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二是改进干部任免工作,提高透明度。坚持由“一府两院”提请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职的理由;坚持拟任职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简要自我介绍,表决通过后作表态发言;坚持切实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对任免人员逐一进行表决;坚持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强化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三是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或工作评议,并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督促整改,促进了被任命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

(五)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

常委会始终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基础工作来抓,推动代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特别是中发[2005]9号文件贯彻执行以来,常委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表工作,代表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发挥。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具体措施,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议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若干意见,并明确了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工作机构对如何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保障。二是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通过代表信箱、寄发资料等形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积极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三是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四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采取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强化承办责任制、开门办案、专案视察等措施,加强跟踪督办,增强了办理效果。五是为代表履行职责搞好服务。召开全省代表工作会议、代表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建立代表学习培训制度等。

(六)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30年来,常委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保证。

思想建设方面,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了“三讲”教育、警示教育、“树、讲、求”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重要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机关全体党员干部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在促进更好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更好地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开展依法监督,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更好地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上见到了实效,在加强执行力建设方面迈出了扎实一步。

作风建设方面,坚持走群众路线,围绕立法、监督等重要活动,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使各项职权的行使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方面,坚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履职知识,提高履职水平;坚持开展法制讲座,努力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坚持发挥人大建设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围绕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锻炼干部队伍,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三、几点启示

回顾30年来的工作,我们感到,做好人大工作,发挥人大作用,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整个过程;坚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省委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坚持依靠省委的支持开展人大工作,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拟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执法检查方案等重大事项,都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与“一府两院”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大局。30年来,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行使各项职权,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在制定和批准的345件地方性法规中,财政经济类的174件,占立法总数的一半以上;坚持抓住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认真督促“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坚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专项工作汇报,有计划地对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计划、预算执行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坚持发挥代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积极为经济建设出谋划策。

——坚持把以人为本贯彻到人大工作全过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在行使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等项职权的过程中,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广泛集中民智,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努力做到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通过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并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并向代表述职、常委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做好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认真接受代表和人民的监督,保持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开展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时,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在表决各项议案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保证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充分体现,保证通过的法规和决议、决定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

             执笔人:高道冲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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