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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实的步伐 辉煌的成就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工作综述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普遍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健全我国地方政权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推进了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关于立法工作

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揭开了我国地方立法的序幕。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制度,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行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1982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6次通过有关决定或决议,授予广东、福建、海南3省和深圳、厦门、汕头、珠海4个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的市的立法权。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广东等3个省和深圳等4个经济特区同时还拥有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权;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从多年实践来看,地方立法主要有以下类型:(1)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在本地区贯彻实施制定的实施性规定;(2)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事务立法;(3)针对特定问题,集合、综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针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探索制定的先行先试法规。30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地方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立法工作扎实推进

地方立法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一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突出位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将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各地把经济立法作为立法重点,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大批促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立法在不少地方立法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许多省级人大经济立法的数量甚至占当地立法总数的60%以上。二是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来,地方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注重民生立法、社会立法、环境资源立法,内容涉及三农问题、医疗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社会领域的立法比重明显加大,一些省级人大有关社会领域的立法数量占同期立法总数的一半以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普遍加强。三是立足地方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各地根据本地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传统、产业分布等特点,制定了大量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649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5162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2534件,经济特区法规255件,自治条例138件,单行条例560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1)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立法都已做到届届有规划,年年有计划。一些地方还探索立法规划的新形式,使立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如建立立法规划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编制立法规划时对法规立项进行论证,由起草单位当面陈述、专家评审和论证组联合论证,共同研究是否列入规划;实行立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2)在起草方式上,改变由政府部门单独起草的传统做法,形成政府部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机构等多渠道起草的制度,并逐步增加以人大常委会为主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数量。(3)在法规草案审议环节,充分发挥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关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中涉及的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调研,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少法规草案在审议过程中都做了大量修改,其中有许多属于实质性修改。(4)建立健全以常委会为主导的立法协调机制。有的地方人大建立起常委会与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之间的立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有的地方建立地方立法工作联席会制度,形成从拟定计划到起草、审核、审议、修改各个环节比较顺畅的协调机制。

不断扩大公众立法参与。(1)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制定每一件地方性法规均开展调研。(2)坚持立法公开。许多地方坚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将立法规划草案和重要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些地方将所有法规草案公开,有的地方还对法规草案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提示说明,引导公众讨论。(3)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绝大多数地方均举行过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的意见是修改法规草案的重要依据。(4)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如实行立法咨询、立法顾问制度,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经常就立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专业问题咨询他们的意见;委托专家进行立法前期调研;一些地方还采用委托起草、合作起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5)对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进行新探索。如一些地方试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有的地方针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民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审议参考依据;有的地方建立基层联系点,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采用多种方式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和改进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一些地方还将立法后评估工作予以制度化。

(三)立法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目前,所有省级人大、大部分较大的市人大均制定了以规范地方立法程序为重点的综合性立法条例。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制定程序,也包括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有的地方还将立法计划、法规起草、法规解释、法规适用和备案等内容纳入其中。就立法程序而言,各地普遍明确了法规草案的提案主体,确立了统一审议制度,规定法规草案的“两审”制,对个别争议较大的法规则实行“三审”制;普遍确立了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制度;通过的法规要在常委会公报以及重要报纸公布等制度。一些地方在立法程序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如坚持法规草案经常委会初审后间隔一次会议再进行二审;在法规草案审议程序中引入辩论机制;建立逐项表决、逐条表决、争议条款先行表决制度。一些地方还实行二审三通过(表决)制度,即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二次审议后,难以在该次会议期间修改完善形成草案表决稿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以给进一步修改完善留下充裕时间。

除制定综合性的立法条例外,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专项立法工作规范。专项立法工作规范有的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的,更多则是由主任会议通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涉及立法步骤、立法技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等立法工作的多个方面,为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四)坚持立、改、废相结合

随着地方立法的长足发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重心实现了从制定新法向立改废并重的转变。各地普遍做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一些地方一段时期内修改或废止旧法的比重甚至高于制定新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上位法的规定,分别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要求,普遍进行了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活动。除此之外,有的地方还根据本地立法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活动,有的地方更是形成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通过法规清理,及时消除地方性法规中的矛盾、冲突,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关于监督工作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本级“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均有规定,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还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2006年8月出台的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完善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30年来,与人大监督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相适应,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经历了一个从起步摸索、探索创新到活跃发展、规范推进的过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不断增强,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监督工作成效明显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思路开展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开展监督,积极推动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2008年以来,围绕推动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听取了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认真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和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各地还着力加强计划预算监督,向社会公开审计和预算报告,加强对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等,许多省乃至市、县一级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部分或全部提交大会审查,一些地方还建立健全了经济形势分析会、经济报告会、预算监督顾问等制度。三是围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环境与资源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一大批关系民生和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四是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五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等,推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特别是监督法通过后,各级地方人大逐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监督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发展

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创新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一是执法检查。上世纪80年代初,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尝试开展执法检查,之后这种监督方式被广泛运用,并经总结上升为人大常委会法定监督方式之一。二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如有些地方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相结合,在执法检查前先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汇报。对难点问题,有些地方既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开展专题调研、交办督办,对报告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还运用询问、质询等手段,推动问题解决。三是上下联动开展监督。省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经常会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市县几级人大同时进行,形成合力。四是加大对审议意见、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督促力度。在会后实行审议意见交办,有些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审议意见书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有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查;一些地方在审议某些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后,专门做出决议或决定;有些地方探索建立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表决制度等。五是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连续几年对一个主题开展反复跟踪监督。六是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有关视察检查活动等及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通过宣传报道扩大监督影响,提高监督质量。近年来,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都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实际,组织“环保世纪行”类活动,大大增强了监督实效。七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相结合,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时,注意发现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法规。

(三)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推进

在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十分重视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全国人大还没有专门的监督方面法律的情况下,为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许多地方人大纷纷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等,进一步调整、完善。主要包括:制定常委会监督条例或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综合的监督法规;就执法检查工作、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定专项监督法规;就实践中的监督新方式制定相应规范。这些地方性立法,不仅规范了地方人大的监督活动,促进了地方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积累了经验。

监督法的出台,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地方人大监督制度建设进入规范、提高阶段。近年来,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或停止执行了一些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法规、工作性文件,修改了一些不符合监督法精神的条文,并根据监督法制定了一些新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至2009年底,相继有10余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或细则。

三、关于代表工作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代表法出台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为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历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地方各级人大始终把选举工作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方面来抓,在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改进选举办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和完善选举法实施细则,精心指导组织选举,确保选民和代表的提名权、差额选举的规定得到落实;引入秘密写票、电子表决器等方式,不断增强选举、表决的公正性和民主性。自1979年至2008年,我国先后顺利完成了9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8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6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在直接选举中,许多地方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

(二)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每年组织召开代表议案、建议交办会,对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统一进行集中交办。二是建立重点议案建议督办机制,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议案、建议,重点督办,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三是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对代表认为办理不满意的建议,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是加强与“一府两院”负责同志的沟通协调,许多地方对重点督办的建议,在交办前主动约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办理要求、措施和具体工作意见。五是每年年底的常委会会议安排听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六是每次人代会后及时将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的意见进行整理,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多年来,各地通过积极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推动了一大批事关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代表闭会活动实效不断增强

一是抓好代表小组组建。除按照选举单位组建代表小组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探索按行业或专业类型组建代表小组,许多地方还开展了组织评选先进代表小组的活动。二是组织好视察和调研。包括代表集中视察、小组视察、专题调研、持证视察等。代表们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就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撰写调研报告,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的省人大常委会还采取将代表视察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审议意见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的做法。三是注重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包括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有关活动,从近年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情况来看,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人数有很大增长,有的省由最初的每次2至3名增加到十几名。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初期相比,现在组织代表活动的水平、代表参加人数都明显增加,代表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实效更加增强。

(四)代表服务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代表培训得到加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为主要内容和形式的人大代表学习培训格局,对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了较好条件。通过寄送常委会公报、订阅报刊、召开政情通报会等方式,为代表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常委会工作情况创造条件,为代表征集议案和建议提供素材。三是代表工作的组织和物质保障得到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设立了代表工作机构,2005年5月以来,各省(区、市)人大还相继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有了很大提高,绝大多数地方逐步实现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代表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不断拓展。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来访、定期集中走访代表,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代表小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制度。各地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直通车”、代表活动日、代表专线电话、专用邮箱等、代表网上约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建议。有的省还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快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的意见,为代表反映民意和快速办理代表重要建议提供了便利渠道,被一些地方学习借鉴。

(五)代表工作制度不断健全

1992年代表法颁布实施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实施代表法办法,对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会后履职活动、执行职务保障、停止执行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等事项进一步细化,有力地保障了代表依法履职。2005年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方面,普遍建立了较完善的机制。有关代表视察、调研也基本都建立了相应制度。

此外,许多地方还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履职监督方面进行了探索,如代表“回家”、座谈走访以及利用互联网听取群众意见,代表工作公开公示制度、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代表评价制度等。

四、关于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工作

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本地区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作出了大量的决定、决议,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全面发展。

着重做好大会依法审议、审查批准各项报告的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查批准的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有关规划纲要报告,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当年甚至是较长时期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举措。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开好大会、完成大会任务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认真负责地作出决议决定,通过各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使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同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统一,使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此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围绕特定时期的特定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等,及时作出决定、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多个领域。

为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在实践中,地方人大注意把握合法性和重大性两个基本原则,明确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理顺人大行使职权与党委决策、政府依职权开展工作的关系;出台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建立健全决定决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各项程序;加强调查研究,推进讨论决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决议、决定质量。

五、关于人事任免工作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实行任期制。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性、经常性的工作。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人事任免活动,顺利完成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历次换届工作,保障了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有序运转。在工作中,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努力保持选举、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任免工作严肃性、权威性不断增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在历次机构改革和重大人事变动中,有效地贯彻了中央、地方党委人事安排意图,为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提供了坚实组织保证。

为提高任免工作水平,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了一些探索。主要包括:加强对拟任命干部的了解,保障代表和委员的知情权,要求任免案的提名人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提供拟任免干部的有关材料、要求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表态发言或供职报告等;做好任免案的审议和表决工作,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审议任免案、由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或电子表决、实行合并表决和逐人表决相结合等方式。此外,多数地方实行了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颁发任命书制度,一些地方还要求被任命人员在仪式上做履职发言,坚持任免后在新闻媒体公示制度等。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也不断推进,从省到市,甚至是县(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有关人事任免的规定、办法,仅在省一级,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有关人事任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六、关于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宣传人大履职情况和工作新进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灵活运用新闻发布会、代表访谈、民主法制专版专栏、电视专题节目等各种报道方式,加强对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常规宣传报道,加大对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活动的宣传力度。有的地方还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题材,展开持续性的、集中的深度报道,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创办了自己的刊物或报纸,所有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建立了人大门户网站。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十分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各地组织力量,以专题研讨会、课题式研究等多种形式,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等主题,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和探讨,有的省坚持每年召开全省人大理论研讨会,许多地方还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这些理论研究,在推动地方人大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工作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不少深层次的理论思考,进一步丰富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七、关于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事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正确行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30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取得了显著成就。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首要政治原则,自觉服从和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常委会会议期间举办专题讲座在很多地方已形成制度。

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均年龄逐届降低,知识和专业结构构成更趋科学、全面,专职委员比例逐步提高。组织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各地方普遍建立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亦逐步建立健全。

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普遍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不少地方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逐步建立完善有关立法、监督、代表、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和自身建设工作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注重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以提高办事、办文、办会的效率和质量。

不断加强机关建设。通过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举措,提高干部素质能力。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绝大多数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信息中心,一些地方还逐步建成电子会议、电子表决、代表综合信息、法律法规综合查询等信息系统,以及省市人大纵向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等,为提高议事效率和确保人大工作有序运转发挥重要作用。

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证明,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201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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