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地人大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积极解决存在问题,努力督促措施落实,较好地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执法检查工作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人大法律监督的成效。
一、 当前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执法检查在各地的运用比较普遍,成效也比较显著。许多地方人大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执法检查的总体运用是好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也不可否认,执法检查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
1.检查主体不清。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人大当然应是主体。但在许多情况下,人大机关都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配合检查,有时还会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这样的检查方式,使得执法检查的主体产生模糊,不但被检查的单位和群众混淆不清,有时甚至连人大自身都会迷失其中,从而使人大执法检查的权威受到影响。
2.检查客体混淆。人大执法检查的客体应当是“一府两院”的执法机关,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的措施,是否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但有些地方人大却混淆了执法检查的客体,把重点放在执法对象上,放在有关单位和群众遵守法律上,而对执法机关如何运用法定权力,保障法律贯彻实施关注不够,导致检查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如有的地方人大在检查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时,只注意一些食堂、饮食摊点等是否卫生,而对卫生部门是否重视法律执行,力度大不大,依法办事怎么样,如何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等重视不够,没有抓住要害和关键。此外,还有一些法律如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往往仅靠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组织实施,而这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对于这些法律的执法检查也很难深入。
3.热点、难点关注较少。有些地方人大往往避重就轻,不能直面矛盾,对一些执行难度较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中的热点、难点不敢监督。如近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统计法、环境保护法等执行中都有诸多棘手难题,但许多地方人大却很少对这些法律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即使检查也很难以触及深层次问题。
4.检查不够深透,落实效果较差。有的检查往往满足于听听汇报,看看材料,即使下基层,也往往是走马看花,浅尝辄止;特别是与被检查的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一方刻意准备,一方走走过场,很难看到真实情况。此外,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很多得不到执法机关重视和落实,往往是一交了之,没有回音;即便有答复或汇报,也多是文来文往,敷衍应付,实际效果大多难尽人意。如据报载,有个地方人大,连续10多年对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但对比历年所提的意见,却发现有许多意见被一直沿用下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这种情况,既说明这个地方人大面对监督难点不气馁、不罢休,但也说明监督整改的实效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认识上不够到位。有些人大同志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只看到监督中的困难和阻力,看不到好的方面和有利因素,因而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监督中缩手缩脚,就怕碰上“马蜂窝”;还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执法检查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执法检查是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径,导致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效果不佳。此外,有些执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不能主动配合人大检查,不能认真落实建议、意见,也是影响检查成效的原因之一。
2.工作上把握不准。在监督法出台前,尚无法律对执法检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地方人大也很少制定相应的条例或办法,加之研究和探讨还不够深入,因而部分地方人大对执法检查理解不够透彻,如何组织把握不准,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凭经验边试边干,导致内涵把握不够准确,方式方法不尽合理,关键环节抓得不紧,监督措施针对性不强。
3.作风上较为浮躁。一些同志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缺乏负责精神,对事业缺少热心,干工作不够踏实等,具体到执法检查中,不是看作自身法定职责和对社会应尽义务,而是当成应付差事,因而责任感不强,积极性不高,只求过得去,对检查的实际效果注意不够。
三、关于如何提高执法检查成效的思考
1.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关于人大性质、地位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地位;要深入理解有关依法治理的文件精神,明确执法检查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执法检查摆上重要位置;要用发展的眼光分析和思考人大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辩证看待监督中的障碍和阻力,牢固树立做好人大工作的信心。只有这样,思想才不会动摇,监督才有底气,才能敢于动真碰硬,直面法律执行中的热点和难点。
2.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提高执法检查成效,必须逐步实现执法检查的规范化。首先,深入学习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对执法检查的认识。监督法对执法检查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地方人大的实施办法为各地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更为细化、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各地人大也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行的制度,努力规范执法检查。第三,在实践中注重规范,充分认识程序和形式的重要性,努力克服怕麻烦、图省事思想,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因要求不严影响检查效果。
3.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一是组织查前学法。执法检查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要求检查人员都能熟悉显然不切实际,较好的办法是查前集中学法。要通过学习,使检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抓住执行中的难点和关键,努力变“外行”为“内行”,为开展检查作好法律知识储备。二是适当保持“距离”。人大是主体,执法机关是客体,如果检查中双方“距离”过近,甚至共同检查,那么执法机关稍作“布置”,人大就不易看到实情。因而需要与执法机关保持一定“距离”,尽量自己组织,何时查,查哪里,都由自己安排,以排除干扰,免受蒙蔽。三是坚持深入调查。法律执行中许多矛盾都集中在基层,要收集到有价值的资料,必须要沉下身子,走访执法对象,走访广大群众,走访基层单位,这样,才能听到群众的呼声,看到下面的情况,发现执法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还可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检查,以更广泛地了解情况。四是注重汇总提高。收集到的资料还需进一步汇总、归纳、讨论,以理清思路,提高认识,使检查意见有高度、有理论、有措施,抓得住主要矛盾,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进而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可和落实。五是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按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因此,执法检查后,要及时安排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执法情况监督。
4.要加强检查意见的督办。落实检查意见关键在于督办。为此,一是要求被检查机关限期报告办理情况。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被查机关不仅要拟定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而且还要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进行报告。二是要组织跟踪督办。可组织有关委员或代表,通过视察、调查等方式,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督办意见。对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还可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促其落实办理。三是审议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还可根据需要,审议被查机关办理情况报告,提出新的建议或意见,进一步督促问题解决。四是公布执法检查及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