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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旁听和评议庭审”为切入点 构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新平台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2-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对司法机关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从2004年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特点,以旁听和评议庭审的方式,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和推进工作。

这项专题调研和推进工作,是上海市人大对监督司法工作方法的重要探索。为了充分总结、运用好这一监督工作成果,上海市人大内司委结合人大监督司法理论和专项调研活动实践,开展了课题研究。有关研究成果获得了200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一等奖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内部探讨优秀成果奖。20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本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课题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了人大工作的重要制度。2005年以来,旁听和评议庭审已成为上海人大在开展司法监督中的基本形式。

一、“旁听和评议庭审”是监督司法工作的有效切入点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核心内容和目标追求。在现代司法活动中,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它已成为展示审判、公诉工作情况的重要舞台,成为检验审判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履职,评价审判、检察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尺。2004年,经反复研究,上海市人大决定以庭审为切入口,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并把推动庭审功能的实现作为开展监督的重点。从学理和实践上看, 庭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1)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在庭审中,法官通过适用程序法,使裁判结果通过法庭审判及时、合理地产生。在庭审中,检察官通过讯问被告人以及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使法庭充分了解被告人的犯罪事实。(2)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通过多方参与性质及严密的庭审规则的适用,可使法官同时审查多方面证据,并全面、科学地认定案件事实,使裁判活动更符合理性要求,裁判结果更大程度地接近案件本身的真实。(3)庭审具有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形象公正的作用。法官、检察官参加庭审和出庭公诉的过程,也是通过良好的精神面貌,文明的言谈举止和规范的外表形象,展示审判、检察人员良好的司法形象的过程。同时,庭审还具有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体现诉讼经济的作用。

二、开展“旁听和评议庭审”的主要做法

围绕着“旁听和评议庭审”专项调研活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结合人大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要求和专项调研的目标,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机制。正是有了这套机制,旁听和评议庭审才实现了“在工作中进行探索、在理论上得到提炼、在制度上得到规范、在实践中得到检验”。

(一) 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作阶段

为有序扎实地开展工作,体现人大监督的协调性和计划性,整个专项调研活动分为前期准备、旁听评议第一阶段、旁听评议第二阶段和研讨总结四个阶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专项调研活动是第一次大规模运用旁听评议庭审的形式开展对“两院”的监督,因此,在准备阶段,还组织了旁听庭审活动的“试运转”,作为正式调研活动的前导。在旁听评议第一阶段之后,还专门设计了旁听庭审第二阶段,通过对前阶段调研工作的小结,总结经验,找出不足,针对需要,拾遗补缺,为研讨总结打好了基础。

(二) 积极提供舞台,发挥代表作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始终重视为代表履职构建平台。一是在调研开始前,常委会即向市人大代表发出了征询意见表,并根据代表反馈的参加监督活动意向,将代表编入各调研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二是举办了首次监督司法工作专题业务培训班。按照“集中培训、分类观摩、分析讲评”的方式进行,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选派的审判、检察业务干部,集中介绍法律对审判、检察人员在庭审和出庭公诉中的要求,以及各机关对于庭审质量的评判内容、标准及评价尺度。并组织三个示范庭,供参加培训人员根据所参与旁听评议案件的类型和需要,选择观摩,有效增强了代表的履职能力。

(三) 强化评议环节,体现监督工作要求

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方式,但“旧瓶也可以装新酒”,“老法”也可以新做。通过强化评议环节,就能赋予旁听庭审以新的更强的监督内容。为保证评议的准确、严谨,上海市人大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市审判、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庭审和公诉工作的不同要求,从程序合法、庭审(公诉)能力和形象公正以及刑事一、二审的不同情况确定专项调研旁听和评议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标准,分别制作了三张旁听评议表,其中既有对庭审重点质量指标的客观打分,又有旁听评议组对庭审情况所作的主观评价。在每一次听庭结束后,各调研小组在组长主持下,及时进行闭门评议,对每个案件进行打分、评价,通过共同合议,形成小组的评议意见,做到“一案一评、一评一表”,从而保证了监督的客观性。

(四) 加强沟通反馈,落实监督

上海市人大始终注意与“两院”之间形成沟通顺畅、双向反馈的工作机制,提高“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加强自身监督的积极性。一是在调研准备阶段,“两院”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派出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审判、检察人员,介绍审判、检察人员的庭审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两院”还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以专项调研工作为契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提高庭审、公诉工作质量。二是对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整改,实现监督与整改的同步推进。如,根据代表们的反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对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取消了法庭纪律中已延续多年的旁听不准记录的规定。三是在调研结束后,继续整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建立整改联系点制度,根据专项调研所发现的问题,从法官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庭审技巧、当庭宣判、法警值庭、庭审公告、庭审作风、业务培训、法庭布局等各个方面,逐一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整改要求。

三、对“旁听和评议庭审”成果及其拓展的几点思考

旁听和评议庭审活动在促进了“两院”的队伍建设,改进了庭审和公诉工作,提高了审判和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开展对“两院”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是找到了一个新方法。通过专项调研活动,为进一步加大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司法工作的有效性,找到了一种充分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又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新途径;二是拓展了一个新途径。专项调研活动得到了广大代表的广泛响应和积极参与,许多代表反映,通过参加专项调研和监督专题培训,增进了对“两院”工作的了解,提高了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为代表更好地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拓展了新的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旁听评议庭审这一监督“两院”工作有效形式的作用,还应当进一步在把握监督工作规律上下功夫,概括起来说,就是要在监督工作中注意搭建“平台”做到“四个结合”。

一要搭建人大监督的平台,把人大的监督与对被监督者工作的支持、促进更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就是要使人大的监督与监督对象的工作实际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对所监督工作的特点、标准、要求和规律有着比较充分的认识,找出适应这些特点和规律的监督方式,找到监督与支持的最佳结合点。只有这样,监督才能做到目的性、针对性强,才能切实对被监督者改进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才能真正做到监督与支持相统一。

二要搭建创新的平台,把依法监督与工作创新更有机地结合起来。创新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不竭动力。要使监督工作避免流于形式、讲求实效,就必须与时俱进,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断完善法定的监督方式和创造行之有效的方法。“旁听百例庭审”专项调研就为这一形式,赋予了新的更强的监督内容,发挥了新的作用。不断探索、拓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这是当前做好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三要搭建履行职责的平台,把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与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更有机地结合起来。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与此同时,广大人大代表作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积极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是取得监督实效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将此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关键就在于通过培训提高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增强对所监督工作的把握,同时,通过代表参加“小规模、多形式”的监督活动,更广泛、深入地了解“一府两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统一汇总,形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统一意志,统一反馈,统一督促整改。

四要搭建沟通和反馈的平台,把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及时整改有机结合起来。评价监督的实效,既应当包含监督是否有针对性,也应当包括“一府两院”被监督部门的整改效果如何。在各项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被监督部门之间建立起沟通顺畅、双向反馈的工作机制。通过及时的沟通,增强“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调动“一府两院”加强自身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督促被监督单位即知即改,边整边改,实现监督与整改的同步推进,提高监督实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以进一步提高跟踪监督的针对性,督促整改,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9号文件的下发和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照这些监督的原则和要求,我们认为,旁听评议庭审是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上,体现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司法权的重要载体。组织代表对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评议,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监督工作需要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和充分运用。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强探索,更灵活地运用旁听评议这一平台,并将其与立法、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工作更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在履行对审判、检察人员的任免职责时,常委会可以采取旁听拟任人员开庭(出庭)情况,或者抽取查看部分拟任人员开庭录像的方式,更直观地了解拟任人员的庭审或者公诉水平,以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拟任人员的司法能力和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水平。

  来源: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文集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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