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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人民的公正

曹  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30年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监督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原则、内容、范围更加明确,形式更加丰富,渠道更加畅通,成效更加显著。吴邦国同志强调,“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监督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真真切切地彰显出了人民公正的监督。

30年三个阶段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分为起步、探索、规范发展三个阶段。

1979年五届省人大常委会组建至1988年制定实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

这一阶段,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围绕工作报告做出决定、决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涉及司法工作的工作报告21项,其中涉及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报告11项,涉及民事审判方面的5项,涉及宣传宪法、人民调解等方面的5项。省法院报告8次,省检察院报告4次,公安厅代表省政府报告5次,司法厅代表省政府报告4次。做出决定、决议11项,其中涉及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决议6项,涉及法制宣传的2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的2项,涉及机构设置的1项。

1988年至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

1988年,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原则、范围。

这一阶段,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45项,其中省法院报告15次,省检察院报告11次,公安厅代表省政府报告10次,司法厅代表省政府报告9次;开展执法检查5次;做出决议决定9项;受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11000余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违法案件1100余件。

1995年4月至7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绥化地区(现绥化市)公安司法机关工作开展评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评议。此间,纠正和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228件案件和问题,查出并建议处理违法违纪干警68人。

1996年5月,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追究的对象、范围和程序,丰富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使监督工作由对事为主变为人事并重。

1997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了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执法不严、越权办案、久拖不决、徇私枉法等6个方面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正了28起违法案件,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人18人。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

2007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作的《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报告》和省检察院作的《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许多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两院”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情况的报告,“两院”分别报告了对自身存在问题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抓到底求实效

增强监督实效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立足点。特别是省十届人大以来,共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5万多件次,督办重点信访事项2000多件,批转有关部门回报查处结果的案件95%以上有了结果。

群众之事无小事,尤其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常委会切实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有的放矢,抓住不放,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监督工作中基本的、经常运用的形式就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首要做的“功课”就是对拟听取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执法检查或者基层调研,掌握真实情况与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交“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报告时,围绕调研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反馈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审议后,“一府两院”应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还可就某一专题反复多次听取和审议,并组织跟踪问效,最终取得实际效果。

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上,常委会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工作监督,推动“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通过法律监督,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把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内容更丰富,监督工作更深入,监督效果更明显;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目的,务求一抓到底,有效解决问题;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把推动自行整改和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以自行整改为主,依法纠正为辅,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

审查政府“钱袋子”

预算审查监督就是审查政府的“钱袋子”。在摸索中规范,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推进,即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30年来的发展脉络。而今,该项工作已扎扎实实地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预算审查基础建设不断加强。制定了预算工委《工作规则》、《业务流程》;规范了黑龙江省政府提报省人大常委会财政决算草案的内容、科目和格式文本,以及报告和审查审议的重点;推动建立财政重大事项向常委会领导报告制度;协调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提前介入对预算、审计工作的审查;针对省本级预算预计超收资金规模较大的情况,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抓住追加、结转、方案编制和通报、报告、审查等关节点分期操作,推进了预算超收监督六项改革创新,预算超收监督机制初步形成。

预算监督内容创新取得突破。结合全省上下最为关注、最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了调研和对重要民生项目的现场考察;审计工作报告增加了民生审计的内容;审计整改督察覆盖省本级所有被审计部门,延伸二级预算单位;常委会首次披露了省本级18个部门审计整改情况;首次向审计、财政部门发出《审计整改意见建议书》;提出了改革创新审计整改领导制度,分步骤实行跨年度跟踪整改,完善审计监督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机制。

2008年,在黑龙江省科技厅申请立项了地方人大预算监督M周期反转W趋势理论的课题,《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逻辑的思考》文章,为工作创新提供了思路和指导。着手进行的黑龙江省预算监督大平台建设,加大了对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智库建设、预算审查监督系列课题建设的工作协调力度。(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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