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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人民的法律

曹  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自1980年至2009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98件,批准哈尔滨市法规66件、齐齐哈尔市法规33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5件。这些法规、条例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环境、民族等社会生活各领域。

循着这些法规、条例的精神脉络,人们不难发现,牢牢把握政治方向,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规律;不难发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特色鲜明、重点突出、以人为本、立改废相结合的立法思路;不难看出程序日趋完善、步伐逐步加快、质量不断提高的立法工作。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听民声,集民情,纳民意,始终让法规、条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始终让更多群众的智慧在民主法制进程中闪光,成为贯穿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主线。

在法规、条例的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开言路,广纳民意。

强调从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综合协调工作,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法规、条例实行“二审”或“二审三表决”制,个别争议较大的实行“三审”制,严把通过关口。

常委会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法规和条例草案意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促进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化、透明化,使各方利益诉求的渠道得到有序畅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功效。

从闭门决策到开门立法,让公众更多地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这是一条不断创新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2005年,在制定城市供热条例时,针对草案修改稿中争议较大的室温标准、申请停热应否缴纳热能损失补偿费及按何项面积交费问题,常委会首次召开了电视现场直播的立法听证会,20多位城市居民用热户、供热单位和供热管理部门代表,通过发言陈述、回答询问等方式进行辩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审议通过该草案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

建制立法 保障规范

常委会把规范立法工作的建制立法看作是保障立法质量,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198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个立法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形式、调整范围、草案的起草单位、制定的简易程序、法规的公布等制度,初步做到了地方立法的有法可依。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制度。

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通过这部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若干重要制度整合到了一起,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对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2年2月4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次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制度整合到一起,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做出了全面规范。

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其他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如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法制委员统一审议法案程序等。

上述的各种制度都反映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与条件下,人们对地方立法规律的认识程度。这些制度在当时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突出重点 全面发展

30年来,常委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立法工作中突出重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其间,总共制定经济类地方性法规175件,占立法总数的67%。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奶业条例等法规;在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制定了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劳动监察条例、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内部审计条例等法规;在发展基础产业、振兴龙江经济方面,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森林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港口管理条例等法规;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境外投资财政管理条例等法规。

在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也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为例,制定的42件法规中,关于能源资源和环保方面的法规13件,关于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规11件,关于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法规9件。

切合实际 注重特色

切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同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注重本省特色,这是常委会多年来一贯秉持的立法原则。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结合推进减轻农民负担、主辅换位和新农村建设,制定了种子管理条例、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种禽种畜管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保养条例、绿色食品条例等法规。

针对黑龙江省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和生态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湿地保护条例以及森林植物园、呼中自然保护区、兴凯湖国家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等法规。

针对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边贸日益活跃的现状,制定了边境管理条例、兴办侨属企业条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

制定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爱国卫生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很好地切合了黑龙江省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在法规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对于国家尚无法律规定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生活又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在不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先行制定了奶业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984年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即为开全国之先河制定的第一部地方种子管理条例。

以人为本 立改废结合

法律法规需要建立,也需要以人为本,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及时修改、废止。30年来,常委会与时俱进进行了4次大的清理。

第一次是1997年,对63件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或者不适应新时期、新情况,以及容易产生歧义的法规条款,做了修改。

第二次是2002年,为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改善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环境,对168件法规和87项决议、决定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法规48件,废止10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决议、决定40件。

第三次是2005年,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和废止18件,取消了一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次是2007年,依据监督法,再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30年来的成绩、经验和做法不胜枚举,这里仅仅是择其要点而指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力地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了黑龙江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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