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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价值功能

熊 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1-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律和决议,正式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织措施,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体制延伸,体现了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在政治民主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在我国的政治制度构架中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置,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是难以想象的。

1、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同级党委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随着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适应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在更大程度上通过人大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实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利于健全地方国家领导体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职能优势,更好地实现地方党委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保证地方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转。

2、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各级人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弊多利少,权力集中在政府首长手里,人民对政府的权力失去约束力。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后,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一府两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握有政权的终极权,权力不容易失控。握有重权的人一旦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人民就会通过由他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约束权力,直至收回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形成和完备了较为成熟的人们当家作主的民主程序。

3、有利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行地方性法规,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上的法制化,对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立法需更弹性、更原则,仅靠全国人大立法不能适应各地不同情况的需要,这就需要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地方性法规,调节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地方性立法作为我国法律的必要补充,不但更为有效地保证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各地的贯彻实施,而且为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4、有利于地方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和协调运转。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改变了原来由人民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双重职能的地方国家机关体制,实现了人大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地方国家权力行使的常态化,使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划清了职责,便于各司其职,合理分工,协调运转,强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这一体制的强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可能呈现出今天这样的局面。

显然,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和伟大实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30年,不但是与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同步发展的30年,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谱写民主法制建设新篇章的30年,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观念意识从最基层得到深入,组织方式从最基础得到保证,职能作用从最日常得到了发挥,人民民主的政治权力从最根本上得到保障。(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秘书长)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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