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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30年:收获与思索

王志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回顾30年来的地方人大工作,从总体上了解其变化发展轨迹,总结成绩和经验,为人大工作者增添信心和力量,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30年地方人大工作的发展变化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是在1980年1月15日至19日召开的贵州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随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相继设立常委会。30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认识水平、工作方式和面貌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

第一、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地方人大工作是一项年轻的事业。常委会成立初期,由于没有经验,许多工作都在摸索前进,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流言”,说人大是“一块大牌子、几个老头子、坐着看报纸”,是建议建议、清谈清谈的机关;“听完报告拍拍手、人事选举举举手、开完会议各自走”,是“橡皮图章”;“年龄大了不用怕,不到政协到人大”,是“二线”,安排干部的养老院等等。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工作机关的形象逐步树立起来了。中共贵州省委分别于1994年、2001年、2006年三次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于2001年、2006年两次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决定,对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2005年,中共贵州省委15号文件转发了《中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些,都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履职方式和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常委会设立之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派员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学习经验,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学习经验,边学习、边摸索,边开展工作、边积累经验。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省地方人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产生了许多鲜活的经验。一些成功的做法经过法定程序固定下来,形成了制度,为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通过制定《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等,不断规范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在监督工作方面,先后制定《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范了监督工作程序和机制。有些工作走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前面。如地区设立办事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立法、评议工作、特定问题调查、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信访工作、干部培训工作等。与此同时,各级人大机关建立健全为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的制度,逐步实现各项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三,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加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内设机构只有办公厅和几个工作组。六届设立5个工作委员会和4个地区联络处。七届设立6个专门委员会,4个地区工作委员会。八届增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及法制室。九届后,机构设置为办公厅、法工委、研究室3个工作机构和法制、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农业与农村、民族宗教侨务、环境与资源保护、选举任免联络8个专门委员会以及毕节、铜仁2个地区工作委员会。机构的不断建立健全,基本保证国家权力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正常行使。与组织机构同步进行,培养和造就了一支比较成熟的人大干部队伍。

30年地方人大工作的主要成就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到今年9月底,经历了五届到十一届,共筹备召开31次代表大会、185次常委会,在立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地方立法成绩显著。1980年11月,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通过,贵州省地方立法迈出标志性一步。地方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到比较完备。截止今年9月,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89件,修正201件,废止32件。现行有效法规中,贵阳市57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14件、单行条例57件、变通规定2件。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400多次,开展执法检查50多次,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次,对100多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万多件次;省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2次。这些监督活动,为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积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省人及其常委会对关系国计民生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重大的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决定400多项。

四是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00多人次,其中未通过5人,撤销职务8人,经主任会议和有关专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后未提交审议的7人。

30年地方人大工作的主要特点

第一,地方人大工作进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密切相关。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个重大改革”。回首30年,我们看到这项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密切相关,不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式,都离不开这个大背景。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有两个根本目的,一是将中央的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地方,省级人大和部分较大城市人大可以立法,这是纵向的。二是将地方权力分开,由地方监督地方,这是横向的。由于权力的单向性特点,把中央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的工作,都做得比较好,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非常明显。但是,横向的权力机制改革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使得人大履行职责的动力机制还不是很足,导致了人大在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行使上的乏力。

第二,地方人大工作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密切相关。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较晚,从一开始就是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学习经验开始的。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工作方式方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有着直接的影响和重大的号召作用。比如,2005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地方都相应出台了“类9号”文件。一级学一级,一级带一级,同样,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直接影响着省以下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指导,显得十分必要,宜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作出深度研究,提出根本性的解决办法,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开创新局面。

第三,地方人大工作效能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相关。制度建设的目标是,使政策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履职的主要障碍或主要矛盾在制度,制度相对完善后,关键在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工作的认识程度如何,履职积极性和依法履职能力高低,对常委会整体履职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在县级人大尤为明显。事实表明,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年轻,有开拓性,熟悉业务,人大工作往往开展得比较好。反之,则不然。这些因人而异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人大的制度建设还有欠缺,需要各方面尤其是人大工作者继续去探索去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只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现行制度框架下也还有许多可以开拓的空间。基于此,必须认真研究委员人选的安排问题,既要考虑其代表性,更要注重其履职能力。

30年地方人大工作的几点思索

一是不能操之过急。事物发展都有其规律。种子发芽、开花、结果,离不开一定温度、湿度和营养条件。民主也不例外。良好的民主愿望一旦脱离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只会带来拔苗助长的不良结果。在条件不具备或者不成熟时,即使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依然行不通,不仅行不通,反而会严重影响法治的权威,给社会造成一种“法不治众”、“法不诚信”的错觉。因此,地方人大工作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才能顺利进行。超越这个历史进程,就会撞“红灯”,就会出现困惑。

二是要适时而动。民主在中国虽不过百年历史,但民主的种子已经深入民众的土壤之中,民主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逆转。在顺应民主历史潮流的前提下,地方人大工作要顺势而为、适时而动。要大胆地对过去已经习惯但明显不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真正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真正使代表切实代表所代表的群体的意志和利益,真正把权力机关建设成为解决民生问题、民权问题、民主问题的最好平台。

三是要坚定信心。虽然目前地方人大工作与宪法、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法治化需求的增强,这个差距正在缩小,并一定能够缩小。对此,我们一定要有信心。只要我们对人大工作做出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的贡献,历史就会有给予我们公正的评价。总之,30年地方人大工作的历程是在探索中走过来的,历史决定现时代的人大工作者还需在探索中继续前进。坚守信念,坚定信心,未来的人大工作一定能谱写更加辉煌的新篇章。(作者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10-15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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