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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民族地方特色 加快立法进程 提高立法质量

----湖北省长阳县人大常委会30年回眸

杨明寿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9-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及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1年1月1日至6日召开的长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长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4年始,长阳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立法法颁布施行以来,立法工作经历了试验探索、慎重制定、加快步伐和注重质量的过程,其间共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件,其中制定16件、修改5件,废止1件。条例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这些条例的制定、修改和颁布施行为长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立法工作中,长阳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出发点和归宿。自治县成立20多年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3件(其中制定16件、修改6件、废止1件)。在制定的单行条例中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有9件,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清江库区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旅游管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等内容,为促进自治县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利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近年来,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相继颁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开展自治法规清理工作,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自治法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先后修正了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三是紧密联系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在立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权力,准确把握和运用好变通权。如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丧偶再婚等一些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实践结果表明,调整后的规定,既没有影响人口控制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对未生育者生育权利的尊重,较好地控制了自治县人口数量,自治县人口再生产出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率、高计划生育率”的良好态势。同时,通过立法,加大向上争取政策的力度,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如在制定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明确规定要“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关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优惠政策待遇。”对于通过争取国家和上级政府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扶持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无论是在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计划的制定,还是法规起草、调研、审议等各个环节,都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认真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努力做到民族自治法规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五是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自治县人大大常委会认真总结多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经过广泛调研,于2OO4年底制定了自治县立法工作程序,加强了自治县立法工作的规范化。(作者系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9-21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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