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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扎实推进民族立法工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7-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湖北省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依据,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着眼于提升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更加重视发展民生、推进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等,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自1983年恩施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结合本州实际,先后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13部自治法规,修改自治法规4部,作出决定、决议和规定共37项。这些条例和决议、决定,在保障和促进自治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自治州民族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法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有机统一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法制保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立法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必须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始终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常委会在立法时,主动与州委的决策相结合;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党委批准;依靠党委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依靠党委的支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各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立法意图的圆满实现。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自觉维护法制体系内部的和谐与统一,从始终坚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既保证下位阶法不得同上位阶法相抵触,又保证同位阶法之间相衔接和一致,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同宪法、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结合恩施自治州实际,围绕中心,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优先安排国家尚未立法而恩施州亟需的立法项目。在法规选项上立足现实需求,在法规内容上注重探索创新,在法规体例上力求简洁实用,切实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恩施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变通性,按照种子法和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权、同一生态引种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都在省直有关部门,但考虑到恩施自治州一直是湖北省的良种繁育基地,农业部门无论是技术力量、农作物种子生产经历和经验还是繁育基地条件,都具备审定权、引种权、核发权的条件。经过上下沟通,达成了共识,省有关部门同意将“三权”下放给恩施自治州。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使恩施自治州在农作物良种繁育上有了“三权”,对自治州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积极作用。《恩施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则充分体现了自治权。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范围内的水面,由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十九条中规定,“在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的河床及两岸河堤2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工业、商业、民用建筑和其他与清江水污染防治无关的设施,已经建成并对清江水质造成污染的建筑、设施必须限期治理,逐步拆迁。”这些规定遏制了清江两岸乱开发的行为,保护了清江环境。《恩施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是在自治州大量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灭绝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保护性措施。该条例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收藏与交流、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州民族文化遗产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三是规范立法程序,坚持民主立法。立法程序的完善是法制完备的重要标志,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既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保障,也是立法本身的内在要求。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认真总结多年来民族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于2006年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不仅从程序上加强了民族立法工作的规范化,也为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法律是否体现民主是判断是否科学的一个根本标准,在制定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我们始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真正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律的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在自治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立法的各种途径,注意倾听来自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呼声,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对于那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及时地在本自治地方范围内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增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四是坚持立法为民,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常委会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特别是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注意防止强化部门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了自治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五是紧扣发展主题,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总结前几届人大民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指导思想。针对全州珍贵民族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灭绝的情况,制定《恩施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针对全州乡村公路建设任务繁重以及筹资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修订《恩施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针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上位法已经修改、颁布的情况,自治州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现状,拟修订了《恩施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针对宪法的修订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出台,修订已颁布施行14年的自治条例;根据国家城乡一体化的总体战略,结合我州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将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成为一部系统的自治法规。

在自治法规的制定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也还存在法规立项缺少论证,自治法规变通难、法规起草渠道单一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逐步加以改进,促进恩施州立法工作上新水平。(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 李杰华)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16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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