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自1984年设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依法充分地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在开拓中前进,在实践中创新,使地方人大工作始终保持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实行公民旁听制度
1995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这是一次值得纪念的会议,从这次会议开始,普通公民走进了权力的殿堂,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欢迎公民报名旁听;会议之中,都安排公民旁听每一次全体会议和小组联组会议的审议;会议之后,把旁听公民带到会上的建议意见都反馈给市政府研究参考。市人大常委会这种做法,法律上没有规定,但符合法律的原则。它开启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新渠道,也找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新途径。14年来,已经有250余名公民被批准参加常委会会议。
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于1993年,潍坊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组织开展了代表对市级行政、司法部门工作的评议活动。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连续4年把它作为代表工作的重点,坚持每年都组织进行;并做到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每年都有新的改进和提高。到1996年7月,已对市政府46个职能部门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议。代表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积极参加评议,共征集提出评议意见3万多条,有55位代表先后作了大会评议发言。评议方式由市级自行评议向上下联动系统评议转变,由单一性评议向多样性评议转变,由集中性评议向经常性转变,同时狠抓了评议后整改工作,促进了代表评议意见的落实。
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建议
针对一起4年久拖不决的公安干警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1994年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建议,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首次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的职责。1995年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于赵玉芝等人刑讯逼供一案调查情况的汇报,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决定要求,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教训,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杜绝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督促纠正违法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保障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市级国家机关中作出执法责任制决定
1995年4月28日,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将546件法律法规,按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司法机关和6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并通过重点抽查、面上交流和典型宣传等方式,持续进行了检查督促。接着又制定了《关于市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提出质询案
质询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手段,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强制性。在各种监督形式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1998年10月28日,针对潍坊床单厂治理水污染环保责任目标长达4年行不到落实、主管部门督促不力的问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于金桴、吕世荣、张金瑞、温钦祥、杜国忠,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依法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了质询案。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提出的首件质询案。在29日的常委会会议上,市经贸委主任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答复质询:环保责任目标迟迟得不到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我们督促不力的结果,经贸委有关科室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做环保项目一天不峻工,人员一天不撤回。据了解,像这样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运用质询案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督促政府部门改进工作的做法,在全省属首次。当年月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回查组来到潍坊床单厂污水处理场。刚刚筹建完工的污处处理工程机声隆隆,水流循环不止,拖了四年的治污工程终于划上句号。(于家忠 徐文彦 张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