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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证和参与了地方立法全过程

郭宏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地方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福建省是全国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一个省份。至今,该省已制定专项涉台地方性法规11项,其中省人大制定法规8项。这些法规多属全国首创,为促进闽台合作与交流,推动两岸关系发展,鼓励台胞来闽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游劝荣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福建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一番回顾。

  重数量转向重质量

  从1979年12月福建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的颁布到现在,福建省地方立法经历了一个由起步到发展,不断探索到逐步成熟的过程。

  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为“起步探索阶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87项,修改36项,废止12项,这些法规对当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3年至2000年为“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5项,修改51项,废止40项,批准较大市立法39项,经济特区立法65项,它们在改善福建省投资软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市场秩序、解决社会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从2001年至今为“规范提升阶段”,这一时期福建省地方立法工作逐步由重立法数量向重立法质量转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8项,修改41项,废止22项,批准福州、厦门两市地方性法规64项。

  法规草案都要公布

  游劝荣介绍,福建省地方立法有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立法权限不断扩大,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扩大到福州、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从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大到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二是立法机构不断健全,由最初设立多个工作机构归口负责具体立法工作,到1998年成立法规工作小组,尝试对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统一把关,再到2001年成立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三是立法程序不断规范。1984年,福建省在全国较早制定了《制度地方性法规暂行规定》,对立法议案的提出、法规草案及审议等进行规范;1994年,制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立法计划的编制,立法议案的提出及处理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2001年依据立法法,制定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确立了统一审议的地方立法体制,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立法统一审议的职能。

  四是立法机制不断完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科学、民主的工作机制。在立法中,通过开门立法,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2002年首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此后这种做法成为了常态。重要的、社会影响面广的法规草案,都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形式直接听取公众意见。200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就《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首次举行了听证会,认真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2004年和2006年,又分别召开立法听证会,使立法听证成为制度。

  涉台立法是福建特色

  “地方立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游劝荣说,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把省委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全省人民的意志,从制度上和法规上保障省委决策的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福建省是台胞、侨胞最多的省份之一,根据这一特点,该省先后制定了涉台专项法规11项和涉侨专项法规7项,对发展两岸关系、鼓励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来闽投资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加强经济方面立法审议工作的同时,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突出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工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回顾30年来福建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游劝荣说:“我们的经验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必须始终坚持服从服务大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海西建设,立足福建和谐,立足立法为民;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地方立法原则,始终把法制统一放在首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6-20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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