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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履行检察职能

张亚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5-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助推“500亿万州”建设。

一、定期报告工作,主动争取人大监督。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反贪污贿赂斗争、惩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几年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我们在坚持向区委请示汇报的同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得到区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质询和询问。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评议、质询和询问是法律规定的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我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日常工作中注意走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大检查,按照具体方法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虚心接受,及时整改,能办理的及时办理,一时还不能办理的则说明情况和理由。几年来,我们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自身工作,及时答复代表们提出的建议,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改进,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合格检察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依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该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它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几年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报请人大任命的检察官都是严格按照区委、人大和检察官法的要求来选拔的,充分尊重人大对检察干部的任免权。人大通过任免检察官来行使监督权,充分体现了其任免工作的民主与神圣,有利于增强受任检察官的责任感,强化国家公仆意识。实践证明,经人大任免的检察官,大多都是业务上的能手,各科室的骨干,体现了人大任免权的公正、权威和正确性。

四、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工作中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指挥到位,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坚持做到了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对人大交办案件全部圆满按时办结,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得到区人大的充分肯定,保证了人大交办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了全区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同时,我们充分尊重人大的决定权,特别是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审议决定认真贯彻执行,自觉维护人大决定权的权威性,进而维护法制的统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的观念,自觉地把检察工作完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机关在人大的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更加卓有成效的服务发展、服务大局。(作者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5-25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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