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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全面落实中央关于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0月19日 10:02:13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制定这项改革任务的实施方案时,充分考虑到了其难度和艰巨性,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做出了2018年完成这项改革任务时间上的安排。具体载体就是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时,就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程序、方法、内容等,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全面加以规范。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财经工委就此项工作赴区内外开展了大量考察学习和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将起草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列入了2018年自治区立法计划,并就如何体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从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构建了基础框架。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后,为我区在地方法规中更准确、更全面地落实好中央要求指明了方向。结合这些年来的工作实践以及考察学习调研所奠定的基础,《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方位、多角度就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做出了规定。

    首先,在总体要求上,《条例》第六条规定“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为重点。”第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安排等听取意见,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确定需要制定出台新的支出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规定将预算执行中制定出台的新的支出政策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其次,在总体要求的同时,《条例》在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对《指导意见》提出的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五个方面审查监督重点,分别具体做出了15条31款相关规定。

    一、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方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一)预算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时,在审查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支出预算总量安排是否与财力相适应;(二)支出预算结构是否优化,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三)预算调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实的资金来源”。

    二、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方面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重点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体系,全面实行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二)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安排情况;(三)重点专项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时,在审查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二)支出预算结构是否优化,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障;(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监督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二)重点专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时在审查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绩效情况”。

    三、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草案和开发区(园区)预算草案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的编制是否合法、科学、真实和完整;(二)支出预算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相衔接;(四)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评价及运用情况”。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监督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六)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和开发区(园区)预算执行情况”。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六)部门预算新增支出的必要性”。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时,可以单独对部门决算草案和开发区(园区)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决算审查时,在审查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三)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和开发区(园区)决算及其绩效情况”。

    四、财政转移支付方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二)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时,在审查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否清晰”。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转移支付政策是否体现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二)转移支付资金结构是否优化;(三)财政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四)财政部门是否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编入预算。”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监督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五)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债务方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二)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监督法定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三)政府债务管理及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四)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目前,《条例》已在7月份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一审通过,待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11月份的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计划从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议后,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的实施意见,对《条例》再做一次仔细的梳理和必要的修改,使其更加成熟完善。我们将以此次座谈会交流学习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密切与兄弟省市区的联系,加强与全国人大的沟通,虚心学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切实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和全国人大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 陶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