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运用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方式
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
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辽宁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预算工委主任 范国增
辽宁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预算工委主任范国增在第二次全体会上发言
大家好!下面我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的有关情况作一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开展这项特定问题调查既符合中央要求,又契合辽宁实际,对辽宁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今年3月中办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遵循。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要求。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防范债务风险方面的有关文件。
从辽宁省现状看,虽然支出预算结构逐年优化,但民生领域短板较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养老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精准脱贫任务较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全国排名靠后,部分县区工资发放困难。支出安排上,支出结构不尽合理,一些预算支出绩效相对较差,进一步优化支出预算结构势在必行。同时,政府性债务问题也是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些地方依靠高负债拉动增长的旧发展观还没有根除,化解防范债务风险任务十分繁重。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拿出一本“明白账”,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努力把有限的财力用在保民生、保工资和保养老金发放上,用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积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切实把纳税人的钱袋子管好用好,让辽宁人民的日子过得更加殷实。
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于法有据,是我省创新监督方式的一次尝试
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预算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监督法》第七章对特定问题调查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理由、程序以及调查委员会的组成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积极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因此,特定问题调查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是在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同时也呼应了栗战书委员长的讲话要求,是对贯彻落实预算法、监督法规定的法定监督形式的实践探索。
三、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是推动贯彻落实中办《指导意见》的一次具体实践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办《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积极探索实践,认真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委会党组书记陈求发同志对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预算进行剖析检查。我们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党中央文件的基础上,确定了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对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进行剖析检查。财经委起草了成立调查委员会的议案(草案)及说明、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说明等相关材料,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常委会党组进行汇报。
(二)坚持党的领导,及时向省委进行请示报告。根据中办《指导意见》第四部分主要程序和方法中的第4项,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要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要求,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第五次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党组将准备开展此项工作情况,以党组文件形式向中共辽宁省委进行了请示。省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议此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十二届辽宁省委常委会第91次会议听取并同意关于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的方式对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进行剖析检查有关工作的汇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抓好落实。
(三)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财经委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了省委常委会审议此项工作情况,主任会议决定将此议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议案及说明,通过了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共12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委员9人,其中熟悉财经预算方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7人,具有财经工作经验的省人大代表2人。调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四)依照法律赋予职权,做好特定问题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召开了调查委员会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完善工作方案,提出拟聘请4名预决算审查专家名单,与财政厅、审计厅进行了沟通协调,为召开调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做好准备。目前调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进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已经筹备就序。按照省委主要领导要求,这项工作将于十月底实质启动,调查委员会将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调阅有关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坚持突出问题导向,确保调查工作有序推进
目前,成立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已经全部进行完毕,下一步实质启动调查工作,我们计划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
(一)突出重点。一是重点对项目支出预算特别是年初预算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打捆、砍块资金使用情况剖析检查。从近几年情况看,代编预算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在年初预算中打捆、砍块资金所占比重仍然较高,直接影响到了预算执行的质量。二是重点对年初预算资金已经安排到项目上,但尚未执行或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资金剖析检查。对于能有效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对于一些执行进度较慢,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的项目,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确保把钱用在刀刃上。三是重点对中央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剖析检查。四是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的规模和结构情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和清理情况、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进行剖析检查。
(二)务求实效。按照拟提请调查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方案,这次特定问题调查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听取财政、审计部门关于省本级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全省政府性债务情况的综合汇报,听取发改等具有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专项汇报。第二阶段:调查委员会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调阅有关材料,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在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后,由党组决定是否向省委报告,然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三阶段:在省级层面开展剖析检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指导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剖析检查,并选择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检查。
面对首次开展这项工作的挑战,面对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期待,我们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中办《指导意见》以及我省出台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具体要求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步骤程序,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有序推进调查工作,为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方式积累经验。在工作中我们要不惑于复杂,不恐于困难,顶得住压力,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增强监督实效,向全省人民交上一个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