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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1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强制法旨在通过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强制法(草案)经2005年12月、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两次审议,内容逐步完善。本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法律委员会于4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经梳理,截止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建议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对一些事项多头执法的问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难以落实。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经研究,赞成对代履行严格限定范围,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行政强制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为了明确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另外,还在相关条款中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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