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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9-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7日下午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多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和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的代表提出,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谨慎,即使情况复杂,也不一定都要延长三十日。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为了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的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通过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深入学习这部法律;国务院和各地方应当抓紧对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抓紧修改或者废止,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作好充分准备,切实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五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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